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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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销售方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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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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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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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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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货物(劳务)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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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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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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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丢失专用发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章》(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选择前未认证的销售方处理同情况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销售方存根联丢失的,销售方以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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