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发布重庆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书

2021年发布重庆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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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人防工程,净面积 平方米,租用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期、用途及续租

  2.1甲、乙双方同意该人防工程的租用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2.2 乙方承诺租用该人防工程用途: 。要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3若乙方拟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续租该人防工程,则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在使用该人防工程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就续租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合同期满之日,乙方应无条件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

  2.4若甲方拟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收回该人防工程,则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应在合同期满之日无条件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办法

  3.1乙方每月应缴租金人民币 元正(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正);全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正(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正)向甲方缴纳,。不含水、电、物管费用等。

  3.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水、电费,则水、电费相应调整。如乙方在已提供用水、电之外确因经营需要单独供水供电,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另行装表计费,水、电表及安装费由乙方自理。

  3.3 本人防工程的租用实行预缴制(先缴后用)。按季收费,乙方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3日至26日一次性向甲方缴清下季度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正)。(遇节假日顺延)

  3.4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当日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正)作为定金,如乙方在未入场经营前或经营过程中违约,定金不退。甲方不如期将人防工程交付乙方使用,则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定金不计利息。乙方入场后,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作租金或其它费用。

  3.5 合同终止时,乙方按时交还使用人防工程,且无其它违约责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履约保证金于10日后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对甲方设施有损坏或欠缴相关费用时,甲方在扣除应付设施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乙方的权利

  4.1.1.1 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人防工程内依法自主经营;

  4.1.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监督合同的顺利执行;

  4.1.2 乙方的义务

  4.1.2.1 自觉遵守工商、税务、质检、物价、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纳税、缴费,合法经营;

  4.1.2.2乙方不得损坏租赁人防工程结构和表层,未经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悬挂张贴广告、标志、物品和招牌等。

  4.1.2.3 乙方如需对租用人防工程作二次装修;增添设施、照明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二次装修不得擅动照明、通风口、吊顶及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并使用无毒防火材料,严禁使用泡沫板、吹塑纸等易燃有毒物质。)

  4.1.2.4 为确保人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停业检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提出非议,不得设置障碍。如检修时间超过3天(含3天),甲方按照超出天数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的租金。

  4.1.2.5 乙方在租赁人防工程期间个人、企业财产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降租或减租。

  4.1.2.6合同期内,租赁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如由此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1.2.7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用人防工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赔偿或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人防工程,并追究责任。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甲方的权利

  4.2.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4.2.1.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终止、解除合同;

  4.2.2 甲方的义务

  4.2.2.1 甲方应保证出租人防资产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5.1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手续。

  5.2 若乙方私自转租该人防工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人防资产,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为一季度应付租金总额。

  5.3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承租人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人防工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且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三日内完善相关手续,缴清所欠费用后无条件离场。

  5.3.1 严重违反人防、消防、治安、税务、工商、物价、质检、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

  5.3.2拖欠租金或水、电等其他费用达到15天的;

  5.3.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使用权的或改变用途的。

  5.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4.1 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乙方使用;

  5.4.2 提供的人防工程与合同约定条件不符,不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反合同5.4约定,除应全额赔偿乙方所受损失外,并按所受损失的10%支付乙方违约金。

  6.2合同期内,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等费用。逾期不缴,每天按应缴费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缴费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后同,乙方除承担前述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外,还应承担一季度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6.3依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在使用期满或终止合同时,应按期退还使用人防工程,并完善相关手续。乙方若延期交还使用人防工程,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15天后仍不交还使用人防工程,甲方有权采用法律措施要求乙方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律师服务费)概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件

  7.1 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临时停业或双方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2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拆迁,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3合同期内,如遇城市环境建设,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如遇相关部门要求关门停业,可给予关门停业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性补偿。

  第八条其他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8.2 双方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乙方:

  身份证号:

  代表: 企业性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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