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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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甲方负责码头装货平舱前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港的卸货费用
2:乙方负责 运输(江海联运)。
3船舶到达卸货地点,甲方应在2小时内安排人员负责卸货点指定和安排。
4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海事,确保航道畅通并按规定设置避风港,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乙方在海运途中,私自卖掉货物,违者按货物的价值两倍处罚。
6船舶在海运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7船舶到港后,一切听从港口安排,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十:其它约定事项:1:出租人承运的该船舶必须适航适载,并按期抵达装卸港(气象、船舶突发故障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在约定的期限船落空,出租人付总运费的30%赔偿金给承租人,出租人并且还要双倍返回承租人支付的定金.
2:合同订立生效后承租人货物落空的,出租人将没收承租人订金, ,若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24小时后承租人还未办妥装船手续的,可视为货物落空,承租人应支付总运费的30%赔偿金给出租人.
3:货物保险由货方自保,如不保险发生货物灭失,不可抗力或自然货损由承租人自负..
4:如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费用,出租人有权滞留受载的货物,并按每日加收0.5%的迟纳金,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货物运输中保证货物质量不变,含水量无变化,运输损耗不超过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由乙方按价赔偿。
5: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当地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定进行仲裁,也可在原告的当地人民/海事法院诉讼裁决.
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若通过传真签订的则视同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范本五:
协议编号:
XX邮政速递物流公司
与
XXX
物流运输合同
车牌号码:
XXXX年XX月XX日
目 录
第一条 合作条件 1
第二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1
第三条 车辆产权确认 2
第四条 合作期限 2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七条 运费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3
1. 运费结算标准 3
2. 结算时间及方式 3
第八条 规税费用的承担 3
1. 甲方承担的费用 3
2. 甲方垫付的费用 4
3. 乙方自理费用 4
第九条 保险事项 4
1. 车辆保险 4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3. 货物运输保险 5
第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 5
1. 甲方职责 5
2. 甲方承担的费用 5
3. 乙方承担的费用 5
4. 诉讼费用分摊 6
5. 保险理赔 6
6. 事故结案 6
第十一条 车辆运行及管理 6
1. 甲方职责 6
2. 乙方职责 7
第十二条 协议主体转让和变更 8
第十三条 车辆处置 8
1. 正常处置方式 8
1).乙方中途提出与甲方解除协议时 8
2).本协议自然到期时 9
2. 非正常处置方式 9
1).因乙方违约,甲方与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时 9
2).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时 9
第十四条 合作保证金处理 9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10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 10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0
第十八条 争议 11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1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11
附件1 甲方应付乙方运输费用标准 13
附件2 身份证明 13
附件3 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14
附件4 车辆发票、附加费发票 16
附件5 车辆登记证、行车证 17
附件6 协议变更审批表 18
甲方:XX邮政速递物流公司
乙方:
鉴于:
甲方根据需要将其特定范围内的物流运输工作委托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正、公平以及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合作从事XX(城市或地区)邮政物流运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条件
1. 甲方以提供物流业务和货源为合作条件。
2. 乙方以自带车加盟方式,承运邮政物流运输业务为合作条件。
3.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如下证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复印件、相应运输资格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附加费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原件、行车证复印件、本人所在地证明(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和本人照片。
4.本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000元合作保证金。
5.本协议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务协议,也不是劳动协议,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6.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转卖、转租车辆。
第二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物流运输业务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甲方仅对乙方的车辆和所从事的运输业务进行管理。
2. 乙方自愿出资购置甲方“指定”的货运车辆,并挂靠在甲方,与甲方合作经营XX(城市或地区)的邮政物流运输业务。
3.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办理车辆上户的各项手续,并由甲方统一规范车身“企业标识”。
4.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间,仅承运甲方提供的邮政物流运输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签订任何运输协议,也不擅自承揽运输业务。
5. 乙方承运甲方提供的邮政物流运输业务,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
第三条 车辆产权确认
1. 乙方自购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牌号为: ,车辆上户登记甲方名下,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2. 甲方为乙方车辆安装的GPS,产权归属甲方。
第四条 合作期限
1.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 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双方有合作意愿,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调度乙方车辆。
