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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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天 津 市
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按面积计费)
(JF-2011-053)
监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合同编号: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
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 供热采暖费支付
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 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
。
第五条 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 暂停和恢复供热
(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
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退还乙方供热采暖费。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所述金额 ‰的违约金。
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
甲方暂停供热的,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双方约定事项
(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祖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 年,从__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
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热信息登记表
乙方用热地点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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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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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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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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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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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公产 □私产 □企业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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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 |
计租: ㎡;建筑: ㎡公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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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号 |
房屋用途 |
供热设施名称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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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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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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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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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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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供热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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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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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信息如有变动均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范本2
GF—1999—0503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甘肃)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电 话: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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