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酒店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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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连锁加盟合同
许可方(甲 方 ):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码: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营 业 执 照:
被许可方(乙方):
地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电 话:
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泊捷时尚酒店”)
和 (以下简称乙方或被许可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的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拥有位于 ,建筑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的房屋完全使用权,使用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加盟范围见附图),改造成 个客房(暂定 个客房),确定数据以最后工程验收资料为准。
乙方承诺按本合同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的规定,承担加盟责任。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接受乙方加盟,并许可乙方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商标、标识及命名连锁经营加盟店的店名,甲方提供经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帮助乙方达到“泊捷时尚酒店”的经营标准。
二、加盟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照执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四、乙方拥有的加盟范围的物业成为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店后,该物业产权或完全使用权关系不变。
五、加盟店的资金应用和利润分配不受甲方限制,其经营期间的债券、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乙方加盟店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独立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分店”名称,对外不得使用甲方“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
六、甲乙双方之间仅限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代理、雇佣和承包经营关系。
七、“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店定位于经济型酒店,其服务设施包括:客房、简易餐厅、简易商品柜等满足旅客基本需求的酒店设施。经营范围仅为上述的服务内容。
八、加盟店的外形设计、内部功能分割:装修色调、格调、视觉形象的效果;设备的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用品的规格、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的选定、服务的操作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客户及餐厅菜肴、酒水的销售价格等均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书面同意后可对外营业。
九、甲方承担的义务:
1、授予加盟店连锁旅馆商标、标识及连锁经营店名的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署、并收到约定费用后的15天内向乙方提供连锁酒店平面图及立面设计施工图及项目报价方案,设计费用按 25 元㎡计算,设计费用由工程施工方负责结算给设计方。
3、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泊捷时尚酒店”经营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帮助加盟店达到“泊捷时尚酒店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4、接纳加盟店在甲方网络内参与联销。
5、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各类设备的规格、质量的统一标准。
6、向乙方提供所需各类物资和供应用品的规格、质量的统一标准。
7、对加盟店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派员帮助加盟店开业准备 。
9、须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对现有经营管理技术进行完善,并及时对加盟店进行指导。
十、甲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按约定额向乙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保证金、装修工程指导费、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加盟管理费。
2、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拥有定价权、服务项目选定权、服务质量检查评定权、视觉形象和品牌信誉维护权、统一促销权、重大业务组织安排权、信息收集和利用权、重要岗位人员考核权和录用否决权和对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指导权。
3、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有检查监督的权利,可定期对加盟店经营管理内容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及评定。
4、对不符合“泊捷时尚酒店”规范的行为有处罚权、有权要求乙方对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5、当加盟店出现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硬件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乙方就同一问题累计三次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加盟合同,原已收取费用不必退还,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甲方其他品牌。
6、对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关键岗位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工作。
7、对乙方向第三者泄露甲方的电脑软件、经营材料、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追索赔偿权利。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甲方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组织经营和管理,业务上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对甲方行使权利提供方便和支持。遵守甲方制定的《质量检查处分或处理条例》。
2、按期报送营业日报、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通报加盟店经营管理情况。营业日报应于营业次日9点前、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等到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双方约定以外的业务,也不得把加盟酒店的客房包给第三方经营,遵守“泊捷时尚酒店”“全年无休、24小时对外营业”的规定。
4、加盟店不得损害甲方和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连锁店的业务,承诺不向第三方泄露电脑软件、经营材料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帮助第三者模仿“泊捷时尚酒店”的商标、标识、店名和经营技术,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授予甲方所授予的连锁经营店名、商标、标识各经营技术的使用权。本条款规定的保密业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按约定金额和时间交纳装修工程指导费、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加盟管理费。
6、纳入甲方的网络经营,服从统一经营指挥。
