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推介会演出剧本撰写以及背景LED摄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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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旅游局
旅游推介会演出剧本撰写以及背景LED摄制合同
甲方:江州区旅游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州意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撰写旅游推广会剧本以及背景LED摄制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项目标的:1、江州区旅游推介会演出剧本撰写;2、演出背景LED摄制3、情景剧的编排等。
时长:26分钟以内、全高清彩色。
第二条:拍摄期限
本合同交付项目标的于2016 年 6 月 4 日,在此之前需交业主对标的进行审查定稿。
第三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下同): 20000 元,(大写): 贰万元 整。如有需要,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拍摄需要的交通工具与拍摄便利。
第四条:费用支付
乙方在拍摄完成并通过甲方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拍摄制作费,乙方同时出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无法履合同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出具证明,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该种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顺延交付或支付日期。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全责未按时向甲方交付拍摄成品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若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对逾期未付的款项每天收取合同总金额0.5‰的滞纳金,如上述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让
未经本合同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方。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合约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江州区旅游局 乙方:江州意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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