2. 有权对乙方运输行为进行监控、检查。
3. 依据本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可以在应付乙方运费中扣除)。
4. 依据甲方客户的需求,有权制订相应的服务标准及要求,作为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5. 有权依据本协议有关终止条件的约定,提前与乙方终止本协议。
6. 负责提供物流运输业务,最大限度地为乙方车辆提供运输业务。
7. 为维护客户利益和甲方企业形象,严控车辆从事危险品和违禁品运输,有权在乙方车辆上安装GPS,并对乙方返程配货行为,有监督、审核和决定承运的权利。
8.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与乙方进行运费结算。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按时获取相应运费。
2. 对结付的运费,有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
3. 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 有权聘请和雇佣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
5. 乙方的行为以维护甲方的客户利益为准则,服从甲方的调度指令和相关规定,按时限要求完成指定的运输事项。
6. 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执行甲方制订的服务标准和要求。
7. 长途返程需自行配货时,不得承运危险品、违禁品运输及甲方业务不允许承运的物品,承运方向以甲方所在地为准,除同方向返程以外,不得从事第二次配货业务。
8. 甲方提供的运输业务不能保证乙方车辆基本运行时,乙方可自行联系物流运输业务,但必须经甲方调度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承运。
9、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联系的物流运输业务,甲方全额列收运输收入并纳税,同时向乙方收取18%的管理费(含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七条 运费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1. 运费结算标准
1).经双方协商并约定:运费结算以整车运输价格、车公里运输价格和每吨运输价格为准,具体标准见本协议附件1。
2).运输价格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遵守。
3).遇有燃油价格变动等因素,致使运输成本上升或下降,双方商定的运输价格以甲方客户价格变动为准,即甲方客户价格不发生变化,双方商定的价格不发生变化。
4).双方商定的价格需变化时,由甲方先行进行测算,提出调整方案,在公示结束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2. 结算时间及方式
1).甲方依据调度指令和乙方实际出车情况,每日将乙方实际承运的运输记录,录入微机系统,根据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每月20日前,将乙方上一月应结算的运费,打印成“应付乙方运费对账单”,供乙方核对。
2).每月25日前,乙方确认“应付乙方运费对账单”并签字后,凭运输任务回单和等额的发票,向甲方结算上月的运输费用。
3). 甲方垫付乙方的费用,除较大款额需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外,一律在结付乙方运费时,由甲方一结一清。
第八条 规税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的运输业务,由甲方全额列收运输业务营业收入并完税。
1. 甲方承担的费用
1).营业税和所得税。
2).用于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费和其他费用。
3).本协议的公证费用。
4).开发物流运输业务的营销费用、公关费用、维护及管理费用、培训费用、以及用于服务该业务所需的房屋及场地费用、设备费用、人员费用、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等。
5).车载GPS安装费用。
6).液体货物的保险费。
2. 甲方垫付的费用
1).垫付500公里以上长途运输50%的油耗和路桥费用。
2).垫付乙方车辆的保险费用、GPS使用费用及部分装卸费。
3).垫付乙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3. 乙方自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1).车辆折旧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二保费、GPS定位系统使用服务费、车辆年检费、油耗费、维修费、路桥费、货物装卸费、食宿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车辆费用等。
2).交通事故赔偿费用、货物灭失及损坏的赔偿费用。
3).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等。
4).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在本协议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5). 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6). 乙方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等,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九条 保险事项
1. 车辆保险
1). 险种包括:交通强制责任险、商业险中的车损险、50万元的第三者保险、3个座位的每座位5万元的座位险、不计免赔险。
2).车辆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甲方提前垫付,垫付的费用,自下一个结账日,由甲方在支付乙方运费中扣除。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为保障乙方及乙方人员生命及财产,乙方及乙方人员每人投保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委托甲方办理,乙方所聘请或雇佣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自行解决。
3. 货物运输保险
1).甲方只负责易损货物(如:液体货物、高精密仪器)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已投货物运输保险的,因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货物损坏的,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赔付额度以外的赔付责任(如货物残值等),由乙方承担。
非交通事故原因以外发生的货物损失,乙方除按上述承担赔付责任外,另付甲方此次货损金额30%的赔偿责任。
3).其他货物是否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乙方自行确定。
第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
1. 甲方职责
1). 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处理。包括:参与和指导现场处置、参与事故的调解和诉讼等。
2). 代理乙方进行事故调解,但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额度,由乙方决定并承担。
3). 参与诉讼。
2. 甲方承担的费用
甲方到乙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以及因参与调解和诉讼而发生的甲方交通费、食宿费。
3. 乙方承担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1).因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责任认定后应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赔偿费用(指:对方人员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等)、因调解事故而增加的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等。
2).甲方不承担的其他费用。
4. 诉讼费用分摊
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费用。
1). 诉讼费、律师费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费用,累计不超过3000元的,由甲方承担;