7、维护“泊捷时尚酒店”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以及设备(含电脑硬件、家电)、设施、招牌、标识等都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8、同意营业中的一次性用品及其他标有甲方商标或标志的器具、用品等物品由甲方非赢利统一配送,以便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9、乙方承诺不在“泊捷时尚酒店”所属各连锁店中招募人员,也不录用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泊捷时尚酒店”所属各连锁店的员工(含加盟店)。确因工作需要,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录用,若未经甲方同意而录用上述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工并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人的违约金。
10、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并保证各类促销活动按甲方的要求进行。
11、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但其不取代加盟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责任。
12、同意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电脑管理软件。
13、同意接入宽带,以便和甲方信息中心联网。
14、乙方按甲方统一规范发放店长及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详见附件)。
十二、乙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商标、标识及用于连锁经营的店名。
2、有权获得甲方的经营方法和技术规范。
3、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加盟店达到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4、有权要求甲方的联销网络。
5、有权要求甲方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所需各类物资的规格、质量以及采购的渠道等资料。
6、有权要求甲方对加盟店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有权要求甲方对加盟期内提供业务检查和技术指导。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费用
1、加盟费(一次性):按2000元/间计算。
2、品牌使用保证金:10万(包含工资押金)—(合同到期免息归还)
3、捆绑式加盟管理费:是指乙方在加盟店开业后的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系统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自乙方开始营业起,当月营业额低于15万元将收取3%的加盟管理费;当月达到营业额15万元以上收取5%的加盟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结算月次月十三日前将结算月的加盟管理费和员工工资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建设银行丰泽支行,账号: 户名:
双方确认营业收入的范围为客房收入,营业收入金额根据乙方提交的营业日报表汇总确定,如有异议,以甲方同意的审计金额为准。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原始账目给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4、乙方应遵循甲方财务的相关变动(以兴隆店为准),否则将被视为乙方违约;
5、上述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每逾期一天,加收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三个月不缴纳相关费用,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6、由乙方按甲方的工程标准和要求,自行出资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所有一次性用品由甲方统一配送。
7、合同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按每间客房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由甲方按工程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该保证金。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开业。甲方有权东动用该保证金进行开业前未达标项目的整改,以使工程整体达到开业标准。
8、在签约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加盟项目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费,其中系统初装费5000元,维护费1000元/年,会员卡系统2000元/年,此费用包括“泊捷时尚酒店”酒店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费用,以及建设期的相关工程指导费用。
十四、工程施工
乙方自行选择施工公司进行装修,所选择的施工公司应具备施工资质,在双方签署加盟合同前,该资质应先交由甲方审核,确定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经甲方审核;不得由别的施工队伍采取“挂靠”的形式进行施工;在全方面进场装修前必须由该施工公司先按“泊捷时尚酒店”要求先进行样板房的装修,在样板房通过验收后,方可进场开展全面装修。
加盟方如果选择由“泊捷时尚酒店”推荐的施工公司进行装修,则双方签署加盟合同后,即可开展全面装修,不需要事先进行样板房的装修。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变更。合同变更须书面签订变更合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修改条款附后,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的权利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1、当加盟店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
2、当加盟店发生严重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
3、当双方一致认为终止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或当双方商定以其他方式合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当发生第十条“甲方享有权利”中第五款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5、当合同一方违约而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合同守约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6、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加盟店并开业的,甲方有权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另行开设连锁店,并不因此而受本合同和章程的限制。
7、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如欲出让或出租加盟店的产权、经营权或使用权时,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8、加盟店如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审查、查封等处分、处罚、致使甲、乙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本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对“泊捷时尚酒店”品牌信誉造成损害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品牌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9、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继续加盟“泊捷时尚酒店”,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评审通过并严守合格后由双方续签加盟合同。