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权承包代理合同修改、补充合同

广告经营权承包代理合同修改、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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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权承包代理合同》修改、补充合同

 

甲方:xx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新世纪广告传媒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由于国家广电总局第61号令及第66号令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播出内容、形式及广告时长、比例等进行明确限制,致使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根据双方201112日签订的《广告经营权承包代理合同》第八款第16条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商议,对双方于201112日签订的《广告经营权代理承包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增加部分条款。经修改的原合同条款自动废止,未修改的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新增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修改完善条款:

(一)、原合同第一款“代理内容”的第1条中的“字幕”不再含“游动字幕播出”形式,其它内容不变,继续执行。

(二)、原合同第二款第2条更改为:乙方应付代理款适用定额,总计为211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壹万元整)。

(三)、原合同第三款修改为:为保证乙方的履约能力,乙方应付给甲方风险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四)、原合同第四款第1条修改为:乙方第一年向甲方支付代理款9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第二年83万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元整);第三年38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元整)。

(五)、原合同第八款第4条更改为:综合频道、飞字播出系统设备维护维修及更换投入及开关机由甲方负责,每天《xx新闻》的更换、上载由甲方负责。影视频道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更换投入,综合、影视两个频道节目购进(除市广电集团音像出版社供片外)、更新、上载、编排、播出及影视频道的开关机由乙方负责。

(六)、原合同第八款第12条更改为:乙方安排播出的广告内容、形式、广告时长、比例等需按国、市、县有关要求进行,如受上级通报批评分清责任后,乙方必须按要求立即整改落实,如不整改,从第二次起,每通报一次处罚乙方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并在接报当月兑现。如因乙方违背上级有关要求造成频道停播,每频道每停播一天,处罚乙方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同时,因频道停播造成不能播出的广告损失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

(七)、原合同第八款第17条修改为:甲方(含xx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发布的与甲方自身业务有关的专题、广告等,乙方不得收费。

二、补充条款:

(一)、自201321日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市、县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广告制作、播出行为。

(二)游动字幕系统仍然保留,用于甲方发布除商业广告外如政务信息等信息,只在综合、影视频道使用。

三、双方于201112日签订的《广告经营权承包代理合同》,除按上述修改、补充条款执行外,未修改的其他条款继续同时执行。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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