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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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甲方:城投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石化机械化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作内容:平基放线,劳动力及技术装备的组织,土石方的爆破及开挖,地表清障,土石方的场内调配及外运、弃渣,以及周边建筑物、居民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资料的编制,压实抽样试验,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同周边政府单位包括环卫、城建、公安、交通、建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周边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而作的协调等工作。
四、工程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现场指定区域内进行施工,余土外运至渣场。
五、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1 月 2日;竣工日期:2013年11 月2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六、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单价包干合同,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以及环卫出渣费、工程周边社会关系协调等全部费用组成,其单价为:
1、场内回填部分
(1) 页岩(松次坚石)及页岩以内土石方,按8元/m3;
(2) 砂岩(普坚石)及砂岩以上石方,按10元/m3。
2、余土外运部分
(1) 外运工程量在30000m3以内时,按17元/m3;
(2) 外运工程量在30000m3以上时,按18元/m3。
3、其他
甲方指定提前进场的一台挖土机,按 8000元/(月·台)计算租金,闲置天数以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为准。
七、工程结算: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甲、乙双方现场实测方格网及实际收方工程量办理结算,结算完毕,一次性付至结算金额的85%,剩余尾款半年内付清。
八、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
1、土石方工程施工完成后的验收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不大于±10cm,垂直面无偏坡。
2、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7天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3、场内填筑部分必须分层碾压密实,并优先选择页岩以内土石方回填,且在页岩以内土石方有剩的情况下,不得选用砂岩回填。
4、建筑物及其基础外边线 6m以外范围内,回填土石方必须分层碾压,密实度不得小于90%。
5、竣工资料为壹式陆套。
九、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作业中,所遇任何与工程相关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含地下市政设施)。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分包,若甲方核实乙方有分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该工程总工作量20%的违约金。
2、若乙方延误工期,甲方按1000元 /天扣罚乙方工程款。
十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合格交验结清尾款后自然失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范本2
涪陵电厂铁路专用线3标段平基土石方工程
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涪陵电厂铁路专用线路基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节 工程项目
第1条 工程名称:重庆涪陵电厂铁路专用线路基土石方工程
第2条 工程地点:重庆市涪陵区南溪镇
第3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重庆涪陵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一所示),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划分的标段范围、有关资料及完成面标高,承包本地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内的光面爆破、开挖,场内土石方调运及分层回填压实,淤泥开挖、外运及处理,场地平整及整理,弃渣(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出渣事宜),完工后的场地清理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第4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税费包、办理政府部门有关报批手续、包验收、税金、包场内运输道路及场地的清洗清理等。
第2节 工期与进度
第5条 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65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为:2013年 4月28 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8日;如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或甲方发出开工令中开工日期开工超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
第6条 开工前,由乙方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甲方审核,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工期是否顺延规定如下:
1、 本工程在施工过中若因下雨等天气因素影响,造成无法施工连续8小时以上,经甲方及监理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可予以顺延工期。
2、 不可抗力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盖章认可后,可进行调整。
3、 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的权利。
4、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施工不能持续进行而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相应顺延,停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7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3节 工程质量标准
第8条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合格标准;
第9条 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0条 除以上质量要求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前对填方区基底进行清理,拔出树根墩及主根,坑穴应清除积水、淤泥和杂物,清淤达到50MM厚。
2、当填方基底为根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碾压密实。
3、在水田、沟渠或池塘区域内填方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渣等方法处理后,再行填土。
4、填方料应符合规范要求。耕植土、淤泥或淤泥质土,盐渍土、直径大于
5、填方应分层压实(或夯实)。填方密实度要求达到93%以上,同时应根据填方深度预留2.5~3%的沉降量。
6、其他挖方区域在达到设计标高后夯实收平。
第4节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1条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金额大写: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价 (万元) |
工作内容 |
01 |
开挖土石方 回填碾压压实 |
立方米 |
|
14 |
|
爆破、挖运、摊铺、碾压、路基排水 |
02 |
开挖回填土方 |
立方米 |
|
8 |
|
挖运、摊铺、碾压、路基排水 |
03 |
回填土石方 |
立方米 |
|
2.5 |
|
摊铺、碾压、路基排水 |
04 |
开挖涵洞基础 |
立方米 |
|
18 |
|
开挖、机械整平 |
05 |
换填沙夹卵石 |
小时 |
|
参照本节第9、10、11条 |
|
回填、机械整平(具体工程量按甲、乙双方指定人员签字为准) |
06 |
涵洞回填 |
立方米 |
|
3 |
|
爆破、挖运、摊铺、碾压、路基排水 |
07 |
铺片石 |
立方米 |
|
2.5 |
|
|
08 |
挖淤泥 |
立方米 |
|
16 |
|
挖运、装卸 |
09 |
225型挖掘机 |
小时 |
|
350 |
|
|
10 |
压路机 |
小时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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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推土机 |
小时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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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A、本表所填入的价格均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税金、余土外运所涉及的所有风险及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包括风险金及政府相关收费等)等全部费用,结算不作任何调整,地下土质情况、建设方分段开发及回填处工作面不足等一切风险由投标方自行承担;如开挖达不到效果,采用爆破等方式时,乙方须提供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给甲方并负责办理爆破施工的一切手续、许可证及报重庆市公安局备案。
B、以上工程量为暂定量,投标方须根据原始地貌、标段范围、完成面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评估;土石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以原地貌标高及完成面标高(达到设计平基要求)为计量标准。
第12条 付款方式:
一、按每月工程量的80%付款,当月工程量在25号报量,经甲方审核属实后次月15号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付至工程款的95%,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之后无质量问题再将余款结清。
注:1、乙方在申请进度款/结算款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发票,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2、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
3、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给甲方审核后支付。
4、若因结算总价款少于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必须如实返还甲方多支付的费用给甲方。