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停止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商标、连锁经营店名和带有“泊捷时尚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和招牌等,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并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上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约而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全额返还乙方当月所交纳的运营管理费。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3、当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泊捷时尚酒店”的品牌信誉受损,乙方须赔偿甲方品牌信誉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4、本合同终止后十五天内乙方未停止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招牌和带有“泊捷时尚酒店”商标、标识的所有物品,并未经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甲方享有对文件资料等知识产权的追索权,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内容,一经证实,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八、附件和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甲方双方的营业执照、乙方拥有加盟店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乙方加盟范围图示及说明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与《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不一致处,以本合同为准。
十九、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解决。
二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范本2
_____________酒店加盟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希望通过引入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资源和管理模式,来更好地推动酒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求取更好的经营绩效。
(2)乙方为中国知名酒店连锁经营管理企业,拥有” ”及” ”两个商号和品牌、服务标记和商标,以及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员工培训系统及酒店运行管理模式、中央采购系统、安全与防范管理系统、酒店定位及筹建技术支持队伍、装饰设计团队等能帮助酒店进行精准市场定位、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提升酒店经营管理业绩及表现的各种资源。
鉴此:
为能够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甲方愿意引入乙方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及成熟的酒店筹建、营运经验,加入乙方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并与乙方共同积累、分享客户资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共同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约束。
第1条、甲方的义务
第1.1条、一般义务
甲方承诺:
1)在酒店筹建前/过程中,与乙方订立《酒店筹建技术服务协议》并认真履行。尊重并尽最大努力采纳乙方提出的合理的与酒店产品定位、人货动线、功能规划、节能降耗相关的专业意见,尊重乙方提出的与酒店功能有关的设计整改要求,使加盟店在硬件档次上,达到乙方的系统品牌标准及要求。
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甲方原则同意在乙方推荐的内装饰设计师中(不少于三家)确定最终的设计中标人,同时乙方也有义务协调长期合作的设计方,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设计收费。甲方自己直接聘请设计方的,设计方须为业内知名公司,已完成的与拟建设酒店档次相似、星级相同的酒店设计案例,不少于6个(设计方须提供设计原始合同供乙方审核)。乙方有疑虑的,甲方应陪同乙方对其代表性的设计案例进行实地考察,以鉴定其设计能力及水平是否符合未来酒店的设计需求,相关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认为不适用,会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不同意更换,如乙方发现设计方的阶段性设计成果,缺少基本的专业水准,很难满足乙方品牌建设要求、适应未来市场竞争需要的,乙方将罗列相关问题提示、告诫甲方,再次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仍不愿作出更换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采购系统:为维护品牌形象,达成连锁酒店运行标准的一致性及相似性,甲方同意在采购酒店运行所需的各类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消耗品及原材料时,在相似的交易价格及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考虑、使用乙方中央采购系统推荐的产品。在达到乙方要求的采购标准及相关货物技术指标的情况下,甲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合格可靠的供应商。如甲方采购的上述产品质量,与乙方要求相去甚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调整,甲方拒不调整,经乙方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仍不整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且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尊重与乙方之间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理解并支持乙方针对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积分奖励计划等酒店集团化运行所制定的对乙方集团所有成员酒店一视同仁的要求、规章制度、费用分摊及权利义务承担方式。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相关做法。
4)按双方商定的品牌加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5)不以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干扰或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1.2条、IT设备、软件的添置、更新和替换
1.2.1、为实现甲方酒店与乙方集团总部和其他成员酒店在电脑财务数据交换、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便利,甲方应采购与乙方其他酒店一样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统一使用中国电信为数据通信服务商。酒店管理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相关非乙方品牌要求特别指定的设备、软件,由甲方自行采购、安装、调试到位;
1.2.2、为满足数据安全存储等方面的要求,甲方酒店在指定IT设备、软件的增添或者替换上,事先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1.2.3、凡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设备、软件均为甲方的财产。凡酒店经营不再需要的设备、软件,甲方可自行处置。
1.4条、价格策略
1.4.1、甲方酒店客房定价体系需参照乙方酒店集团价格体系及定价策略,由双方协商确立,原则上,甲方应采用乙方的定价模式,各种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以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调查结果协商确定。
1.4.2、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BOSS卡会员的价格,为最低最优惠的散客价格。
第1.5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商务
