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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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渝府办发〔2015〕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市政府决定开展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开展城市市政地下管线以及跨区县长输管线的基础信息普查,获取管线的地理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开展隐患排查;在管线普查与更新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信息的共建共享。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技术标准。
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全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技术标准,包括《重庆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技术规程》《重庆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共享与服务标准》以及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相关标准。
(二)开展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
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管线和跨区县的长输管线,不含小区内部自建管线。
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的管线种类包括各类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信(含广播电视)等管道(沟、廊)和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应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压力、压强、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三)开展地下管线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具体情况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四)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各类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在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为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应急抢险提供服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不同的服务模式,既服务政府部门,也服务管线权属单位。系统建设应遵循标准统一、服务差异化的原则,按全市、主城区、各远郊区县(自治县)三个层次进行建设。主城区系统数据覆盖主城区范围,按区域和专业类别相结合的模式向各区政府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提供服务;各远郊区县(自治县)系统由各远郊区县(自治县)政府参照主城区系统建设模式建设,服务于各远郊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的管线数据应定期汇交,经质检合格后进入全市数据库,为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依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实施管线工程放线、验线、竣工核实测量,及时获取管线更新数据,更新相关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管线更新信息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
三、工作要求
(一)参考数据整理。
管线权属单位和其他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所属地下管线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场站设施的电子和纸质数据及相关属性数据等资料。
(二)管线取舍标准。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本次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取舍范围按下表执行。
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取舍标准
管线类别 |
需普查与更新的管线 |
备 注 |
给水 |
管径≥ |
|
排水 |
管径≥ 方沟≥ |
雨水篦子及其连接管道不测 |
燃气 |
管径≥ |
|
工业 |
全 测 |
|
热力 |
全 测 |
|
电力 |
电压>380伏 |
|
通信 |
全 测 |
交通信号灯、摄像头及其连接管线不测 |
注:排水管道的管径指内径,其他管道的管径指不含保护层的管道外径,有保护材料的管线的断面尺寸指管块或管沟尺寸 |
(三)普查与更新要求。
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应在已有管线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已有普查管线数据和竣工实测管线数据在与新增管线数据进行衔接后可直接利用。其他管线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在利用前,需评价和核实资料的准确性和可利用程度。普查与更新的新增管线要与已有管线进行衔接。
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主要针对未开展地下管线普查的区域,采取全要素普查的方式普查。对已交付使用的地下管线,以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管线数据为基础,进行现场调查、探测。对在建地下管线,要求覆土前进行测量。
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更新主要针对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的区域,采取查漏补缺的方式更新。在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新增管线数据的基础上,探测和调查新增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对所提供资料质量负责,资料应真实、准确、现势性强,须通过质量检查和坐标转换,并满足数据库要求。
隐患排查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开展。
(四)成果要求。
1.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要求。
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地下管线数据、元数据,以及运行维护管理等数据。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是地理空间框架要素,地下管线数据包括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空间位置和几何形状等,元数据包括探测单位、探测人员、探测时间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2.地下管线数据库要求。
地下管线数据库应建立管点表、管线表、设施面表、工程信息库文件结构表等数据表。地下管线数据库按全市、主城区、远郊区县(自治县)三个模式进行建设。主城区数据库内容覆盖主城区,远郊区县(自治县)数据库参照主城区数据库的建设模式建设。主城区数据和各远郊区县(自治县)数据汇总后形成全市数据库。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对市级部门和各管线权属单位按权限和区域提供共享服务,各区县(自治县)数据库服务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
3.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缩放、全屏、漫游、图层控制、数据加载等基本功能以及查询、统计、编辑入库、分析、管理等专业功能。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五)涉密资料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工作组织。
按照建城〔2014〕179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加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层面依托市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普查与更新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二)普查实施。
1.市规划局统一组织实施主城区城市市政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市安监局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标准,对行业主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督办。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
4.各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质量保障。
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建立普查与更新工作检查验收质量保障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
(二)经费保障。
1.主城区城市市政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各区财政和管线权属单位按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共同承担;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2.各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市市政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与更新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承担。
3.跨区县长输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经费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4.隐患排查工作经费由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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