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宣〔〕11号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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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宣〔2013〕11号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文广新局:
现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3年1月10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写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台)及主城六区新闻中心(以下简称新闻中心)节目内容、专业机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和定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一)广播电视台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广播电视台、二级广播电视台、三级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一级台、二级台、三级台),一级台为最高等级。建设等级越高,对节目内容建设、专业机构建设、技术系统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越高。
(二)广播电视台及新闻中心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建设发展需要,选择相应等级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级评估。
(三)各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和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二章 节目内容
第四条 自办频率频道数量要求
(一)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广播电视台自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数量应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1. 一级台自办电视频道不得超过3套,自办调频广播频率不得超过2套;
2. 二级台自办电视频道不得超过2套,自办调频广播频率不得超过1套;
3. 三级台自办电视频道不得超过1套,自办调频广播频率不得超过1套;
4. 新闻中心不得自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
(二)凡按照上述数量开办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均应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节目内容要求,并通过市级评估。未通过市级评估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市文化广电局将启动降级、退出机制,直至责令该套节目停止播出。
(三)凡超出以上数量开办的频率频道应立即停止播出。
第五条 节目类型要求
广播电视台应明确各套自办频率频道的节目定位,并根据定位确定节目类型。
(一)一级台自办的电视节目必须设置一套综合类电视节目,其余各套节目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节目类型;自办的调频广播节目必须设置一套综合类广播节目,一套其他类节目。
(二)二级台自办的电视节目必须设置一套综合类电视节目,另一套节目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节目类型;自办的调频广播节目只能设置为一套综合类广播节目。
(三)三级台自办的电视节目只能设置为一套综合类电视节目;自办的调频广播节目只能设置为一套综合类广播节目。
(四)新闻中心只能在CQTV农村公共频道插播自办综合类电视节目,不能自办调频广播节目。
第六条 节目内容要求
(一)播出数量要求
广播电视台各套自办广播电视节目应根据类型定位,保证相应的自制节目数量和播出时长在总体播出节目数量和播出时长中占有相当比例。各类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级台综合电视频道自制新闻资讯类、专题服务(含涉农服务,下同)类节目的播出总量应达到播出总时长的25%以上,其它专业频道专业节目播出总量应不低于播出总时长的45%;一级台综合广播频率自制新闻资讯类、专题服务类节目的播出总量应达到播出总时长的40%以上,专业广播频率专业节目的播出总量应达到播出总时长40%以上。
2. 二级、三级台综合电视频道自制的新闻资讯类、专题服务类节目的播出总量应达到播出总时长的15%以上,二级台专业频道专业节目播出总量应不低于播出总时长的40%;二级、三级台综合广播频率自制的新闻资讯类、专题服务类节目的播出总量应达到播出总时长的40%以上。
3. 新闻中心在CQTV农村公共频道每天插播的自办综合电视节目应不低于1小时。
4. 综合电视频道的影视类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日播出总时长的45%。
5. 各级台各套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播出时长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二)节目播出内容要求
各级台各套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和技术质量应满足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管理要求和广播电视音视频节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内容管理及播出管理要求
广播电视台和新闻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宣传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相关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采编、制作、采购、交流、审核、播出的管理制度,规范节目生产和播出流程,建立完善的内容监控体系,以确保内容安全。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照“谁把关、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容管理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节目管理审批、采编制作、内容审查、播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节目审查机制,坚持选题审查、文稿方案审查、完成片审查、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
(四)建立健全制作人初审、节目负责人重审、值班台长终审的三级审片制度。各级审查记录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备查,各类节目必须由节目终审人签字后方可送播。