1.5.1、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管理沟通及业务联系顺畅,甲方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酒店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及管理,在业务上需听从乙方专业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5.2、建立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人员工资、福利等政策由甲方制定并承担,接受乙方人员培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来往甲方酒店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1.5.3、为便于甲方在电子商务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专业模版格式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及图片资料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随时调整,以确保资料正确可靠;同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在符合双方价格协定的前提下,配合乙方开展网络营销,签订网络渠道合同,拓宽营销渠道,服从乙方对网络渠道的管理规定。
第2条、乙方的职责
第2.1条、基本义务
乙方将根据其规范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的引入;协助组建“名人会”并提供相关培训,发展、壮大并妥善维护“名人会”会员网络;将甲方纳入乙方集团宣传(包括集团网站、年度手册等不同内容)与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中。应甲方需要,指导甲方处理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第2.2条、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
为充分利用乙方营销资源、集团销售资源、以及享用“ ”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中央预定系统和市场资源整合的优势,乙方将指导和帮助甲方加盟酒店有序地将酒店异地市场开发、市场管理等工作纳入到乙方连锁酒店的集团化营销体系中,从而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酒店市场形象和影响力的目标:在宣传推广,及相应的指导及其他服务中,乙方不得差异对待,不得低于其他加盟商或直营店的服务标准。
(a)、乙方提供会员卡管理系统及会员卡供甲方使用,包括BOSS卡、金卡、VIP卡,甲方需按照乙方会员卡管理要求执行;
(b)、酒店将在乙方的指导下参加各种乙方连锁酒店组织的统一活动,以期降低或与集团其他成员酒店分摊酒店的营销成本,提高酒店的营销效率;
(c)、乙方在连锁酒店相关地区参与的行业贸易展览及其他展览;
(d)、通过乙方连锁酒店的网络分发有关甲方酒店提供的服务、收费及设施相关资料(需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照片及介绍);
(e)、参加并订购乙方各连锁酒店成员的年度宣传合集;
(f)、甲方参加集体营销活动的费用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2.3条、中央预定系统
2.3.1、中央预订系统(CRS)
(a)、甲方有共享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和网络订房系统)的权利,中央预定系统向甲方开放。进入中央预定系统后,酒店可直接获取来自中央预定系统的客房预订,提高酒店的出租率。
(b)、为了使酒店达到加入CRS的技术要求,甲方须依照乙方所指定的管理软件和技术要求为酒店配备必要的酒店前台和预定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和必备的连接设备。
2.3.2相关系统配置及使用费用
(a)、所有酒店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资及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
(b)、酒店需具有不低于10M带宽的中国电信光纤宽带线路一条,专门用于确保与中央预订系统的联接,相关的设备投资及支付给当地电讯部门的线路租用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3条、财务规定
第3.1条、品牌加盟期费用
3.1.1加盟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合同终了双方了结相关债权债务、结清往来账及按甲方或有的违约赔偿(合同约定)后,由乙方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1.2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订单处理费:
(1)加盟费: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___________万元,作为乙方协助甲方酒店开业、导入品牌系统运行标准及模式的补偿。
(2)品牌使用费:双方约定本项费用按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______,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品牌使用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用:乙方按甲方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______,收取本项费用;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本项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订单处理费:通过乙方中央订房系统为甲方酒店办理订房的,按每个订单_______元,收取订单处理费。在次月5日前,双方将上月发生的订房笔数核对完毕,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3.5条、会员卡业务
3.5.1、甲方自愿加入乙方会员管理系统销售的VIP卡、BOSS卡、金卡需按乙方VIP卡管理规定、BOSS卡管理规定、金卡管理规定执行及管理;
第4条、协议期限
第4.1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持续有效,有效期:_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暂定,实际从酒店试营业之日起算,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第4.2条、延伸有效期
本协议届满之时,如双方对继续合作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6年。如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有异议或欲在本协议自然终止日后终止合作关系,有异议方或欲终止方须以书面形式于本协议期届满至少______个月前通告另一方,双方应确定是否订立新的协议以取代本协议,或及时着手准备协议终止后乙方标识清除、会员卡消费清算等交接手续和后续工作。
第4.3条、终止及违约责任
4.3.1、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义见下文),而另一方又以书面形式发出(以挂号信签收或回执为准)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但在三十(30)天后违约方仍未调整或补救其违约行为,或如果该项违约行为无法在三十(30)天内补救,但在视为合理的额外补救期间届满后仍然未能补救(先决条件是违约方已经开始并继续补救该项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单方面在30天后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和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赔偿等责任。
4.3.2、下列事项或行为将视为甲方违约:
(a)、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向乙方支付加盟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及集团统一营销费服务费、一次性加盟费、订房费用等,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三十(30)天仍未支付或作出令乙方信服的解释;
(b)、甲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或消费者曝光,使乙方品牌、商誉毁损,合法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c)、甲方出现未按照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严重违反乙方酒店品牌运行管理标准,乙方暗访及宾客满意度调查不合格的行为,且经乙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
4.3.3、下列事项将构成乙方违约:
(a)、甲方酒店在达到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能让酒店接入其中央预定系统、加入其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由此而给酒店带来经营损失。
