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181号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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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5〕18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
目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三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三批)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牵头部门 |
|
1 |
收费减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交委 重庆海事局 |
2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质监局 |
|
3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财政局 |
|
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农委 |
|
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林业局 |
|
6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农委 |
|
7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农委 |
|
8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 |
市农委 |
|
9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 |
市国土房管局 |
|
10 |
收费减免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从 |
市质监局 |
1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 |
市交委 |
|
12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 |
市国土房管局 |
|
13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 |
市物价局 |
|
14 |
税收减免 |
税收减免 |
自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15 |
税收减免 |
自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6 |
税收减免 |
针对小微企业享受的“自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7 |
税收减免 |
自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8 |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
从 |
市人力社保局 |
19 |
社会保险 |
从 |
市人力社保局 |
|
20 |
稳岗补贴 |
自 |
市人力社保局 |
|
21 |
减负措施 |
工商行政管理 |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牵头推进企业设立领域网上行政审批和“三证合一、一照 |
市工商局 |
22 |
收费管理 |
对全市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建立我市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市物价局 |
|
23 |
收费管理 |
规范重庆长江航运企业收费,建立重庆市长江航运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长江沿线港口企业收费公示制度。 |
市物价局 |
|
24 |
财政补贴 |
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
市科委 |
|
25 |
财政扶持 |
对 |
市中小企业局 |
|
26 |
质量监督 |
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
市质监局 |
|
27 |
国土房屋管理 |
自2015年5月起,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抵押项目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 |
市国土房管局 |
|
28 |
国土房屋管理 |
自 |
市国土房管局 |
|
29 |
国土房屋管理 |
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
市国土房管局 |
|
30 |
减负措施 |
国土房屋管理 |
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 |
市国土房管局 |
31 |
国土房屋管理 |
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 |
市国土房管局 |
|
32 |
国土房屋管理 |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
市国土房管局 |
|
33 |
国土资源管理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
市国土房管局 |
|
34 |
行政审批 |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全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
|
35 |
行政审批 |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
市公安局 |
|
36 |
行政审批 |
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
市公安局 |
|
37 |
行政审批 |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
市公安局 |
|
38 |
减负措施 |
行政审批 |
对于建筑面积在 对于行政审批申请资料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
市公安局 |
39 |
行政审批 |
自 |
市园林局 |
|
40 |
行政审批 |
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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