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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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奖惩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惩罚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四节 财物管理
第五节 医疗质量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服务满意度,奖励先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规不循、明知故犯者。根据上级和医院有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经医院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年终被评为各类先进的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非职务因素无偿引进资金或投资项目或仪器,价值5万元。给予奖励5%,每增5万元按0.5%的 递增比例类推。
第八条 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为医院年增加创利达20万元以上.奖励主要完成者10000---20000元;50万元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100万元以上奖励200000元。
第九条 参加医院派出的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省级及以上奖励3000---5000元.市级奖励1500----3000元,区级奖励500----1500元,院级奖励300—500元。
第十条 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100-20000元。
第十一条 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并奖励100--10000元。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收受红包、回扣、贪污等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奖励查实额度的1—5倍。
第十三条 对追缴恶意欠款予以适当奖励,一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10%奖励;二年以上的.按收回额的20%奖励; 三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30%奖励。
第十四条 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传染病防治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1000-10000元。
第十五条 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 1000---5000元
省 级 500---1000元
市 级 300----500元
第十六条 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缺陷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500一10000元。
第十七条 对各级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具有国际,国内标准刊号)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正文小于1000字或简单的个案报道降一级别)
A级杂志 5000元
B级杂志 l000元
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的,奖励500-1000元(专门人员除外) 。
第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依据获奖成果的等级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按最高奖奖励一次)。
省、部级科技进步
一等奖 --- 100000元
二等奖 --- 60000元
三等奖 --- 30000元
市级科技进步
一等奖 --- 20000元
二等奖 --- 10000元
三等奖 --- 5000元
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予以重奖。
第十九条 对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资格者,按下列标准奖励:
Ⅰ类学分 2000元
Ⅱ类学分 1000元
第二十条 年度被服务对象表扬最多的医生、护士,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一条 临床和窗口科室全年无投诉及缺陷发生,科内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被服务对象投诉,经医院党办和相关职能科室(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等)认定存在明显缺陷者,一次扣当事人1000元,扣科室质控分1分,服务方面被投诉二次(一年内),待岗6个月,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服务对象投诉最多的医生、护士,年度内一次扣1个月奖金,年度内二次及以上者.待岗3个月,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与服务对象争吵,不论什么情况,扣当事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再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媒体热线投诉,或者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发现一起扣发当事人1000—-5000元,科室或组集体被媒体曝光,扣发科室月奖金20% ,科主任(护士长、主诊医师、组长)加扣1-3个月奖金;医院整体被曝光,院长、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各扣1-3个月资金,情节严重者再予以行政处分,其他有损医院形象的言行,发现一次扣500-2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对上级的指令性任务拒不执行或因消极而使工作完成的时效性和质量受到影响.扣当事人1000元—30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予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贬低同事,抬高自已,并产生负面效应的,待岗一个月,引起病人投诉的,至少待岗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发现一次扣200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服务规范,发现一次扣100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凡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开大处方、开不合理检查单,按同等金额的10%从奖金中扣除,造成病人不满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索要或暗示收受红包,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除处以10-20倍罚款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在编员工降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职业谋取私利,个人收取药品、器械等“促销费”、“回扣”,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罚款,并作待岗处理。触犯有关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私自行医,一经发现,一律作待岗3个月处理;把医院业务上能解决的病人介绍到外院就诊,发现一次扣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每人扣2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者,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加扣1个月奖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每发现一起罚款1000元。因乱收费引起的纠纷,作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搭车开药”,除承担药品费用外,扣发1个月奖金。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或占为已有,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除退交全额费用外,处以收取金额的10倍罚款,在编员工待岗6个月,聘用人员则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交费或少交费为熟人作各种诊疗、检查,发观一起处以双倍费用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开冒名顶替方(单)和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除退赔病人损失外,扣3—6个月奖金,触犯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药品,处以所销售药物价格10倍罚款,如触犯法规,另行处理。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四十一条 上班迟到、早退5分钟内(经批准核实,执行弹性上班的除外)扣100元,10分钟内扣20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待岗处理,年累计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者,待岗6个月。