(b)、甲方酒店在达到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在其集团网站及连锁酒店会员合集中加入甲方酒店宣传内容。
(c)、乙方出现未按照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且经甲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
4.3.4、若甲方出现本协议4.3.2条款中行为的,乙方在履行了本协议4.3.1之规定后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RMB________)。
若乙方有4.3.3条款中行为的,甲方在履行了本协议4.3.1之规定后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
第4.4条、终止之后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上的乙方形象标识和标志等物的解除规定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酒店有权合理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识和标志,但须受限于以下约定:
(1)、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甲方自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停止使用乙方的所有品牌和商号名称、标识和标记等,含酒店的构筑物或与之有关的外部和内部标志、文具、经营设备与营业用品、互联网网站、电子邮件地址、宣传册以及其他促销材料上的所有标识和标记。
(2)、甲方应确保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三个月内;
(a)、去除酒店和构筑物所有带有乙方品牌酒店的显著特征,包括商标、品牌标识和标志等;
(b)、甲方酒店和构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应有任何乙方标识和标志从而使酒店继续以乙方酒店的形象向公众提供服务;
(c)、变更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任何部分的名称中带有或包含 标志
的名称,并确保 标志及商标不在甲方酒店和/或构筑物的名称中使用。
(d)、如果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的六(6)个月内,甲方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乙方应享有适用法律项下的各种救济和任何其他权利或强制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4.5条、乙方解除对甲方酒店的宣传内容
第4.6条、账户清单:储值卡,按双方协商办法执行
第5条、知识产权
第5.1条、商标、服务名称和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5.1.1、 品牌和标识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对乙方的品牌等知识产权做出侵权行为。如果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提起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诉讼。
5.1.2、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其 商号和品牌,但需遵守乙方“VI系统使用手册”。
5.1.3、协议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志和标识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在征得乙方同意认可并正式签署使用授权协议后方可使用。
5.1.4、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同意停止使用一切属于乙方的印章、标志、徽章。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酒店已印有乙方标志,但尚需继续使用的经营物品(如宣传印刷品等),甲方同意酒店将这些物品使用至报废或耗尽为止(物品继续使用期)。但此类物品继续使用期不得超过六(6)个月。
5.1.5、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酒店立即停止(除非另有协议)使用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各式艺术作品和/或音乐录音等。
5.1.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有或知悉任何实际发生的对乙方标志、商业名称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行为通报乙方。
第5.2条、国际互联网域名和网站
5.2.1、 酒店集团域名及网址
乙方拥有并维持集团链式网址。在本协议签署时该等网址提供关于城市名人酒店集团及其关联酒店的一般信息,并可供宾客预订客房,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可通过乙方的网站和网址向公众推广和传播。
第5.3条、酒店资料库
协议有效期内,为了更好地向客人提供服务,提高酒店市场开发和营销的效率,乙方收集、整理和整合甲方酒店来宾的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仅用于宾客服务和市场推广之中。甲方酒店有权分享并索取乙方连锁酒店中央数据资料库的数据资源并将其仅用于对酒店的有效服务之中并承担保密义务。乙方连锁酒店中央数据资料库是为所有连锁成员酒店服务的开发数据平台和集团营销工具,所有成员酒店可以免费从其中获取对其有利的数据资料,成员酒店有义务免费提高酒店的相关数据以丰富数据资料库资源。乙方承诺所有数据资料的收集将依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6条、其他规定
第6.1条、中止义务——不可抗力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被阻而不能继续履行或必须暂时中断其在本协议中相关责任和义务(已产生的费用支付义务除外),该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内可以依据本协议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和解释而中止。但受阻方须采取一切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对方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6.2条、继承人及受让人
6.2.1、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条款中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子母公司等关联公司,但乙方在转让之前须以书面形式通告甲方。同样,如乙方与任何其他公司结合或合并,或被接收,或其所有资产被其他公司收购,则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将自动转至新公司。前提是乙方关联公司或其他接收公司承诺其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等继续运行服务及运行管理优良并达到乙方标准。乙方关联公司或其它接收公司愿意继续执行与甲方合同的基础上,甲方同意继续与新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如甲方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乙方的关联公司或接收公司对酒店的经营管理不能达到乙方的标准,甲方则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此协议。
6.2.2、如甲方将酒店出售、租赁、或进行抵押融资等活动,甲方保证这些活动将不阻碍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权利。甲方应在出售、租赁或抵押融资酒店资产之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将向资产购买人(方)或承租人(方)索取一份本协议持续有效履行承诺书,以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
6.2.3、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酒店出售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
第6.3条、纠纷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6.3.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依照中国法律诠释、解释。
6.3.2、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上述努力并未解决问题,双方可将分歧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同意,在仲裁裁决期间,双方仍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直至纠纷最终解决。
