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顾问合同模板

公司财务顾问合同模板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公司财务顾问合同模板》,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范本1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出于企业长期发展存在引进投资者及融资上市的需要,乙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融资上市经验,就XXX项目(包括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项目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引进投资者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

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 在许可的范围向乙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融资所需资料,包括自行完成中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为乙方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 及时向乙方通告与投资方及相关方融资工作进展的情况,并提供有  关文件的复印件

5. 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 在许可的范围接受甲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 协助甲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的询问;

3. 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4. 联络甲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协助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

5. 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及其支付方式

经协商,一:甲方同意向乙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按实际总融资额的百分之三(3%)提取。

1、财务顾问费支付期限与方式

1)财务顾问费用按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总融资额(包括但不只限于股权融资、其他方式融资)的 百分之三(3%)提取。此投资总融资额包括: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融资额以及对此项目的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

2)就乙方每个引进的投资者,甲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所谈及的项目中,若和是乙方引进的投资者交易成功,并甲方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必须支付乙方不低于在本条款中的财务顾问费收费比例的费用,每次就乙方引进的投资者在同意此合同条款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

3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分两种:

第一种:在投资者同意且甲方获知的情况下,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在境外直接由投资者按实际支出的投资额及本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操作会在相关文件体现,特别是在甲方和投资者的投资合同里注明乙方的费用直接从投资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投资者给项目方的资金是通过监管机构(Escrow Agent)的监管帐号(Escrow Account)支付的,此种乙方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必须体现在付款指令文件中。此种顾问费支付方式可以为乙方首选方式;

第二种:在因投资方的原因暂未采纳第一种支付方式时,在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投资融资款到达之前,甲方把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存入双方认可并指定的香港有公信力的机构(香港的银行或律师行)的共同帐户,并委托该机构作资金监管,当投资融资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银行或律师行立即将乙方之佣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若投资者的融资款没有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可在此期间暂不需支付乙方顾问费。倘若投资者融资款一旦实施,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付款帐号

  

  

开户行

 .财务顾问费附加条款

甲方同意:若乙方引进的是战略投资者,其资本运作超出本项目投资范围且使之成功上市,甲方将另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

甲方将此百分之二(2%)按其股票内部实际发行价格折算成股票,在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股票转让手续给乙方。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为甲方制作的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甲方不得与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和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乙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第五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履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终止条款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2、甲方付清顾问费;

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4、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第七条  违约条款

1、甲方违约

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退还给甲方。

若甲方迟延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财务顾问费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

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此前所收取财务顾问佣金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八条  不可跨越条款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如甲方违约,甲方要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若遇无法协商解决的分歧,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选择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应受中国大陆法律及香港法律的约束和解释,依据本合同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双方都同意并接受中国大陆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庭的最终裁决。

第十条  通知或通讯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根据具体情况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以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按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递交邮局后五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签字之日算起)。若融资成功,考虑到甲方上市需要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届时则无条件签署延长合作协议并将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法人(授权)代表: 

 

         方: 

 

法人(授权)代表: 

 

 


附件一:

 

 

投资方联系确认函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                             公司就甲方私募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投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授权人):(签字)

 

 

 

 

 

乙方:XXX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授权人):(签字)

 

 

     

     

 

范本2

       合同编号:                         

 

 

关于为有限公司融资提供

专项财务顾问合同

  

  201710月


甲方(委托人):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政编码

     话:

     真:

 

乙方(受托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政编码

     话:

     真: 

鉴于: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是一家致力于水环境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为一家综合投资公司,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负责提供以下服务:

1.1 对甲方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根据甲方需求设计适合甲方的融资方案。

1.2乙方根据甲方具体情况,向甲方投资或为甲方推荐有能力为甲方提供融资资金的公司(以下简称“资金方”)共同投资或者由资金方全额投资,为甲方筹集到公司所需资金。资金方以《确认函》由甲方确认为准。

1.3  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3.1币种:人民币

1.3.2 融资金额:(大写:人民币)

1.3.3 融资资金使用期限:

1.3.4 融资总成本: 

1.3.5 财务顾问费计算标准:实到融资金额×融资期限(5年)×(15%-融资协议中约定的融资成本年利率)。融资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资金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资金方其中一方签订的融资协议。

1.3.6 乙方为甲方实际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年年利率等内容以甲方与乙方、资金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资金方其中一方正式签署的融资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

2.1 财务顾问费分为以货币形式支付和以甲方股权形式支付两部分:

2.2  货币形式支付部分

2.2.1 计算及支付方式

甲方在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专项财务顾问费,金额为:实际融资金额的1%;自甲方收到融资资金届满一年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二年的财务顾问费,金额与上年相同;以后每年支付的时间和方法以此类推,直至甲方与乙方、资金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资金方其中一方签订的融资协议终止。

甲方将财务顾问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号:

 名: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便门支行

2.2.2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后,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财务顾问费发票。

2.3 以甲方股权形式支付部分

2.3.1 计算及支付方式

股权形式支付金额=实到融资金额×融资期限(5年)×(15%-融资协议中约定的融资成本年利率-1%)。

应支付给乙方的甲方股权百分比=股权形式支付金额/甲方股权价格确认基准日的净资产额×100%。

2.3.2股权价格确认的基准日为甲方在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甲方净资产额由会计师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3.3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的股东       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需要甲方确认股权转让的主体,同时甲方的全部股东也需要在此协议上盖章或签字,以确认股权支付部分的有效性。)

2.3.4乙方成为甲方股东后,甲方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的条件不得优于本合同约定的给予乙方之条件。如在融资资金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甲方仍未能成功上市,则甲方原股东承诺按照届时乙方持有甲方之股权净值(此净值不应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形式支付金额与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一次性付款收购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