(五)各项内容生产、播出管理制度应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渝委宣〔2012〕100号、117号、12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六)广播电视台和新闻中心应在每周最后一天前向当地文广新局上报下周频率频道节目播出编单,并抄送市广播电视监测台备案。
第三章 专业机构
第八条 专业机构建设内容
广播电视专业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技术维护相关的专业部门、专业队伍及专业系统建设,不涉及广播电视台和新闻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建设。
第九条 专业部门建设要求
各级台应规范专业部门的设置。应独立设置总编室、采编制作部门、技术播出部门。总编室主要负责全台节目制作播出和内容安全的统筹管理;采编制作部门主要负责本台节目内容生产;技术播出部门主要负责本台节目播出及技术运维工作。具体部门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编制作部门
1. 一级台应根据自办节目的数量和定位分别设置独立的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新闻资讯、专题服务等节目采编制作部门。
2. 二级台应根据自办节目的数量和定位综合设置广播电视新闻资讯、专题服务等节目采编制作部门。
3. 三级台应独立设置采编制作部门。
(二)技术播出部门
1. 一级台技术播出部门应独立设置播出控制、技术维护、动力保障、专业基础设施保障等专业科室。
2. 二、三级台技术播出部门应设置播出控制、技术维护等专业科室。
第十条 专业队伍建设要求
广播电视台和新闻中心应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操守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机制,人员培训情况应与其职称评定、工作评比、待遇分配等挂钩,为确保节目质量和安全播出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一)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要求
广播电视台和新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
1. 一级台应有在岗高级职称人员4名以上;
2. 二级台应有在岗高级职称人员3名以上;
3. 三级台应有在岗高级职称人员2名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定员测算方法
1. 采编制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定员测算方法
广播电视台采编制作部门应根据节目类型和播出需要合理配置总编、采访、编辑、制作、主持、导播等相关岗位。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定员应能满足采编制作本级台自制节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具体定员时可按以下方法测算:
(1)采访制作人员:新闻资讯类节目采访制作人员宜按人均每日采编制作1分30秒成品节目测算定员,专题服务类节目采访制作人员可按人均每周采编制作8分钟成品节目测算定员。
(2)主持播音人员:各级台每套电视节目主持播音人员不应低于3名,每套广播节目主持播音人员不应低于2名。其中:
① 一级台应按电视、广播专业分别配置新闻、专题等类型的专职主持播音人员;
② 二、三级台可按电视、广播专业分别配置新闻、专题等类型的专职主持播音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电视、广播通用的主持播音人员。
(3)编辑导播人员:各级台应按开办节目的数量和类型配置足够数量的电视节目编辑、编导和广播节目编辑、导播人员,以满足广播电视节目编辑、制作、播出的需要。
2. 技术播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定员测算方法
广播电视台技术播出部门应根据本级台节目播控值机需要和摄录、制作、播出以及供配电等专业技术、保障系统的总体规模、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播控值班、技术维护等相关岗位。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定员应能满足本级台节目播控值机和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需要。具体定员时可按以下方法测算:
(1)播控值班人员:各级台播控值班人员每班不应低于2名,每班应有1名值班长。
(2)技术维护人员:各级台应设置专业网络管理岗位,以确保制作、播出网络运行安全。每班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技术维护人员,保证各类专业技术系统、动力保障系统和专业技术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应急状态下有足够的技术支撑、支援力量。其中:
① 一级台应设置专职的专业技术系统、动力保障系统和专业基础设施等技术维护保障岗位。技术系统维护人员每班不低于2人,动力保障系统维护人员每班不低于2人,专业基础设施维护人员每班不低于1人,整个技术维护班应设置1名值班长。
② 二级台应设置专职的专业技术系统、业务保障系统(包括动力保障系统和演播室等专业基础设施)等技术维护保障岗位。专业技术系统维护人员每班不低于2人,业务保障系统维护人员每班不低于1人,整个技术维护班应设置1名值班长。
③ 三级台应设置通用的技术维护保障岗位。每个技术维护班总体定员不应低于2人,并设置1名值班长。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1. 采编制作部门的主持播音、编辑记者等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技术播出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由具备专业技术资质或受过所从事业务工作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
3. 广播电视台和新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培训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培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管理要求
(一)直播管理
1. 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报经当地文广新局批准并上报市文化广电局备案。电视直播节目必须按规定延时播出。经批准开办的广播直播节目应延时播出。直播导播间使用的群众来电电话应有来电显示功能。导播编辑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使用延时器。
2. 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并指定现场负责人。
3. 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须按规定通过当地文广新局报市文化广电局批准后实施。现场直播必须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应确定技术总负责人,负责技术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
4. 其它直播管理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转播管理