第6.4条、双方的关系和授权
6.4.1、乙方和甲方的关系为加盟合作关系,而非合营者或合伙人之关系,也非酒店全权委托管理关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只受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约束,其他行为及责任均与本协议及合作关系无关,任何一方无权在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之外约束对方。
6.4.2、甲方酒店与经营无关或其债务、纠纷或其他法律等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6.5条、文本的有效性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份相同内容文本,每一文本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有原件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
第6.6条、双方的声明、保证及一般承诺
6.6.1、甲方的声明、保证及一般承诺
甲方声明、保证,并以契约方式承诺:
(a)、其具备相应的公司资质、法律权力和授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
(b)、甲方确保其公司投资酒店的所有行为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c)、截至本协议之日,甲方保证其投资酒店的行为以及酒店资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法律诉讼或法律程序等可能对甲方签署本协议的权威性形成影响的潜在危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有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法律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甲方履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带来影响和危害时,甲方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
6.6.2、乙方的声明、保证及一般承诺
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并以契约方式承诺:
(a)、乙方具有必要的公司资质、法律权力和授权,可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
(b)、在甲方执行、履行、遵从本协议所有义务的前提下,乙方须保证乙方的所有活动和情况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c)、乙方应该保证自己的商标、名称、logo、标志、各种系统、设备设施等相应的东西无权利瑕疵,是合法有效并且不对第三人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6.7条、协议内容的非主动改变和调整
若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任何条款因各种原因(如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变化)而变成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实效性不变。双方同意以有效、合法、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代替本协议中任何无效、非法、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从而尽可能维持本协议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第6.8条、修改、补充
如有必要,在双方共同认可和见证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的修改和补充协议都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有每次的修改和补充的是本协议的一部份。如修改和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冲突和矛盾之处,以最后日期的修改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为准。
第6.9条、标题
本协议条、款、段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6.10条、整体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合作达成的各种承诺、协议以及谅解,并取代以往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所作出的承诺。
第6.11条、通知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宜沟通方式为:
(1)、除非另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专人递送或由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快递或传真发送;
(2)、按另一方以下列出的联系方式传递和传达给对方。
相关方 传真 地址 收件人 [甲方]
[乙方]
(3)、送达或传达确认:
(a)、如由专人递交或快递递交至上述第(2)段的地址,在递交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以被递交人(单位或公司)或其公司员工的签字为准;
(b)、如通过由预付邮资的挂号登记邮件递交至上述第(2)段的地址,如为国内邮件在交邮后的两(2)个营业日期满时被视为已经送达,如为国际邮件,在交邮后的五(5)个营业日期满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以邮件挂号信邮戳或证明为准;
(c)、如通过传真发往上述第(2)段的传真号,在发送方传输完成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机自动打印的传输确认报告为准)。
如为上述第(2)段目的所使用的名称、联系人、地址或传真号有任何变更,变化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为避免歧义,双方同意以上第(1)段至第(3)段的规定应不适用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程序、仲裁、诉讼或行动相关的任何索赔表、申请通知、命令、判决或其他文件的送达。
第6.12条、保密
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此后任何时间对对方的全部保密信息加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本协议的信息[但向该方或该方关联公司的法律与专业顾问(包括审计师与银行家)、管理人员、雇员、顾问与分包商作出的披露除外(通常受类似保密义务的约束)],但下述保密信息除外:
(a)、法律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
(b)、任何监管或政府机构或拥有相关权力负责管制或管辖任一方的其他机构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
(c)、成为或将要成为(非因违反本协议)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
(d)、非因对方的披露行为而由接收方合法拥有的保密信息;
随后由接收方合法拥有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未强加任何保密义务。
兹见证:乙方和甲方已在 年 月 日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的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范本3
文献华都酒店加盟店合同
立合同当事人文献华都酒店(甲方), (乙方)双方同意订立以下加盟店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加盟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
店名:文献华都酒店( 加盟店)
地址:-
二.本合同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五年.届满时由双方再协议延长或终止.
三.加盟店之招牌与商标,有甲方提供统一规格授权乙方使用,合同终止时由甲方收回,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四.加盟金
1. 五年贰拾万元整,为甲方提供乙方商标招牌使用权,签定合同之日壹次给付,终止合同不予退还.
2. 管理指导费用:每年壹拾万元整,每年签合同之月日给付.
五. 1.加盟店营业场所由乙方提供,其装修,设计由甲方提供,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2.加盟店营业场所若租期届满或店铺转让而变动,须经甲方同意,若同意须给予两个月期限准备重新营业等.
六. 加盟店生财器具设备,由甲方提供样式标准,乙方负担全部购置资金,所有权归乙方.
七 .加盟店所需工作人员由乙方聘雇,由甲方免费提供训练,其聘雇人员的工资由乙方付给,甲方参阅.
