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新闻媒体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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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xxx融媒体中心              

乙方: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1.甲方为新闻媒体单位,乙方为新闻从业人员。乙方在甲方从业期间,因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知悉的职务行为信息,均须遵守本协议的保密约定。

2.本协议所指的职务行为信息,是指乙方(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

3.乙方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4.乙方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5.乙方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报经甲方批准备案,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6.乙方无论任何原因的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自离岗离职起三年内履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7.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8.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9.乙方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了解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条例,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履行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且在双方雇佣关系存在期间及雇佣关系结束完成之后三年内持续有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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