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合同书

连锁加盟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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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加盟合同书

  连锁加盟店_______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土特产网站主导的连锁理想,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广西土特产网站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连锁加盟店以注册的商标为牌匾,以统一的店牌为标志。

  2、广西土特产网站连锁机构由总部和各直营店、加盟店组成。总部设在广西南宁。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2000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所在地的商店“广西土特产”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广西土特产网站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统一形象;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广西土特产网站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特色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江西天之灵特产”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江西天之灵特产”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广西土特产网站”的商品,才能使用“阿牛哥特产”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享有广西土特产网站采购的所有广西特产产品的销售的权利

  (5)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6)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7)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8)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9)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阿牛哥特产”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阿牛哥特产”徽记及商标;

  2、有关“阿牛哥特产”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阿牛哥特产”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

  第六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七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九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的权益时,总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第十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江西天之灵特产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阿牛哥特产”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牌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牌等上交总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第十三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

  第十四条 供货规定

  供货:甲乙双方要另行制定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总部: ______________加盟者: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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