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栏目、广告合作合同

电视台栏目、广告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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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电视栏目

代理框架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广告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栏目版权拥有方或栏目广告发布买断方。合作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上述甲、乙双方就甲方代理乙方旗下《品牌中国》《今夜有戏》电视栏目,达成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间为              日至             日。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当受到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的(代理客户)        蒙牛         品牌在乙方承办的《品牌中国》《今夜有戏》电视栏目中进行软性植入的广告发布及本节目在网络平台上的硬广投放。电视栏目

《品牌中国》《今夜有戏》在天津电视台卫视频道、滨海频道、国际频道播出。

三、《品牌中国》电视栏目播出时间:

天津卫视每周六晚23:40首播;天津电视台台滨海频道每周六17:05分重播;天津电视台国际频道在北美和亚太地区落地,周一滚动播出四次,首播在北京时间周一9:25。节目时长50分钟。

四、电视栏目播出时间及广告发布代理费用见附件。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请双方共同遵守。(附件中包括栏目栏目播出时间冠名软植入及硬广代理合作价格)

 

五、广告内容审核要求:

广告审核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探讨,最终由乙方确定。如节目播出后广告内容不符合播出要求而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播出控制

关于栏目软植及栏目冠名广告的管控。甲方应在栏目播出7日前将广告播出确认单递交给乙方再次确认,乙方必须在栏目播出前3日内确认回传给甲方,以避免错漏播情况发生。如乙方错播漏播则以甲方与客户方的违约补偿为准,通常为错一补二,漏一补二的补偿原则。

 

七、监播单位

 

对于甲方客户的广告投放的实际播出情况,以第三方提供的监播数据为准、同时由乙方盖章确认《监播报告》方为有效监播数据。监播数据单位又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如果乙方已经有数据调研合作伙伴可以乙方现有合作伙伴为播出数据提供方,数据调研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第三方。

 

九、付款方式:

1.       一次性付款:甲方于                日前将全部广告播出费,合计 叁佰捌拾万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2.       按季付款:合作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第一季度冠名播出费玖拾伍万元整,且320日、620日、920日前应分别及时支付下一季度冠名播出费玖拾伍万元整。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同意若有漏播或错播时,应在相应时段予以补播:漏一补二,错一补一。本协议所称“漏播”系指甲方所订广告未能播出;“错播”系指乙方在播出甲方广告时发生版本、日期、时段错误。因发生政府行为、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播出临时调整的或者影响正常播出的,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采取本协议条款八之第1条“一次性付款”方式的甲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甲方广告实际播出       量未达到本协议总金额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将分别根据其一类广告及二类专题广告的实际投放       量按照《天津电视台2010年一类广告单一品牌政策》及《天津电视台2010年专题广告价格及优惠政策》重新计算相应赠播金额,如已使用的赠播金额已超出实际投放量应享受的金额,则超出部分将视为违约金从已付款中扣除,不予以返还。

    3、对于采取本协议条款八之第2条“播前付款”方式的甲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甲方广告实际播出量       未达到本协议总金额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全额扣除协议保证金,不予以返还。

 

十一、广告限时

由于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广电总局17号令中关于广告限时的规定,因此,如遇乙方广告超时或广告满档,甲乙双方应就广告段位和广告价格另行协商。此情况的出现将不视为乙方违约。

十二、保密规定

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为双方的商业机密,各方均必须约束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或部分内容透露、披露或者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意外事件处理 

因政府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媒体电视节目临时调整或停播,乙方应尽量提早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问题,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其它

1.本协议履行期间,若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修改、补充本协议任何条款时,均须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天津电视台2010年一类广告单一品牌优惠政策》及《天津电视台2010年专题广告价格及优惠政策》约定之内容与本协议同样有效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定日期: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天津电视台广告部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定日期:

 

范本2

 

电视栏目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丰富电视台少儿节目内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推出电视台少儿栏目《快乐宝贝》(以下简称为“该栏目”)事宜签署本合同,共同认真履行: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并在甲方指导下制作该栏目。该栏目旨在“让孩子在快乐中健康成长,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会感恩父母、感恩社会;引导父母理解孩子的言行、思维和情感方式,促进父母和孩子之间需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栏目以演播室内对话、孩子才艺展示、录制并播放外景视频、现场互动等方式,讲述孩子的成长历程和父母付出的艰辛,以欢乐与真情打动栏目的参与者和每一个电视观众

二、乙方负责投入资金,负责实施该栏目的策划、编剧、拍摄及后期制作。节目内容和质量应达到甲方的基本要求。

三、甲方负责该栏目监制,在20125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在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文化生活频道、影视频道播出(每期含广告总片长30分钟,每期重播2×3次)。

四、甲方现有演播室可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演播室财物安全。

五、为保障栏目制作、审查、播出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委派同志为甲方栏目负责人。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播出该栏目不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以该栏目贴片广告时间段(每期不多于3分钟)给乙方,作为栏目制作费用的补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电视台对外统一广告价格标准。广告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广告招商不涉及甲方现已开辟市场和客户。

2.乙方拥有该栏目每集片尾字幕中两个“协办单位”和“三个鸣谢单位”的署名权,甲方保证播出时不漏播,不改动。

3.如需要,乙方制作该栏目时,甲方可视情提供人员、设备支持。

七、该栏目版权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署名

1.该栏目每期片尾监制、制作单位字幕的署名顺序如下:

监制:

制作:

2.该栏目主创人员的署名和顺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九、该栏目首次合作期为3年,每周制作、播出一期,累计制作播出150期。首期合作结束前3个月,双方再行商讨下一合作计划,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

十、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该栏目的总体策划及运作筹备,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第三方进行该栏目的合作。

2.对乙方的送审节目,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查结果。

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非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止合作。先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赔偿金。

4、在该栏目的筹备及正式运作中,双方可共同策划实施相关活动。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友好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

 

 

 

范本3

 

          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就乙方承接珠江啤酒广告(以下简称甲方广告)发布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办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日期间甲方广告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视电台的发布。

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广告经营资格及媒介发布权等相关证件。

二、广告发布内容:珠江啤酒电视广告

三、广告版本、广告长度:

四、广告单价:

五、广告发布总费用:原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折后实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播出证明及乙方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后30天内凭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结算广告发布总费用款。

七、广告发布要求:见附表媒体排期表,该表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

1.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按合同要求及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准时播出,除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漏播、错播,若甲方发现珠江啤酒广告有错播、漏播的,则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方式,每错播一次补播一次,漏播一次补播两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首播日期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排期表播出,则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以实际播出时间为准,协商达成后乙方要向甲方提供修改排期表,该排期表作为合同补充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发布或迟于合同规定时间发布的,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广告发布总费用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每期投放完毕乙方必须出具有效的媒体投放证明(如凭媒介出具的播出证明或第三方(Nielsen)出具的监播证明)。

3.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发布的完整性,不完整按错播处理。按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方式,每错播一次补播一次,漏播一次补播两次

5.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将甲方交与的资料物品完好无缺退还,且不得复制保存。

6.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九、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02084202499                         电话:

第一联:财务 第二联:业务第三联:统计 第四联: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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