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怎么写?刑事自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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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其使用范围是:用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和附项构成。
刑事自诉状内容:
一、 标题:以“刑事自诉状”作标题
二、 基本情况
1、原告人: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原告不只一个人,应逐个按以上要求写明
2、被告人:内容同原告相同
三、 请求事项
主要写明所控被告人行为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事实和理由
1、事实: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行为过程和造成的犯罪后果。
2、理由部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侵害行为进行分析,指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五、 在正文结尾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为此,依据××第×××、××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六、 尾部尾部一般有如下内容:
①写明致送机关。
②自诉人签名或盖章和注明具状日期。
七、 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范本
(转载自广西律师李春华的博客)
刑事自诉状
1自诉人:邓x基,男,汉族, 19xx年9月10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坡咀组3号,身份证号码45252xxxx109104755,
联系方式:137xxxx9528;
2自诉人:黄x海,男,汉族,19xx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流市月塘路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xxxx010473X,
联系方式:13377xxxx69;
3自诉人:李x,男,汉族,19xx年8月2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坡咀组3号,身份证号码45252xxxxx08024716,
联系方式:1390xxxxx579;
4自诉人:邓x生,男,汉族,19xx年6月25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朝阳街0079号,身份证号码452xxxxx6606254819,
联系方式:1373xxxxx101;
5自诉人:陈x胜,男,汉族,19xx年2月4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秀花冲组9号,身份证号码45252xxxx202044713,
联系方式:1802xxx86758;
6自诉人:邓x松,男,汉族,19xx年9月10日出生,住北流市石塘路128号,身份证号码452421xxxx9103416,
联系方式:135xxxx1801;
7自诉人:李x林,男,汉族,19xx年4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富丽家园丽水湾丽泽居1102房,身份证号码452526xxxx04065433,
联系方式:185xxxx3358;
8自诉人:邓x辉,男,汉族,19xx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407号,身份证号码45010xxxxx02101094,
9自诉人:邓x,男,汉族,19xx年8月2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坡咀组3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xxxx024716,
联系方式:1390xxxx579;
10自诉人:顾x华,男,汉族,19xx年5月22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坡咀组3号,身份证号码4525xxxxx305224717,
联系方式:186xxxx7343;
11自诉人:林x宇,女,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北流市石窝镇上珍村双树田组2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7701305025,
联系方式:155xxxx7998;
被告人:邓雄明,男,汉族, 1972年8月10日出生,生于广西北流市,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34层,身份证号:452526197208100130,被告人邓雄明于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北流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从2014年8月26日开始变更为监视居住并释放,至今逍遥法外,被告人邓雄明电话:18977521363。
自诉人从2014年9月开始,已无数次通过书面方式或者直接到北流、玉林等市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继续对被告人邓雄明进行刑事侦查、逮捕和追究被告人邓雄明的刑事责任,多次提出控告,但是至今未见任何答复,也未对邓雄明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特此提起刑事自诉。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人邓雄明犯诈骗罪,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邓雄明、聂莉夫妇,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所谓“赎楼、高额利息或者投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上当,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的4512多万元资金无法偿还,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邓雄明与聂莉[注:聂莉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见(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3号]是夫妻关系,(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3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害人陈述、证人邓雄明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聂莉(夫妇)均是虚构在深圳做“赎楼”、“红本抵押”等生意需要资金,而且和被害人承诺给予高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聂莉稳定的供述,证实其因借款做炒房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2012年底开始就不再做上述“赎楼”、“红本抵押”生意,但是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借钱均是以上述借口,且银行的相关单据等书证均反映其所借得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他人的高利贷欠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聂莉(夫妇)虚构了做的所谓做“赎楼”、“红本抵押”等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隐瞒了其资金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真相。”被告人邓雄明与聂莉便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平、陈日甫、邓北生、伍秀玲、李飞、黄瑞海等人3606.61125万元人民币。
此外,尚有9名被害人未到公安机关报案( 涉案金额906万元,其中:李柏林30万元、邓裕秀88万元、李宁190万元、周祥华120万元、陈文60万元、顾伟林50万元、邓义20万元、闫子强300万元、杨光48万元):
被告人邓雄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北流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9日以邓雄明与聂莉涉嫌诈骗罪向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是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对邓雄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8月26日北流市公安局开始对邓雄明释放并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为广西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分田组邓雄明的老家。
被告人邓雄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月息4分,借期2个月,邓雄明、聂莉与陈平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了陈平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100万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陈平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96万元。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陈平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200万元。
