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汇报专题片拍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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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林业局汇报专题片拍摄合同
甲方:江州区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拍摄江州区林业局汇报专题片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项目标的:江州区林业局汇报专题片拍摄
时长:10分钟以内、全高清彩色。
第二条:拍摄期限
本合签定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拍摄脚本的撰写及拍摄日程规划, 15个工作日内交付样片给甲方审查。
第三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下同): 30000 元,(大写): 叁万元 整。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拍摄需要的交通工具与拍摄便利。
第四条:费用支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样片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样片进行审定并提出修改意见。但对甲方已确认文稿后进行文稿修改或者已交付拍摄成品后进行任何修改的,甲方得另行追加合理费用。
甲方对乙方样片修改的若干意见,需出具盖有公章的文本,此修改不得超出3次。乙方在拍摄完成并通过甲方审核后,甲方一次支付拍摄费。乙方收款后向甲方提供拍摄成品,并出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保密协定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乙方在此次合作中的一切视频、照片、音频、文字资料在项目完成时,全数交还给甲方,不得再次使用,更不得外传;项目成片、样片乙方不得保留。
第六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无法履合同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出具证明,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七条:拍摄支持
在拍摄期间,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交通车辆、联络人、导引人、拍摄场地(含人员)许可、电力保障等拍摄地必须的本土支持。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全责未按时向甲方交付拍摄成品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若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对逾期未付的款项每天收取合同总金额0.5‰的滞纳金,如上述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转让
未经本合同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方。
第十条:其他
1、甲方确认的拍摄脚本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2、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合约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江州区林业局 乙方:江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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