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意外险保险条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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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意外险保险条款B第1篇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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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商业意外险保险条款B第2篇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因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对象依照法律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上规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如果发生上述意外,被保险对象应该及时的请求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则通过正常的审核程序进行理赔。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公共意外责任、独立承包人责任等。这些保障范围都是针对商业上的各项程序而设定,比如说合同、产品、完工等等责任范围,都是和商业紧密相关的。接下来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其他的保险责任范围。
人格损害责任同样也是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中的一个保险范围。这项责任主要指的是对第三人的情感、名誉、或是隐私权利等方面的损害,被保人应该负有的责任。但是这个保险的责任范围必须要在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之后发生,并且必须是出于具名的营业活动。但这些营业行为不能包括广告、出版、电台或者是电视广播等活动,如果是上述的几项活动中的一项,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广告损害责任指的是对第三人的感情、名誉、商誉或者是隐私权的损害,同时这种责任范围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对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损害应该担负责任,但是这些责任所保障的条件是都在保险地区一级保险的期间内发生,并且是在广告具名被保险人的货品、产品或者是服务期间发生,才能生效。
此才理的医药费用,不过,这些费用综合起来不能够超过该公司的责任限额。另外抗辩和防御赔偿的请求或者请求诉讼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进行理赔。附带的这些赔偿可以不被计算到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单的责任限度金额的范围之内。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事例
在这里要跟大家分享一些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事例,相信通过这些事情,能够让大家对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更加放心。
王先生去年购买了这款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并且这款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按年度购买的,所以保险的期限是一年。王先生的产品在广告中受到了起诉,涉嫌抄袭,经过审核之后发现并不是这样的,于是王先生的上诉费用等都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
商业意外险保险条款B第3篇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 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附加险 第二部分 附加险
本附加险包括下列险别:(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自燃损失险
4、新增设备损失险
(二)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上责任险
2、无过失责任险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车上责任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无过失责任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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