第5节 计价与计量
第13条 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本合同所确定的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做调整。
第14条 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措施费、不可预见“风险费”、 施工、运输过程中的所有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费用、税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场内土石方开挖、调运及回填压实、余土外运及处理、场地平整及清理等全部费用)。
第15条 工程计量规则: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以原地貌标高及完成面标高为计量标准。
第6节 最终结算
第16条 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以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为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9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甲方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17条 乙方的最终结算送审,无论是经甲方还是经甲方委托的单位审核,若审核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甲方可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延30天,以便详细调查,若甲方委托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审核的,该项目的审核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18条 《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各审批人未全部签字或各审批人已全部签字但未加盖双方公章,《最终结算审核报告》都未生效,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合法依据。
第7节 甲方责任
第19条 甲方委派 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测量委派 为现场测量代表,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甲方项目部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20条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接驳点,但如甲方无法提供水源接驳点,则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其施工临时用水。
第21条 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表及相关文件。
第22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第8节 乙方责任
第23条 选派 为乙方施工现场代表,并于开工前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第24条 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以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25条 如甲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则乙方从该接驳点将水源引至施工现场并承担接驳费用(甲方只提供接驳点,其余乙方自行负责);负责施工期间用水费用, 水费的计取标准按相应部门收取的规定执行,每月25日前按实结算并在当月付款中扣回。施工期间的电源由施工单位自备发电机并承担其费用,甲方不提供电源接驳点。
第26条 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
第27条 遵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卫生环保守则,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28条 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29条 在ABC地块土石方回填过程中,有分包单位的施工(如挡土墙、排洪沟、给水管的临时保护等),可能因为工作面的影响,降低施工效率,乙方必须配合分包单位,甲方不再承担此笔费用,由土石方单位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能因此原因工期顺延。如之前乙方已有机械进场但没开始施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节 工程验收及交付
第30条 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及省市的现行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验收。
第31条 验收及中间验收
1、乙方在进行到须中间验收部位时,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申请后24小时内派人随同监理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公司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理公司和甲方代表验收签字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到合格为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的增加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2、无论甲方代表或监理公司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部位重新进行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接受相应处罚。
第32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时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包工程全部完工;
(2)竣工资料完备、合格。
2、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十天内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公司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
3、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七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第10节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33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11节 其它约定
第34条 如果乙方在承揽本工程有甲方有关人员的,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罚款,直接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第35条 乙方承诺当甲方款项累计支付到本合同总价的80%时,乙方必须支付完雇工的工资;同时保证乙方雇工及相关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到甲方场所闹事,如有发生闹事行为,乙方承诺每发生一次,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本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36条 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预算书或报价函、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甲方工程部根据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等均为本合同附件,如本合同条款与上述附件内容相矛盾的,除另有约定外,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37条 甲方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均以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为准,若乙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E-mail将被视为有效,甲方按合同中乙方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或E-mail发给乙方的文件或传真视为甲方履行了传递文件的义务。如因合同中乙方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乙方现场项目部人员的签认手续亦视为有效的日常函件往来途径。
第38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的履行约保证金,保证金从进度款余额的20%中提留,该保证金除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外,还作为乙方给其在本项目工作的工人工资的保障,在乙方无拖欠工人工资和无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在付款到决算总价款95%的同时,无息返还。
第39条 乙方在签定合同时,乙方需提供施工安全承诺书(含员工保险、人生伤亡保险及对第三人的承诺、安全措施的承诺、安全责任承诺书)、含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40条 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证或备案或报审的,鉴证或备案或报审的文本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第41条 提交本合同时提交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12节 合同份数、生效
第42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3条 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职责后失效;如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期满后,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开工的,则本合同自动失效。以后甲方再有同类型工程,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接权。
甲 方 |
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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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印章) |
