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07-12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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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安全保障

  6.3  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坚持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互通、维护稳定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各县市区、各部门应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确保稳定。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其他副组长人选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需要确定。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株洲银监分局、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金融证券办、市联席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其他部门(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置期间的办事和协调机构,根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设在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并设立专业咨询组、信息报道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等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职能。

  各县市区应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市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预案,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决策。

  2.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收集、保管、整理并于应急结束后移交有关档案,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2.3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株洲银监分局 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并通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应急办 协助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  制订相关工作预案;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市金融证券办、市联席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   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工作。

  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 协助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市财政局 对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市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市政府法制办  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在处置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障事发单位正常运行,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取缔的非法集资机构的资产清理、清退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部门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将其主管(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在2小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信息报送和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三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度处置。

  4.2  应急响应启动

  对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报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报后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督促其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4.1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预案规定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  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6.2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3  队伍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7.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指因非法集资事件引发的危害社会金融秩序的突发性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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