2、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月息4分,借期2个月,骗取了陈日甫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192万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第二次骗取了陈日甫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28.8万元。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第三次骗取陈日甫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67.2万元。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第四次骗取了陈日甫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28.8万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第五次骗取了陈日甫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账户的124.8万元。
3、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分,借期2个月,骗取了黄瑞海(自诉人2)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账户的19.6万元,2014年6月22日邓雄明给黄瑞海写下的20万元《借条》。
4、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4分,借期2个月,骗取了李飞(自诉人3)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的账户149万元,2014年4月29日聂莉给李飞写下150万元《借条》。
5、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4分,借期3个月,骗取了邓北生(自诉人4)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40万元。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邓北生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30万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了取邓北生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40万元。2014年6月9日聂莉与邓北生签订110万元的《借款合同》。
6、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分,借期2个月,骗取了陈华胜(自诉人5)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19.6万元。2014年6月26日邓雄明给陈华胜写下20万元《借条》。
7、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4分,骗取了伍秀玲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的48万元。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邓北生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38.4万元,2014年4月28日聂莉与伍秀玲签订90万元的《借款合同》、邓雄明给伍秀玲写下50万元的《借条》,2014年4月29日,邓雄明给伍秀玲写下50万元《借条》
8、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3分,骗取了邓开庆通过银行转账给聂莉账户20万元,2014年7月17日聂莉与邓开庆签订《借款合同》。
9、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分,骗取了李丽坤通过银行转账给聂莉账户50万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李丽坤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账户的10万元,6月9日聂莉与李丽坤签订《借款合同》
10、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5分,骗取了邓达明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账户的39万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李丽坤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账户的46.8万元。
11、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5分,骗取了邓裕松(自诉人6)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48.75万元,2014年6月22日邓雄明给邓裕松写下50万元《借条》。
12、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3分,骗取了梁林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194万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梁林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48.5万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梁林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100万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梁林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100万元,邓雄明与梁林签订四份《借款合同》。
13、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3分,骗取了李毕峰通过银行转账给聂莉账户20万元。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梁林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18.5万元。
14、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分,骗取了李毕艳通过银行转账给聂莉账户70万元。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李毕艳儿子徐征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80万元。
15、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5分,骗取了陈全通过银行转账给聂莉账户余额1278.1万元。
16、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5分,骗取了李柏林(自诉人7)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30万元,2014年2月28日邓雄明给李柏林签订30万元《借款合同》,并立下30万元《借条》一张。
17、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5分,骗取了邓裕辉(自诉人8)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25万元。
18、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2.5分,骗取了邓剑(自诉人9)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40万元,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骗取了邓剑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55.55万元、转账转账给聂莉账户40万元。
19、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邓雄明明知自己已无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伙同聂莉(已因本案判刑15年)用虚构“做赎楼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赎楼生意很好做、风险小,利润大”的事实和手段,同时许诺以月息4分,骗取了顾富华(自诉人10)通过银行转账给邓雄明账户100万元,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邓雄明伙同聂莉,故伎重演骗取了骗取了邓剑通过银行转账给聂莉账户20万元。2014年4月28日、6月2日,邓雄明给林卿宇、顾富华立下100万元、20万元《借条》各一张。
二 、 2014年8月26日北流市检察院以“邓雄明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不予追究被告人邓雄明的刑事责任,使邓雄明逍遥法外是完全错误的。
被告人邓雄明明和聂莉是共同犯罪的两夫妻,两犯均为主犯,而且邓雄明在主犯中,作用更明显,但是是否存在“邓雄明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呢?
所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因为聂莉和邓雄明辩称,邓雄明本人对其夫妇是否有偿债能力“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邓雄明。
(一)、邓雄明是否真正“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侦查阶段聂莉和邓雄明为什么异口同声地强调“不知情”?