2.4 财务顾问费用收取比例如不足1%的,则财务顾问费将全额按照本条2.1款约定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

2.5 本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人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有要求乙方提供优质财务顾问服务及知晓融资进度的权利。

3.2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给予协作和配合,提供相应的支持,向乙方及乙方提供的资金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3.3 甲方对向乙方及乙方提供的资金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4 甲方在没有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独与乙方提供的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提供方、项目合作单位、委托人内部员工等)合作;本协议签订后,资金方或乙方提供的其他合作伙伴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的每一次合作,均视为乙方成功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或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的关联方指甲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与甲方、甲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5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3.6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融资条件提供了适合的资金来源,甲方应当予以接受。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知晓各种与顾问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4.2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甲方的信息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4.4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4.5 融资成功后,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甲方上市财务顾问(提供财务顾问期间具有排他性),负责有关上市的方案设计并引进并协调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该部分财务顾问费用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为准。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供业务所需的资金渠道、业务信息,并提交相关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顾问服务文件,在甲方同意或认可并实施以后,只要乙方在工作中尽到适当合理的审慎义务,则乙方对该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约定

乙方提出的上述顾问服务报告、建议、方案、意见等顾问服务文件,甲方可以自由决定采用顾问文件的部分或全部。但该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顾问服务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资料的保密及所有权

7.1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接受方应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接受方工作人员亦承担保密责任。

7.2 保密信息接收方应限定其知晓有关资料及信息的范围及人员,并保证非经协议双方书面同意,不向该范围及人员以外的人员和第三方披露有关资料和信息。

7.3 本条所指保密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日期之后的一年内继续有效;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已被合法公开披露,则保密责任同时解除。

7.4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7.5 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从对方取得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归对方所有,在本次顾问服务工作完成或者本合同终止以后,如对方提出要求,应当及时归还对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1 甲方逾期支付财务顾问费,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1.2 甲方及甲方股东违反2.3款关于股权形式支付财务顾问费的约定,甲方的股东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融资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股权形式支付财务顾问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如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在没有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独与乙方提供的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提供方、项目合作单位、乙方内部员工等)合作,则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单独与乙方提供的合作伙伴合作金额的5%收取。

8.3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如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融资条件提供的适合项目资金,则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拒绝项目资金总额×5%。

 8.4若甲方单方违约或因甲方责任导致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资金方签订的融资协议无效、被解除或终止的,则仍须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全部财务顾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乙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追回损失而支付的鉴定、公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8.5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追回损失而支付的鉴定、公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各方在本合同页首列明的地址为各自的通讯地址。一方给予其他方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传送。

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1)由专人递送,交付日;

2)由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传送,收据所示日;

3)由传真及电子邮件传送,在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传送后第一个工作日。

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9.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履行、修改、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黑客袭击等。

11.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11.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

11.4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调整而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对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2.1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1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法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即告终止。本条规定不影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2.3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如乙方未能提供适合的资金方,则本合同自动失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若适当延长时间融资事宜可以达成,甲乙双方可以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以促成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资金方合作。

如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提供适合的资金方,则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资金方间的合作期限届满之日及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之日(以两者中的后者为准)。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依法向受托人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附件及附则

确认函、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股东(签字/盖章):

 

 

 

 

    

 

 

 

 

 

范本3

财务顾问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寻找相关的融资机构并促成融资机构对甲方提供融资服务。乙方愿依本合同约定条件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相应融资经纪服务,代与相关融资机构洽谈融资事宜。

甲、乙双方依照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以下融资顾问事宜:

1、乙方为甲方提供订立融资合同的机会或其他媒介服务,并最终促成甲方或其相关企业与相应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3、若乙方代表甲方与融资方进行融资洽商后,甲方或其相关企业或个人擅自私下与融资方签署融资合同的,则视为乙方已完成了财务顾问行为,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财务顾问报酬。

二、 财务顾问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本次财务顾问服务,以成功(融资款到账)后收费为原则,如不成功则不收费,财务顾问报酬如下:

1、计算方法:财务顾问报酬=融资总金额×融资年限× 1 %(百分之 壹 )

2、支付时间:

乙方与融资方进行融资洽谈,促使融资方与甲方或其相关企业签订相应融资合同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进行确认,并在融资款项到账的同时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报酬的100%;

3、支付方式:财务顾问报酬的支付均应以现金或贷记凭证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如果放款方融资条款没有达到甲方期望标准的,甲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如果甲方不接受融资的,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如果甲方仍然接受融资的,则不论最终融资条款如何,甲方仍然要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条支付给乙方财务顾问报酬。

三、财务顾问费用及其他费用

财务顾问报酬不包含甲方为申请本次融资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相关机构进行的评估、保险、公证、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均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应将委托事项的真实意图明确无误地告知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全面、真实、详尽、无虚假、无遗漏。便于乙方与贷款方洽商有关事宜。

2、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指示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措施。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理的时间。

4、甲方融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五、  乙方责任

1、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2、为甲方设计合理的融资方案并安排意向融资方。

3、完成融资计划后的跟踪服务,协助甲方协调与融资方之间的关系。

4、在本次财务顾问活动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甲方指定的代理事项外,以甲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六、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促成甲方或其相关企业与融资方签署了相应融资合同,融资款项已部分或全部到账,而甲方拒付对应的部分或全部财务顾问报酬的,自融资资金到账后2个工作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财务顾问报酬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财务顾问报酬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乙方推荐、引荐、介绍融资方与甲方进行磋商后,若甲方或其相关企业私下与融资方在一年内签订融资合同向其发放贷款的,甲方构成违约,仍应全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报酬,并承担该财务顾问报酬总额 10 %的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忠实进行财务顾问活动,如发现乙方超出甲方委托事项范围,仍以甲方名义进行财务顾问活动的,则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七、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八、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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