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委发〔〕68号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渝文委发〔〕68号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08-27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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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委发〔201468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市广电监测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总结首批创建区县定级评估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现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原《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文广发﹝2013﹞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办法

 

为落实《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定级评估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文化委牵头组建定级评估领导小组,由副主任刘明华任组长,副主任李廷勇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文化委科技处、传媒机构管理处、宣传处、干部人事处、财务处及市广电监测台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市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定级评估办法制定;负责被评单位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申请审定批准;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工作;负责审定被评单位标准化建设综合定级评估意见;负责标准化建设政策解释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文化委科技处牵头。

(二)设立专项评估组

定级评估领导小组下设播出机构与节目内容、技术系统与基础设施两个专项评估组。分别负责机构建设、内容建设和技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上述建设内容相关的管理体系建设的评估工作。各专项评估组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负责按照定级评估办法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及定级建议。

二、定级评估目标和原则

以强化区县(自治县)主流舆论阵地建设,提高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传播力、影响力、播出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导向性与创新性相一致原则,定级评估与常态管理相统一原则,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专业评估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原则实施定级评估工作。

三、定级评估条件

(一)基础必备条件

基础必备条件是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定级评估的前置必备条件,采用“否决性评判法”进行评估,即该类条件中若有一项指标未达标,则视为不具备评估条件。参评单位基础必备条件应满足《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评估细则——基础必备条件》(附件表一)的各项限制性要求。

(二)专项评分条件

专项评分条件是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各专业项目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水平的评分条件,采用量化评分法评分。总分1000分。

(三)加分条件

加分条件是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超出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达到更高标准和水平,应该给予肯定或者推广的条件,最高80分,采用“控制性加分法”进行评估。

(四)达标标准

满足基础必备条件,专项评分和加分的总分达到或者超过850分,具备授予相应等级台的条件。

四、定级评估资料

被评单位在接受市级定级评估前应主要做好以下资料准备。

(一)自查评估报告

包括本台标准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含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等);自查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评估的方式、内容、结果(含基础必备条件自查评估结论、专项评分条件自查评分综述、加分条件自查评分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工作建议等。

(二)自查评估报表

包括与本办法附件《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评估细则(试行)》内容相一致的自查评估表格。

(三)文件资料汇编

包括上级、本级、本台标准化建设文件资料。

(四)定级评估资料

1.播出机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书、记录等(具体要求见《评估细则》)。

2.频率频道建设和节目生产供应体系建设相关的方案文本、图片、音像资料(具体要求见《评估细则》)。

3.自接受评估之日前3个月的各频率频道节目编单和以频率频道为单位整理的主要自办节目目录及完整视音频资料。市广电监测台提供被评估单位自接受评估之日前3个月各频率频道完整的播出监测视音频资料。

4.各类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5.各类技术系统原理图、拓扑图、信号流程图、控制信号图等;供配电系统说明及拓扑图、安防系统说明及示意图。

6.消防验收文件,各类技术设备、装备、设施的规格数量清单。

7.符合《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4号)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有关执行记录,近两年财务收支报告,标准化建设资金投入、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汇总表等。

8.由本级政府正式印发的本地社会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文化广播电视事业专项发展规划。

(五)汇报材料

指本地宣传部、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情况的汇报材料。

五、定级评估流程

(一)区县(自治县)自查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申请定级评估,应按照市文化委下达的标准化建设任务时间和《评估细则》要求,向本地文广新局申请自查评估。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根据标准化建设评估细则组织开展自查评估。经自查评估具备所有基础必备条件,专项自评分和加分的总和达到或超过达标标准,方可申请市级定级评估。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估的,视为放弃本次定级评估。

(二)市级监测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申请定级评估的同时,应同时向市广电监测台提供经文广新局审核确认的最近3个月的节目编单。市广电监测台按照本办法及《评估细则》要求,提供相应项目的监测报告,作为客观指标的评判依据。

(三)现场专项评估

1. 评估流程:听取汇——现场检查——查看资料(询问核实)——小组讨论——评估组合议——意见交流。

2. 现场准备:标准化建设档案资料、节目视音频资料、两个独立场所(其中一个能够调看、调听播出系统中最近三个月各频道、频率节目的编播视音频资料和审看抽查的视音频节目资料)、开放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供评估人员检查。

3. 被评估单位参评人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宣传部、文广新局、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综合定级评估

定级评估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被评估单位做出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审定综合定级评估意见,然后提交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委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定级评估及复评审查,同时作为达标台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二)解释确认

本办法由市文化委负责解释,在定级评估中,若出现争议性问题,由定级评估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三)处室分工及联系方式

科技处主要负责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系统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联系人:牟元义;联系电话:67705080、138964292。

宣传处主要负责宣传管理和节目内容建设;联系人:刘骁华;联系电话:67705163、13908317250。

传媒处主要负责频率频道建设管理和机构建设管理;联系人:黄  猛;联系电话:67705615、13808302190。

附件: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评估细则


标准化建设制度体系建议清单

 

一、播出机构管理制度

组织管理架构拓补图及各管理层级工作职责(规范)

编委会制度

财务制度

频率频道综合评价制度

节目综合评价体系

呼号、台标、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频率频道包装改版制度

收听收看反馈制度

其他制度

二、运行维护制度

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安全播出责任制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管理指标(含供配电保障),包括各关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应急处置规范及评价指标

制作系统技术管理及技术质量指标

播出系统技术管理及技术质量指标

运行维护管理及技术指标

技术设备(摄录设备、编辑制作设备、转播车等)使用管理制度

电视演播室使用管理规定

广播直播室使用管理规定

节目和广告送播制度(含流程图)

其他技术管理制度

三、宣传和节目管理制度

选题策划制度

新闻采访制度

编辑制作管理规定

节目审查制度

节目采购制度

节目交流制度

节目生产流程图

节目编播流程图

节目转播管理制度

节目直播管理制度

节目质量月评制度

其他宣传管理制度

四、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目标责任制度

广告审查制度

节目合作制度

经营和服务的价格政策

其他经营管理制度

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媒体经营人员工作规范

采编制作人员工作规范

技术播出人员工作规范

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规范

维护保障人员工作规范、

人才引进、招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培训制度

绩效工资制度

奖励和处罚制度

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六、其他管理制度

采访车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制度

 

(备注:此清单仅供各创建单位在制度建设时参考,不作为强制性要求。各台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台实际,按照规范、完善、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建立包括上述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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