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日游”合同(官方版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重庆市“一日游”合同(官方版本)》,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重庆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旅游者) |
姓 名 |
|
乙方 (旅行社) |
名 称 |
|
|
身份证号 |
|
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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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事项 |
景点 |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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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旅游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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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自 理 □ 午 餐 □标准:________________晚 餐 □标准: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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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门票□ 午(晚)餐□ 车□ 导游服务□ 不含: 。 |
|||||
集散地点 |
双方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地点)集合出发,提前 分 钟到达通知地点,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违约)。行程结束后,在 (地点)散团。 |
|||||
其他 |
乙方工作人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集合地点。 乙方不得在约定事项外安排购物、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项目。 同意转团□ 不同意转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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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甲方签约前请仔细阅读背书《违约责任》,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章)生效。
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签章:
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违 约 责 任
一、旅游出行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出发前1日16时(含16时)之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16时之后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二)出发当日解除合同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约定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资质要求的导游人员的应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团的,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并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
四、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约定不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五、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乙方应承担弃置期间造成的食宿、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甲方如因个人原因无法随团参加活动,可视为主动放弃旅游。
六、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七、擅自安排购物或者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每次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若于参观购物景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乙方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乙方私自兜售商品的,应全额退还购物价款。
九、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 重庆市旅游局:(023)12301
重庆市工商局:(023)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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