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代理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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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保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喻新学
第一条 受托人应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地为委托人服务。委托人应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专利代理费用。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技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委托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委托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委托受托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技术方案、文字图案设计等信息。
第三条 受托方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受托方违反本协议泄露、剽窃或利用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 非因受托方的过错,而是因委托方自身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委托方技术、商业秘密的泄露等,受托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委托方提供实物模型一个,受托方应妥善保管,防止模型丢失,以免泄密。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本2
保 密 协 议
甲方: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在乙方为甲方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护涉及的甲方的专有信息(本协议第二条所定义的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专有信息所有人: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二、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与甲方专利申请有关的,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和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版的、磁盘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资料、技术方法、仪器设备或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对于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乙方时必须表明“专有”或“秘密”。
(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乙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并进行书面记录。
三、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专有信息,乙方在此承诺:
1、严格保守专有信息,并采取所有合理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专有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专有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诺使用。
3、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专有信息的本方员工、代理人等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样严格。
4、除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专利局并被专利局公布或公告外,乙方及其专利代理人对专有信息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责任。
5、保证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专有信息。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专有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于他人。
四、乙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例外情况
1、甲方已公开泄露的该专有信息。
2、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
3、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专利局审查、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明确书面指示乙方如何操作,其操作后果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泄露。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费和所有损失或损害费用及预期利益。
若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的,则乙方应将其获利全部偿付给甲方。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之事项止。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本3
保密和不披露协议
协议双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一、 甲方拟就委托乙方申请 ,需要向对方机构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
二、 经接洽,甲方有意向乙方披露有关项目信息以便与乙方进一步洽谈乙方为该项目工作提供服务;
三、 出于保护甲方之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乙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规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为明确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项目保密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
1、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应包括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各种信息、知识、数据、图形、模型、分析、计算及其它材料,这些信息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时已注明“保密”或“受控文件”字样的文件,所有这些信息在本协议中总称为“保密信息”。
2、 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述的目的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
2.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期间内,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商社、公司、媒体、联合体或其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2.3 乙方同意,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其他方竞争及/或获取其他的利益。
2.4 如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目的有必要聘请咨询者或顾问,拟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上述咨询者或顾问的,应事先经过甲方同意并且书面承认乙方拟聘的上述咨询者或顾问人选,顾问或咨询者应当在与本协议条款相同的保密和不披露协议上签字承诺不披露保密信息的义务。乙方有义务将咨询者或顾问签署的保密和不披露协议提供甲方审查。
3、 权属
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是属于甲方的有价值的特殊的财产,并且甲方提供该等保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
4、 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限制
乙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本次交易活动中必须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范围内。
5、 保密信息的返还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返还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
除外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5.1 在从甲方处获得前,已经为乙方掌握的信息;
5.2 已经是或者正在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3 乙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是,在此类情况下,乙方应在披露前告知甲方,使甲方有机会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出信息或披露信息进行抗辩、限制或者保护。乙方应当只披露依法需要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且乙方应运用合理的努力,从有权机关处取得可靠的保证或承诺:有权机关会以对待保密信息的方式对待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6、 期限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以下两个日期中较后一个日期终止:
6.1 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的第2个周年日;或者
6.2 为本协议目的而最后一次提供保密信息开始起计算,满18个月之日。
7、 公开宣布
7.1 双方同意,对双方间进行的任何讨论或协商的实质内容,任何提出的安排或协议的条款,以及任何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并且不公开披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7.2 双方同意,双方均不能,也不允许任何双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在未经事先征得双方同意并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前,就此类安排或协议的讨论以及其他正在讨论或协商的商业和操作计划做任何公开宣布——无论是以新闻发布还是其他的形式。
8 违约责任
纠纷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无果任一方可向协议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2009年 月 日 日期: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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