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港航管理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綦江港航管理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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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 托 单位: 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             

受委托单位: 綦江县赶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委托綦江县赶水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的执法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的名义对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上安全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管,纠正违章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金额在工作上500以上的必须报经委托单位审核后予以处罚,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污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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