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国发〔〕1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减少对餐饮企业重复发证、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事前审查,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内部审查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着力提高办证效率。
三、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地整合调整工作具体完成时限,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公文相关文章
-
重庆市党的机关文件印制格式标准及应用说明
-
代表提议纸
-
县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
-
文件更正通知
-
公务员职级并行文件
-
秀山人社发〔〕16号关于统筹调整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 62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
-
年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国发3号文件)
-
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国发3号文件
-
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方案(国办发3号)
推荐文章
中文范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