1. 对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的转播,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转播的技术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2. 转播中央一套、重庆卫视的重要节目应有两路以上信号路由。
3. 其它转播管理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三)播前管理
1. 硬盘播出的电视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并和串联单上节目文件信息的描述一致。
2. 应有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工作,串联单应经负责人审核后下达至播出部门。
3. 播出节目的编排信息、变更信息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播出节目的编排、下达、接收、输入均应制定分级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有负责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4. 标清电视节目制作质量应满足《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带录制规范》(G/YT223)相关标准。广播节目制作质量应符合《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GB/T163)和《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GY/T192)相关标准。
5. 其余播前管理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专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渝委宣〔2012〕117号、12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
(四)运维管理
1. 安全播出运行指标
(1)一级台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停播率≤20秒/百小时,可用度≥99.994%。
(2)二、三级台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停播率≤60秒/百小时,可用度≥99.983%。
2. 播出系统技术指标
(1)电视节目播出系统技术指标
① 数字电视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频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243)和《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12)的相关要求。
② 各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复合视音频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52)的相关要求。
(2)广播节目播出系统技术指标
① 一级台广播节目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达到《广播声频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GY75)乙级指标要求。
② 二、三级台应达到《广播声频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GY75)丙级指标要求。
3. 运行维护制度建设
(1)建立和完善机房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2)建立和完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3)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制度,包括全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部门和专业系统安全播出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技术安全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施工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
(4)建立健全供配电管理制度,包括供配电应急预案、供配电规范、供电安全规范、供电维护规范、设备运行指标和运行情况巡查制度等。
(5)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6)建立健全维护制度,包括设备的检修维护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等。应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152)、《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107)、《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维护规程》(GY/T126)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方式、出入库管理、消存时限规定等。
(8)建立健全重要保障期管理制度,包括重要保障期应急预案、重要保障期的技术保障方案和工作制度等。
4. 其它运维管理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和渝委宣〔2012〕117号、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技术管理
各级台技术管理各项制度和管理实施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关于技术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安保管理
各级台应强化安保管理,核心要害部位应有专人值守,播出机房、出入大门、发射台(站)需配备专职保安。
第四章 技术系统
第十二条 电视技术系统建设要求
(一)基本建设要求
1. 电视技术系统建设应遵循全台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发展方向,做到节目制作、播出数字化,节目传输、交换网络化,切实提升广播电视台节目制作水平、制作能力和播出质量。
2. 电视技术系统主要包括制作系统、播出系统、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等。各个系统网络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网络架构应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2)用户及权限体系应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3)具有统一的信息安全体系和应急手段。
(4)应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
(5)关键硬件和软件应有备份机制。
(二)专项建设要求
为了确保节目生产、安全播出及媒体资产管理的需要,各级台制作系统的工作站点和存储空间应满足本台节目制作生产需要;播出系统应符合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应满足本台节目资源集中存储共享利用的需要。各级台主要技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制作系统
