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池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资金池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0-22 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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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有很多大企业都有自己的资金池,下属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资金 都会汇到资金池里面,在这里面得到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需要分情况判定。

 情况一:实质上是统借统还业务。

 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 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②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 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 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 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 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情况二: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 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 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 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资金占用而收到的收入,按“贷款服务” 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七款;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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