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供水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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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供水合同文本
编号: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一)用水地址为: ;
(二)用水价格按照盐城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水质和水压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 供水压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用水人用水价格由供水人根据用水性质、用水比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来确定。如有异议,在交费时应书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根据有关价格政策再进行核定。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1日进行抄表,用水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每月的25日前结清水费;
2、水费结算由用水人将转帐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按实际发生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并赔偿供水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五)供水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周检,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计量器具的原因造成的双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见时,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实际并结合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来确定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量器具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足额退还;
(六)用水人经催交仍未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计量器具读数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检定;
(二)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四)用水人对消防用水有特殊要求时,应书面向供水人申请,并对消火栓实行装表计量;
(五)保证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为损坏和被盗要及时恢复,造成人身伤亡由用水人负责;
(六)用水人应当经常查看产权内管道、用水器具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以防水的漏失,而产生不必要的水费负担;在冬季,用水人应对表箱及表内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防止冻坏而影响正常用水或水量漏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他人责任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用水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一切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2、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水人擅自向区域外供水而引发供水压力不足、水量不够等矛盾或改变用水性质,由用水人负责,并应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从用水人开户至用水人停止用水时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水人: 代表:
(盖章) (签字)
用水人: 代表:
(盖章) (签字)
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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