收到地方政府非专项补贴可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收到地方政府非专项补贴可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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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到地方政府非专项补贴可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增值税:是否免增值税,需要根据财政补贴的性质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 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文件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并没有列明具体的适用情形,也没有提及企业收到地方财政补贴是否交增值税,而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明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也就是说,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不一定都不用缴纳增值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11]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
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政策: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3 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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