第四十二条 脱岗或查岗时在15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20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待岗处理,旷工按聘用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专科门诊必须准时到位,因故未能按期门诊,又未告知有关部门,每起扣200元;第一台手术必须在上班后1小时内准时划刀,违者每次扣200元。
第四十四条 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夜间上班睡觉等,发现一次扣20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各类书刊,发现一次扣500元。
第四十五条 使用医院计算机玩电脑游戏,发现一起扣500元;违反计算机软件操作规程,导致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引发医患纠纷的,发现一起扣1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者,予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擅自拆装计算机箱安装软件,发现一起扣3个月奖金,导致病毒感染,造成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医院正常工作,予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院内穿工作服(衣、裤、帽、鞋等)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50元。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限制科室(手术室、监护室、财务室、收费室、档案室、电脑中心、库房等),发现一起扣所在科室50元,扣擅自进入者100元。
第四十八条 值班房、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使用煤气灶、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100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科室负责人(主诊医师)离开深圳未办请假手续,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五十条 因病因事请假须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应急事件可先口头或委托他人报告,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手续,违者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外出进修、培训等需离院外出者,需报相关职能科室备案后方可离岗,学成回院后需到相关职能科室销假,违者扣当事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 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服务牌、诊疗场所吸烟等,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五十三条 在工作场所禁止一切娱乐活动,违者扣1—3个月奖金,直至待岗。
第五十四条 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不参加,又未请假者,每人次扣5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院周会精神,每发现一次扣100元;院内电子邮件未及时收取传达,造成信息阻滞,经查实扣责任人100元。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五十五条 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每迟一天扣2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责任人l—3个月奖金。
第五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发现一次扣200元。造成不良后果,扣1—3个月奖金。
第五十七条 对基层科室的请示报告,有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三天内有明确答复,每逾期一天扣50元,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500---40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级干部对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行处分。
第五十九条 文印室未按指定时间完成各种资料、表格、文件、简报等的打印,每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六十条 财务人员应做好“日清日结”,违者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一条 图书馆未及时预告新书,介绍新内容,每延误一次扣50元。
第六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扣100元,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扣责任者当月奖金;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无故不及时完成任务(特殊情况除外),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扣当事人当月奖金。
第六十三条 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原始数据;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数据失实,每发现一起扣1个月奖金。
第六十四条 健教栏、宣传窗每月一期、少一期扣科主任、护士长各100元。
第六十六条 维修部门在接到科室要求维修的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违者每次扣5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者100元。
第四节 财物管理
第六十八条 物资因采购,验收等把关不严,发生质量问题扣责任人500元,对医院造成损失的扣1000—5000元。
第六十九条 计划内物资、常用药品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10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每起扣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条 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缺陷论处,盈亏超过10000元为事故。
第七十一条 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处理办法按医院医疗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擅自外借扣责任者1—3个月奖金。
第七十二条 凡公共场所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三条 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中央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起(处)扣100元。
第七十四条 工作人员私自担保病人出院.逃款金额由担保人承担,超过一个月,从担保人奖金中扣除。
第七十五条 擅自挪用公款、公物,一经发现.除限期归还外,扣1—6个月奖金直至待岗,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医疗质量
第七十六条 违反专科收治,扣门诊医师及主诊医师各500元,病人住院期间所产生费用不纳入科室,其效率指标不再计入考核。
第七十七条 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发现一次扣1000元,诊疗、手术、会诊及必要检查不及时,对急诊病人、新人院病人不按时应珍,查实一次扣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予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八条 实行住院医师导师制,违者发现一次扣住院医师50元.导师承担同样责任.实行低年资住院医师12小时留院制,违者发放一次扣50元,违反二次予以转岗或解除试用合同。
医师12小时留院制,违者发现一次扣 50元,违反二次予以转岗或解除试用
第七十九条 医技科室不按时出报告,每起扣200元。出错报告、发错药每起扣5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疗投诉缺陷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十条 中西药品因管理不严,影响药品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损失情况扣1000---100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院级理论考试不合格者,每次扣100元,无故不参加者扣200元,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每次扣200元,无故不参加者扣300元。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十二条 职能科室在督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后,出示整改通知单,将违规事由和处罚意见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科室(组)。
第八十三条 严重违纪违规及条例外的违章行为,由党办及相关科室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取证,写出凋查报告,并依照有关条例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诉,医院复议结果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科室(组)。
第八十五条 职能科室每月将检查反馈表党办,党办按照奖惩条例的相关精神作出处理意见后,提交院长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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