单位名称 |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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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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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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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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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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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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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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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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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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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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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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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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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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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3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范围: 一期写字楼基础土石方工程,本合同土石方工程量暂按9000立方米计算,验槽合格后,以甲方、乙方、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四方实际测量所得工程量(基坑实体积)为准,具体确定方法施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 零星工程:甲方项目场内开掘道口,协助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回填土、回填种植土等的使用挖掘、运土机械作业的项目。
2.2 工程基坑的土石方开挖、外运,岩石层的静力爆破。
2.3 积极配合甲方现场的各期施工工作,包括乙方份外工作,比如临时挖、移、吊、平整,意外应急和护坡抢险等。
2.4 施工过程要减少对周围环境道路的影响,从车上掉下来的土方造成的路面污染由乙方处理,由于工地泥泞原因造成的路面污染由甲方处理。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 日,暂定自2009年_ 月 _日起至2009 年_月 _日,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明确。
3.2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暂定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根据甲方现场指定的施工区域、坐标、标高、非挖土区域范围、层段、施工出入口位置、场内(外)卸土地点、工期时间等要求,首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必须组织足够的机械、人员进场,展开施工。
4.2 施工层面的标高,开挖、预留土体平整度,阶梯度等要满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安全及政府相关文件、护坡方案等相关的施工要求,适当安排抢工、缓工、暂停工等施工节奏。乙方不得按自己意愿随意施工,否则乙方除须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返工,赔偿由此给工程有关方造成的损失外,还要向甲方支付涉及工程总价的3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工程价格及支付方式
5.1一期工程基坑土石方挖运综合单价(开挖和外运)为---- 元/立方(实方);一期工程基坑土石方挖运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陆仟元整)(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5.2 场内若需要回填一般土,按------元/立方计算,若需要回填种植土,按----- 元/立方计算,最终所须费用,按照实收土方数量计算,以甲方、乙方、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四方共同确认,具体确定方法施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3 上述综合单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含了人工、机械、管理、协调、税费等一切费用,除通过该单价计算的价格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5.4 上述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不随施工时间、施工次数、施工分层分段、所遇到土石方的类别、施工深度、施工天气、道路状况等任何因素而改变。
5.5 土石方工程量的确认:现场正式开挖前,甲方、乙方、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四方共同对现场地形标高进行测量、签证,保存基础数据;工程开挖结束,经甲方、乙方、监理、造价咨询公司四方验收合格后,四方代表共同对现场地形标高进行测量、签证,计算出总挖运土方量,进行签证确认,最终确认的数据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5.6 支付方式:基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完成工程总价的85%;待基础回填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5.7 工程款的支付前,须基槽验收合格,提供正规发票,否则,甲方可暂时拒绝支付,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图纸、资料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造成延期开工或暂时停工的,工期可以顺延。
6.1.2 甲方代表、监理公司和甲方委托的施工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技术交底、质量监督、检查纠正,办理有关施工签证、初始地形标高测量、竣工地形标高测量、工程量计算审核、质量验收手续,解决现场具体问题。
6.1.3 工程竣工后,经乙方请求验收,甲方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6.1.4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施工,全力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工程施工相关单位的工作。
6.2.2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6.2.3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施行。
6.2.4乙方应保证整个工期施工的及时性,经常与甲方现场联系沟通,无论是挖运,还是回填都要提前有所准备,特别是在排土场、回填土场(包括种植土)方面。
6.2.5 负责地方关系及与交通、城管执法、环卫等所有执法部门的关系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2.6 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
6.2.7 承包人应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1.1 乙方负责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内容引起的与外界的争议、纠纷等事件,若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相关事宜,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给甲方带来损害的。
7.1.2 乙方出现较严重的违约现象或发现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
7.1.3 乙方拒不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施工工程单位的相关工作。
甲方解除合同后,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支出等费用后,结算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时结清费用。
7.2 除上述情形外,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及时确定合同量,结清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8.2 因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3 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若出现问题,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返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工程延期,还应承担工程延期责任。
8.4 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因乙方原因所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
8.5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接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3天内进场并开工,如延时进场开工,每延迟1天扣罚金为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延迟进场10天,发包人有权另外选择承包商。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相关有争议事宜,参考国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执行,双方也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也可不经协商直接向青岛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①甲方明确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或者乙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③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现场,防止损失发生,并有利于项目的下一步施工。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送交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10.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盖章日期: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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