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明正身是什么意思?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如何验明正身

验明正身是什么意思?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如何验明正身

11-29 常识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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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验明正身

〖拼音〗yàn míng zhèng shēn

〖解释〗验清楚确是其本人,而非冒名顶替者。



死刑执行的过程 
(1)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8)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和时间,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验明正身算是死刑犯生前最后一道司法程序,行刑前,公、检、法、司各级办案单位派出一名参与此案件工作的干警到现场(也就是从该犯被抓捕一直到最后法院的宣判),最后一次核实刑犯身份,确定无误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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