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申请程序

07-22 常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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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复核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需提交材料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复核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二)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办理时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范本1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89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2011]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114281230分左右,申请人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张光林的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

                                                                                        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

1、证人证言1份;

2、火灾现场照片18

 

 

 

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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