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行驶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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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行驶责任书
校车安全行驶责任书
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等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是所在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对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全面管理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落实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方案,主持研究本校(园)校车安全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校(园)校车管理机构,层层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本校(园)校车安全规程。
(三)确保本校(园)校车都领取了《校车许可证》,校车驾驶员都领取了《校车驾驶人证》。
(四)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落实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完善校车安全设施、设备。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园)校车的安全工作状况,对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
(六)维护本校(园)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并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保障本校(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校车安全状况。
(七)在本校(园)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校车驾驶员、师生员工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认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八)本校(园)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立即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九)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任期内本校(园)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离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重新与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签订《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责任书》,在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未签字前,原法人代表或校(园)长仍应履行本责任书所列各项责任。
教育部门(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幼儿园(盖章)
法人代表或校长、园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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