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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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主体:
出让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探矿(采矿)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探矿(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探矿(采矿)权与探矿(采矿)
权成交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探矿(采矿)权位于_______ ,探矿(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探矿(采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将出让的探矿(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在探矿(采矿)权申请中按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出让的_______探矿(采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___,自受让方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 元(小写 元)。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探矿(采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日起 日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上述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
第三章 探矿(采矿)权的登记
第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勘查(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采矿)权登记,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第四章 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探矿(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手续。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探矿(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出让人出让的探矿(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 通知和说明
第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号: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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