2). 诉讼费、律师费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5. 保险理赔
1).保险理赔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提供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原件、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索赔事项的相关原票据以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2).因乙方未能提供理赔证明和相关票据,造成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或不能全部理赔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发生保险公司免赔条款事项的,如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造成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负。
6. 事故结案
保险公司理赔后,理赔后的款额,甲方能扣除垫付款的,本事故结案;不能一次性扣除垫付款的,自扣清垫付款后,本事故结案。
第十一条 车辆运行及管理
1. 甲方职责
1).调度人员:负责接受客户发货信息,包括运输途中的变更信息,根据客户需求,对乙方车辆下达调度指令,并协调乙方交接货物等事宜。调度方式为手机短信或电话通知。
2).现场派驻人员:对甲方的协议客户,负责在客户装车现场调度车辆,办理提货手续,并指导装车事宜。
3).信息人员:负责对乙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随时向客户反馈车辆运行信息;对违反调度指令擅自出车运行或偏离运行路线的车辆进行提示,并保留车辆运行痕迹,上报主管人员处理。
4).客服人员:随时接受甲方客户的信息和投诉,并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客户利益。
5).接受乙方委托,安排装车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职责
1).乙方自行配备无线手机,手机号码在甲方备案,并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更换号码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
2).乙方及其司机在接受调度指令待命前(即每日20:00前)禁止饮酒。
3).执行甲方调度指令,按指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车地点。
4).到达装车地点后,服从甲方现场派驻人员指挥和客户库区管理规定,作到按指定地点停车、着装整齐、不随意到与装车事宜无关的场所、不与客户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不泄露和探询甲方有关运费的商业机密、不吸烟、不与甲方现场人员和客户以及装卸人员发生争执。
5).客户负责装车或乙方委托甲方安排装车事宜的,乙方积极配合装卸人员工作,尽量为装卸人员提供工作方便。
6).车辆装货时,乙方应在现场监督装车事宜,按运输任务单认真清点所装的货物,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所装货物核对无误后,在客户运输任务单上签字。
7).在运输途中,保证安全驾驶车辆,保证货物安全,保证运输时限。
8).货物到达运输地点后,与接货方交接货物时,要验证接货方是否准确,对甲方客户指定接货人的,还应由指定的接货人接货,核实无误后再卸载货物。
9).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对接货方进行现场监督,交接无误后,由接货人在运输任务单上签字并盖章。
10).与接货方交接货物后,签章后的回单作为乙方与甲方结算费用的唯一凭证,乙方在返回甲方驻地当天交回甲方。
11).将所承运的货物安全送达,并将接货方在运输任务单上签字盖章的回单交回甲方后,视为乙方本次运输业务终结。
12).因乙方将运输任务回单丢失或因乙方责任(回单签章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与甲方客户按时结算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的运输费用,直至甲方客户与甲方结算后为止。
13).长途返程配货时,同意在甲方监督下进行。即乙方在与货主(或配货站)达成合作意向后,先将《货物运输协议》传真到甲方(或电话告知所承运的货物属性等信息),甲方根据货物属性,决定乙方是否承运。
14).返程配货结束后,将《货物运输协议》交由甲方归档。
15).因车辆维修等原因不能发车的,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则,不出车应承担违约责任。
16).保证车载GPS定位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造成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17).按规定期限进行车辆保养、车辆年检和“二保”,确保车辆运行时“四证”(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并备有停车警示牌和灭火器。
18).在法定假日、交通管制或车辆限行时期,为保证甲方客户利益,无条件执行甲方调度和安排。
第十二条 协议主体转让、终止和协议变更
1.下列情形,乙方可以提出申请,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将协议转让至第三人,甲方审核批准后,可变更本协议:
1).乙方出于自愿;
2).乙方无力履行本协议,不能胜任运输工作;
2. 承担协议变更后的主体,即第三人由乙方负责推荐。
3. 协议主体转让和变更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终结,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产权和债务同时转让至第三人。
4. 协议主体转让和变更后,甲方与替代乙方的第三人建立新的合作关系,甲方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协议,协议期限自乙方转让权利义务时开始,至本协议到期时终止。
5.乙方与替代乙方的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甲方概不负责,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车辆处置
1. 正常处置方式
1).乙方中途与甲方解除协议时
(1).车辆购置期限不足5年的(按车辆登记年限计算,下同),由甲方按5年折旧核定车辆净残值,并于15日内一次性与乙方结清,车辆产权归属甲方。
(2).车辆购置期限超过5年的,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车辆价值,由甲方于15日内一次性与乙方结清,评估费用由甲乙双方各付50%,车辆产权归属甲方。
(3).乙方可向甲方申报车辆价值,由甲方按竞标方式组织竞标将车辆变现,但甲方收取中标标的1%的手续费,最低为1000元。
(4).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将车辆产权及本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的,甲方可为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手续费为1000元/次。
(5).乙方不按上述处置方式的,10年以内车辆,可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但车辆必须拆除车身上的甲方“企业标识”,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10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按报废手续办理。
2).本协议自然到期时
(1).甲方运输业务继续存在,乙方可与甲方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但车辆报废年限低于协议年限的,协议期限以车辆报废年限为准。
(2).乙方不再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车辆处置方式同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1)至第(5)小项。
(3).本协议自然到期,或本协议中途因国家政策调整,甲方不再经营物流运输业务,车辆处置方式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5)小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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