八. 加盟店销售商品统一由甲方配供,未在表列范围内之商品其价格名称须经甲方核准.
九. 加盟店所需蔬菜,瓜果,肉品及主食自己到甲方合作厂商采购,也可委由甲方统一采购.
十. 加盟店由甲方提供营运及管理技术.乙方应缜密配合,确实遵守,不得违背.若因违反规定破坏企业形象造成营运损失,甲方须终止本合同.
十一. 加盟店为独立营利单位,盈亏乙方自负.对经向甲方或委由甲方购入之商品均应由乙方自负.
十三. 乙方与其受雇人不得泄露甲方所提供的商业机密与他人,如有违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并须终止本合同.
十四. 乙方不得私自在他处经营投资与本加盟店相似之店.本合同届满五年内亦不得经营或投资本加盟店相似之店.如有违反,乙方所得之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十五. 乙方为独立营利单位,与甲方为非代理关系,故乙方不得以甲方各叉对外行任何法律行为.如有此项行为,与甲方交涉,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六. 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标本合同之权利全部或一部转移他人.如有此项行为,甲方须终止本合同.
十七. 甲方基于保障乙方营利,不得在乙方营业场址两公里范围内开设第二家加盟店.
十八. 本合同若因争执所产生的诉讼,双方同意以总店受管辖权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为合意的法院.
十九.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二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个执壹份.
甲方:文献华都酒店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连带保证人:
联系电话:
2007年 月 日
甲方身份证影本 乙方身份证影本
连保人身份证影本
范本4
特
许
加
盟
合
同
连锁酒店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
受许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提出申请,就乙方自愿加盟经营XXXX一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宗旨,经认真商讨,达成共识。
第一条 独立的当事者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甲方授予乙方《特许授权书》,乙方在开业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好合法经营的手续。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中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在 省 市 区(县) 号 层(面积 平方米)开设加盟店,使用XXXX字号、标识及招牌。对外名称为:XXXX 分店(以下简称加盟店)。
第三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乙方承认经营模式、商标资产属于甲方所有,为甲方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受法律保护。
2、乙方仅在 省 市 区(县) 号 层(面积 平方米)使用XXXX字号、标识、招牌及酒店管理系统资产。
3、XXXX 店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统一形象,统一标识,统一对外宣传,统一管理,统一配送,达到装修风格、硬件配置、员工着装、管理体制、营销理念等方面的一致性,从而维护企业品牌的形象及声誉。
第四条 追加建店
乙方要追加建店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追加建店的特许经营合同,向甲方支付加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具体支持及技术援助
1、甲方对乙方的营建支持为:
(1)选址规划 (2)平面布置图 (3)设备方案 (4)装修方案 (5)采购方案
2、甲方对乙方的营运支持为:
(1)可行性分析 (2)盈亏平衡分析 (3)营业业绩评估 (4)营运问题诊断 (5)成本控制分析 (6)营业额预估
3、甲方对乙方的培训支持为:
(1)管理人员训练 (2)员工训练评估 (3)业务技能提升 (4)前台技术培训
4、甲方对乙方的企划支持为:
(1)开业企划方案 (2)开业促销方案 (3)节假日促销方案 (4)广告样张 (5)公益活动方案
5、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制度、手册支持为:
(1)经营管理手册 (2)财务手册 (3)工程手册 (4)营销手册 (5)服务手册
6、甲方对乙方的物配支持为:
(1)低质易耗品配送 (2)企业文化装饰配送 (3)服装配送 (4)物品配送(详见《XXXX必配物资清单》)
7、乙方于开业前必须派出人员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研修,分别是:店长一名,领班或主管两名,财务经理一名,以获得经营加盟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详见《加盟店培训须知》)。
8、甲方派出店面执行督导经理____ 人,主管_____人,收银______人。于开业前30天到达加盟店,总督导时间为__天。乙方承担支持人员往返差旅费(火车硬卧)及食宿费用。
9、加盟店有义务参加定期经营会议和临时经营会议,甲方应提前通知。
10、加盟店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乙方应按指示派遣职工参加进修提升,差旅费自理,并向甲方支付进修所需的相关费用。
11、合同期内,加盟店同意甲方派遣的督导人员检查加盟店的经营情况。
12、甲方新开发的酒店管理系统及会员系统资产应及时传授给加盟店使用,以达到资源共享。
第六条 加盟店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总部形象的统一性,通过集中采购降低成本,获得利润,乙方同意从甲方物流配送中心必须购买所需的设备、家私、服装、床上用品、荣誉牌、装饰等物品,具体项目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2、除必须在甲方购买的物品外,在不影响甲方统一形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当地就近购置其它物品。
3、确认第六条所列各项购买资金及运杂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加盟店订货,应将货款提前汇到甲方帐户,否则甲方不予发货。
4、开业后,甲方收到货款后开始组织采购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交发运。否则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专属订购物资根据生产日期提前20天订货)
5、甲方应将发货清单及收据随车托运或在货物发运后以传真形式送达乙方。
第七条 销售价格的设定
乙方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甲方建议的销售价格销售。如甲方建议的销售价格与加盟店当地消费水平不符,甲方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合理的价格建议。
第八条 加盟金与标准
品牌使用按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执行。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加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加盟金一经收取,无论是合同期满或者中途解约,还是其它理由,都不予退还。
第九条 加盟权益金
为保障对乙方的后续支持和服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每 向甲方交纳加盟权益金人民币 元(大写: )并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第一次交纳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以次类推。
