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贫困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医疗救助“三保险”“两救助”“两基金”主要包括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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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保险”,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
(1)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10%;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提高 5%。
(2)降低医保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 50%;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
(3)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取消大病封顶线。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5)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将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达到总费用 70%以上。
(6)购买大病补充商业保险(精准脱贫保)。贫困人口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经相关政策报销和救助后,住院个人自付超过总费用 10%的部分,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等门诊个人自付超过 20%的部分,由商业补充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2、“两救助”,即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
(1)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实施救助。
(2)扩大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实行疾病应急救助。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申请补助。
3、“两基金”,即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健康扶贫医疗基金。
(1)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农村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单次超过 3000 元的,在不超过总费用的 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2)区县健康扶贫医疗基金。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 1000 元(含)—1 万元(不含)部分,按照 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 1 万元(含)—5 万元(不含)部分,按照 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 5 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 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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