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自治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秀山自治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12-06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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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自治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国家级和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及时足额兑现补偿资金,把党和政府的利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财农〔2012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及方式

(一)补偿控制面积。全县公益林生态补偿控制面积122.7万亩,其中集体所有的国家公益林25.4万亩,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97.3万亩,各乡镇(街道)面积详见附表3。公益林分解到村、组、小班及小地名的具体数据由县林业局另发至各乡镇(街道),在分解落实面积时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二)补偿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财农〔201225号),秀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265号)。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2011年起,对集体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实行同标准生态效益补偿,补偿标准为7.75/.年。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四)补偿对象。生态效益补偿对象是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林主。

(五)补偿方式。利用农业银行“惠农卡”支付体系进行直补(乡镇填写附表4,附表5)。

二、落实管护责任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管护,实行集中管护与林主自主管护相结合的办法。直补给公益林林主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林主开展自主管护。林主的自主管护责任以乡镇政府与林主或管护责任受托人签订《公益林补偿合同》(见附表2)约定。按照《重庆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的规定,林主按照合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林主;林主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经林主签字同意,由其管护责任受托人按照合同承担管护责任的,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管护责任受托人;林主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又不愿意委托他人管护的,不予支付补偿资金。

生态公益林的集中管护由兼职护林员负责。护林员由村组推荐,乡镇(街道)审定,报县林业局备案,管护人员补助标准按秀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265号)执行。护林员与村(居)委会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见附表1),按照划定的管护区域和合同约定的管护责任进行公益林的集中管护,合同一式四份,村、护林员各执一份,县林业部门、乡镇(街道)各备查一份。乡镇(街道)汇总《秀山县公益林集中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发放清册》(见附表8)报县林业局,林业局统一报财政局审核。

三、严格检查兑现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要求以直补方式兑现,即通过林主提供的银行帐号每年一次性直补。在兑现补偿资金前对林主履行管护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平时要加强对林主自主管护和护林员集中管护工作的检查,将检查情况以台帐形式记录在案,每年根据台帐记录评估公益林林主履行合同情况,并形成评估报告。经乡镇(街道)和县林业部门审核后,作为直补兑现的依据。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公益林补偿范围和面积与林权证不吻合的,以本次二调提供的数据和图纸为准。

(二)林权属于集体所有未分到户的,要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利益分配方案,按照分股不分山原则,将公益林面积落实到户,再进行登记补偿;

(三)对有争议的公益林林地,按林权争议调处程序处理结束后,再进行登记补偿;争议未得到解决的,暂不予补偿。

(四)林地林木发生流转或地权林权分离的,按双方协议约定实施补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生态效益补偿:一是违法征占用公益林的;二是违反天保管理规定,导致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乱猎及发生森林病虫害未及时上报处理和防治的;三是有其他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109月20)收集全县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纸及数据资料,制定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会议,组织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林业局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启动全县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乡镇(街道)召开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会议,安排部署辖区内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落实各村各组具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村民大会,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政策,明确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到家喻户晓。

(二)分户登记、签订合同阶段(9211020)。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村入组,与村组具体登记人员及广大林主现场勘界,明确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小班号、小地名、地类、四至界限、面积等,将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在落实面积的基础上,开展逐户登记,准确填写林主姓名、小地名、林权证号、面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填写《秀山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分户登记表》(见附表6),登记完毕经审核无误后,在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管护补偿对象的姓名、管护合格面积、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乡镇(街道)填写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见附表7),乡镇(街道)与林主签订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生态效益补偿合同一式三份,乡镇政府和林主各执一份,报县林业局存档一份。

(三)汇总直补阶段(10211110)。

乡镇(街道)根据与林主签订的公益林合同,录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小班分户登记表(excel表),同时导入农民直补网络系统,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网络系统。及时提交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公益林补偿合同等表册到县林业局,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农业银行直补兑付,提供的表册均要求提供纸质件与电子件。

(四)立卷归档阶段(11111120

补偿兑现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资料包括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小班分户登记表、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委托管护书、现场调查勘界资料、村民会议记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合同、生态效益农民直补网络系统数据库及各类电子数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县财政局负责建立补偿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安局负责以村(居)为单位的林主户籍证明,减少林主单独开户等人为环节;县林业局抽调人员专人办公,负责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业务指导;农业银行负责直补卡和补偿金的发放;监察局负责直补过程中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要充分认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一项量大面广的艰巨复杂工作,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纳入目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人多面广,各乡镇(街道)要采取群众大会、院坝会、宣传车、宣传标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措施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之中,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公益林补偿政策,争取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调处林权纠纷,维护林区稳定。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建专门班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行政、司法等手段,妥善解决在生态效益补偿中出现的林权纠纷,力求发现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切实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操作。在公益林面积到户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严禁闭门造车、弄虚作假,严禁优亲厚友搞人情分摊,严禁将他人的林地划归自己所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操作。如因上述情况影响公益林补偿建设进度、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量大,难点在现场勘界、分户登记、林权纠纷调处及数据录入等环节,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林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林业部门负责合同印制及技术人员现场勘界费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组织工作经费。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鼎力配合,确保全县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公益林管护合同》

2.《公益林补偿合同》

3.秀山县公益林面积表

4.秀山县农业银行金穗惠农卡办理户籍证明

5.秀山县农业银行金穗惠农卡台帐

6.秀山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分户登记表

7.秀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清册

8.秀山县公益林集中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发放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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