(1)一级台制作系统
① 应支持模拟分量、数字信号上下载和文件格式上下载。
② 应支持广播级编码及其他主流编码方式。
③ 应能够实现素材共享、工程文件共享。
④ 非编工作站应支持网络化编辑。
⑤ 应包含独立的音频制作、审片、新闻文稿系统。
⑥ 应具备专用的文件管理系统。
⑦ 应能够采集、制作和输出高清节目。
(2)二级台制作系统
① 应支持模拟、数字信号上下载和文件格式上下载。
② 应支持主流编码方式。
③ 应能够实现素材、节目的集中共享。
④ 非编工作站应支持网络化编辑。
⑤ 应具备音频制作、审片、新闻文稿系统。
⑥ 应具备专用的文件管理系统。
⑦ 应能够采集、制作和输出高清节目。
(3)三级台制作系统
① 应支持模拟信号和文件格式上下载。
② 应支持主流编码方式。
③ 应能够实现素材、节目的共享使用。
④ 非编工作站应支持网络化编辑。
⑤ 应具备审片功能。
⑥ 能够采集、制作和输出高清节目。
2. 播出系统
(1)一级台播出系统主要指标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二级保障标准要求配置。
(2)二级台、三级台播出系统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三级保障标准要求配置。
(3)各级台播出系统播出文件压缩应采用MPEG2编码IBP帧结构,取样方式4:2:0,码率8M以上。
3. 媒资系统
(1)一级台媒资系统
① 应具备独立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
② 应能够进行视/音频文件、图片、电子文档、工程图纸等各类型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智能编目,并且提供高效的检索手段。
③ 应能够实现视/音频信号多格式的采集上载,数据文件的快速导入导出和分段下载及高/标清文件的安全存储。
(2)二级台媒资系统
① 应具备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可与制作系统共用。
② 应能够进行视/音频文件、图片、电子文档等各类型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编目,并且提供检索手段。
③ 应能够实现视/音频信号多格式的上下载,数据文件的导入导出及高/标清文件的安全存储。
(3)三级台媒资系统
① 应在制作系统中具备媒体资产管理能力。
② 应能够进行视/音频文件、图片、电子文档等各类型资源的统一管理。
③ 应能够实现视/音频信号的上下载,数据文件的导入导出及高/标清文件的安全存储。
第十三条 广播技术系统建设要求
(一)基本建设要求
1. 广播技术系统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参照电视技术系统的基本建设要求。
2. 广播技术系统包括制作系统、播出系统等。各个系统网络的建设参照电视技术系统的基本建设要求。
(二)专项建设要求
为了确保广播节目生产、安全播出需要,各级台主要技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级台广播制作播出系统
(1)应具备独立的录音合成制作系统及节目存储系统。
(2)播出系统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二级保障标准要求配置。
2. 二级台、三级台广播制作播出系统
(1)应能够进行录音合成制作。
(2)播出系统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三级保障标准要求配置。
第十四条 重要技术装备配置要求
(一)摄像设备
1. 一级台应配置广播级高清摄像机4台以上;
2. 二级台应配置广播级高清摄像机2台以上;
3. 三级台应配置广播级高清摄像机1台以上。
(二)外场转播装备
1. 一级台应配置6讯道以上数字转播车1台,具备主备回传系统;
2. 二级台应配置4讯道数字转播车1台或箱载数字转播系统1套,具备信号回传系统;
3. 三级台应配置4讯道以上的外场转播系统1套;
4. 各级台外场直播系统应配置延时播出系统。
(三)演播室制作系统
1. 一级台大型演播室应配置4讯道以上制作系统;
2. 二级台、三级台大型演播室可参照一级台建设规范要求。
(四)信号调度系统
1. 一级台应配置独立的信号调度系统;
2. 二级台、三级台根据自身信号调度需求,可选择配备信号调度系统。
第五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广播电视专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专业技术用房、机房环境设施、供配电系统和监控系统等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要求
广播电视台应配置电视演播室、制作室、播控室,广播直播间、录制间以及技术系统中心机房、供配电机房和设备库房等专业技术用房。各级台专业技术用房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台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要求
1. 演播室:宜配备500平方米以上大型电视演播室1个,应配置100平方米以上的中型演播室1个,50平方米以上小型电视演播室2个。
2. 制作室: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制作机房。
3. 播控室:应配备不小于50平方米的播控机房。
4. 直播间:各套直播广播节目应分别配备直播间,直播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各广播直播间应配置导播室。
5. 录制间:每套广播节目应单独配备广播节目录制间。
6. 系统中心机房: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制作系统、播出系统、媒体系统中心机房。
7. 供、配电机房: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供配电机房。
8. 设备库房:应配备存放摄像机、摄像器材、备品备件等设备器材的专用设备库房。
(二)二级台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要求
1.演播室:宜配备300平方米以上电视演播室1个,应配置80平方米以上演播室1个,50平方米小型电视演播室1个。
2. 制作室: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制作机房。
3. 播控室:应配备不小于50平方米的播控机房。
4. 直播间:各套直播广播节目应分别配备直播间,直播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各广播直播间应配置导播室。
5. 录制间:每套广播节目应单独配备广播节目录制间。
6. 系统中心机房: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中心机房。
7. 供、配电机房: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供配电机房。
8. 设备库房:应配备存放摄像机、摄像器材、备品备件等设备器材的专用设备库房。
(三)三级台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要求
1. 演播室:宜配备200平方米以上电视演播室1个,至少配置50平方米小型电视演播室1个。
2. 制作室: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制作室。
3. 播控室:应配备不小于50平方米的播控室。
4. 直播间:直播广播节目应配备直播间,直播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广播直播间应配置导播室。
5. 录制间:广播节目录制应配置单独的录制间。