第十条 加盟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及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之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充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七日内予以追补足额,在合同期内,始终保持保证金的数额达到本合同规定之数额。如乙方不能足额追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在加盟店撤除其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标识三个月后归还剩余四分之一的保证金。
4、乙方无违反协议之行为,合同期满后,在加盟店撤除其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图片标识,并归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文件资料、各类合同原件、VI光盘、荣誉铜牌等一个月后,甲方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物资款及营运费用
1、乙方在甲方订购的各项物资费用必须提前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甲方方能给乙方备货、发货。
2、甲方向乙方提供营运服务前,乙方应提前支付由此产生的差旅、工资等其它费用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
3、以上费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1、加盟授权经营时限为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乙方欲继续从事XXXX加盟经营,应提前使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函件上邮戳时间为准。
3、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如甲方未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约的权利。合同约定期满自行终止(见第十条4款),甲方即可在当地另行开办加盟店,甲方不再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广告宣传及促销分担金
1、加盟店要进行宣传、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事先向总部说明活动内容和进行方法,并把宣传样稿和方案传给总部审批。
2、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总部加盟商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3、广告宣传费用按“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进行分摊,乙方于促销活动前付清广告宣传分担金。
第十四条 拖欠损失金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权益金、广告宣传分担金或其它债务时,应按相应数额每日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五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给乙方提供的经营管理(酒管、会员)资产秘密。
2、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3、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合同条款及价底。
4、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甲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地点直径三公里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2、如乙方要求提供装修工程预算,甲方应予以协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加盟店前期筹备督导,后续支持,往返差旅费、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乙方设立加盟店的地址及名称应与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授权书》中的表述一致。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经营场所规模。
3、未经甲方签发区域授权合同,乙方不具有区域代理权。乙方擅自在本合同规定地点外另行开设“XXXX”即构成侵权行为,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负有在本地区内打击或配合总部打击假冒“XXXX”品牌及侵犯“A家”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义务。
5、双方联手打击前述违法行为时,乙方只负责甲方人员在当地的食宿费,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诉讼费等)由双方均摊。如获赔偿,甲乙双方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
6、乙方为适应当地消费者的需要,对甲方专有技术进行小幅度革新的,或需增加客房以外的经营项目,应提前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否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7、合同期内,乙方若需转让加盟店,应与第三方一同到总部变更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对本合同条款提出变更,应将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作书面回复。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则视为同意变更。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协商一致;(3)经法院判决解除;(4)加盟店自行停止营业30天以上而未报公司备案记录;(4)因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加盟店如有下列行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劝告终止或改正其行为仍无改善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伍万元以内)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特许加盟经营资格同时撤消。
a、拖欠应交权益金、广告宣传分担金及其它债务;
b、不接受本合同规定的配送方案及不按甲方VI形象统一制作物品;
c、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d、未得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出让营业权;
e、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甲方的机密文件或电脑软件等;
f、严重损害总部的形象及名誉、信誉。
第十九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要向乙方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乙方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绝对成功的承诺。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签定本合同以后,乙方应及时或按商定时间将本合同第八、九、十条的款项交付甲方公司指定帐号后,本合同生效。费用的交付均以甲方财务确认款项到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甲方按成本加运费的原则向加盟店集中配送物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XXXX物资必配清单》进行定购。
2、加盟店招牌及广告宣传应有“全国加盟电话:xxxxxxx”字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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