6. 系统中心机房:应配备总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系统设备中心机房。
7. 供、配电机房:应配置总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供、配电机房。
8. 设备库房:应配置存放摄像机、摄像器材、备品备件等设备器材的专用设备库房。
(四)新闻中心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要求
除演播室可只配置至少50平方米以上电视演播室1个外,其余专业技术用房的配置可参照三级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机房环境设施建设要求
(一)演播室环境设施
1. 大型直播演播室应参照国家观演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温控、通风、消防、供配电等保障系统,妥善解决观众演员候场疏散等安全问题。
2. 中小型演播室应妥善建设空调、通风、消防、供电等保障系统。
3. 直播演播室技术系统应全面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关于直播演播室系统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机房环境设施
其他各类机房环境应全面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关于机房环境的规定。
第十八条 供配电系统建设要求
(一)一级台基础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供配电系统二级保障要求。
(二)二级、三级台基础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供配电系统三级保障要求。
(三)新闻中心基础供配电系统应配备一路相对独立稳定的供电电源,同时具备可供播出系统工作3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第十九条 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一)设备、电力、环境监测系统建设要求
1. 一级台应全面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设备、电力、环境监测系统二级保障要求。
2. 二、三级台应全面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设备、电力、环境监测系统三级保障要求。
3. 主城区新闻中心应参照三级保障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建设上述系统。
(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 各级台主要通道、出入口、直播区、演播室、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中心机房、发射机房、配电房、UPS电源室等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2. 各级台监控区域应配置视频摄像头,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并录像。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要求:
(1)记录图像清晰度指标应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
(2)记录图像连续性指标应不低于10帧/秒。
(3)记录方式可采用移动侦测技术,要求应防范目标移动时立即进入连续记录方式。
(4) 画面显示应能够编程、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时间和日期显示。
(5)观察被摄录目标的回放图像应能正确识别防范目标的标识特征。
(6)记录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门禁安保系统建设要求
(一)各级台应配置门禁安保系统,实现对重要办公、要害部位、主要出入口的出入管理。
(二)各级台门禁安保系统应能够提供权限设置功能,管理人员可以设置持卡人进出各门的权限和有效时段。
(三)各级台门禁安保系统应具备进出记录功能,系统可以通过门禁控制器进行进出记录,作为进出统计或事故核查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术语解释
本实施细则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节目播出总时长按照实际播出时长计算。
(二)可用度指电视中心所有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为:
(三)自制节目指经本台采集、编辑、制作的节目。
(四)技术系统特指广播电视台专业的制作系统、播出系统、媒资系统和重要技术装备。
(五)制作系统指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电视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实现电视节目的采集、编辑、存储、交换以及相关管理等辅助功能的网络化系统。
(六)播出系统指按照节目串联单,以视频服务器、播放机或演播室信号为主要信源,通过自动化播控软件实现电视节目播出的技术系统。
(七)媒资系统是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简称,是对各种类型的视频资料、音频资料、文字、图片等资料进行数字化存储、编目管理、检索查询以及非编素材转码、信息发布等进行全面管理的技术系统。
(八)关键设备指在节目生产存储环节中,对节目制作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以及在传送播出信号链路和控制链路上,对播出安全、播出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
(九)外场转播系统指在电视中心外部的新闻或其他节目现场使用的可移动电视转播系统,通常包括图像和声音的采集、处理和信号传输系统,以及相关的监听监看、通话、同步等辅助系统。
(十)直播演播室系统指电视中心内部具有直播功能的演播室系统,通常包括图像和声音的采集和信号处理、传输系统,以及相关的监听监看、通话、同步等辅助系统。
(十一)信号调度系统指实现信号帧同步、加解嵌、延时、制式转换和格式转换等功能的系统。
(十二)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建设评估方法
各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发展需要,对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建设,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进行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定级评估,根据定级结果,授予“重庆市一(二、三)级广播电视台”标牌。标准化建设按先试点、后推广,分期推进的方式实施。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必须在三年内完成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台以上标准。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查,对复查不达标的实行摘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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