聂莉:
1、2014年7月19日聂莉的辩解(第2次供述时):
…所以我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拆东墙补西墙的漏洞越滚越大…之后我就叫我老公邓雄明去帮我借钱…实际上我2012年底已经资不抵债了,我根本无力偿还上一批债主本金…之后我老公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我借到2000多万。
2、2014年7月20日聂莉的辩解(第3次供述时):
…陈平是我让老公邓雄明借钱帮我做业务的时候借的,我老公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第一次向陈平借钱…
3、2014年7月25日聂莉的辩解(第6次供述时):
问:你老公知道你借钱来做什么吗?
答:我只告诉他我用这些钱来做“赎楼” “过桥”这些生意,其他的我都没有告诉他。他不知道我借钱来做什么。
4、2014年8月16日聂莉的辩解(第11次供述时):(第11次,P771——774~):
…他们都不知道我很早就属于负资产的经济状况,包括我丈夫邓雄明他也是不清楚了,他们一直以为我的经济相当雄厚...”
再看看邓雄明是怎么供述的!
被告人邓雄明:
1、邓雄明于7月22日所做第2次供述:
“但从2014年5月起,我妻聂莉便无法还得起债主的本金和利息了,具体还不起本金和利息的原因我不知,但在这个时候妻叫我继续去向另外没有借过款的人借款。”
2、邓雄明于7月22日又做第3次供述:
问:既然你知道2014年5月已经知道聂莉无法还债了,你为什么不帮他借钱?
答:不清楚。…
2、邓雄明于当天又做第4次供述:
问:你是何时发现你老婆资金周转不过来这些情况?
答:我在今年5月份就感觉到了,因为我老婆一直叫我帮忙借钱…
从邓雄明的以上几次供述可知,邓雄明对聂莉“从2014年5月起,我妻聂莉便无法还得起债主的本金和利息了”是明知的,但又企图以“不清楚”,推卸责任。2014年4月,邓雄明被人追债追到房子都“当”给了债主,邓雄明及全家被迫搬出原来住所,作为丈夫的被告人邓雄明不可能“不清楚”“夫妇已经没有了偿债能力”吗?
其实,知不知情,大家心里都明白,不论是邓雄明还是聂莉,他们声称邓雄明“不知情”,其目的只有一个:为邓雄明推脱刑事责任找借口,他们明知已经在劫难逃,与其夫妻两个一起坐牢,不如保存一个,达到使邓雄明不被判刑坐牢的目的。
(二)、从整个案件来看,邓雄明不但知情,而且主动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上当,是两主犯中起最积极作用的主犯
邓雄明供述:“我和妻子聂莉的感情是比较好的,我平时是比较信任聂莉”,
事实上,被告人邓雄明不但对自己和聂莉已经不具清偿能力了如指掌,下面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邓雄明自始至终是知道的,是故意所为:
1、2014年3月,邓雄明因2013年向贵港人杨光借债4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邓雄明因无力偿还借款,被杨光起诉到人民法院,邓雄明与杨光达成了2014年4月25日前还清债务的协议,杨光撤诉,到2014年4月25日,邓雄明仍无法还款,杨光再次被起诉,证明被告人邓雄明“对自己和聂莉已经不具清偿能力”是明知的[见贵港市港南区(2015)南民初字第370号]判决书。
2、2014年4月1日,邓雄明、聂莉夫妻与两个女儿居住了十几年的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百润城花园7栋401号的房子,由于欠债被抵押给别人,全家被迫搬迁,对此事,邓雄明也是知情的,证明被告人邓雄明“对自己和聂莉已经不具清偿能力”是知情的。
3、2014年4月28日,邓雄明虚构5.1期间无法抵押铭瑞酒庄贷款为由,向顾富华夫妇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5天,届满后,被顾富华夫妇的穷追猛打追债,被迫先还 2万元利息,并承诺再借50万元用5天,就可150万元一块偿还,结果过了5天,再次被顾富华夫妻追债,弄得邓雄明到处躲,最终被迫还了他们20万…这种情况下,邓雄明还继续向其他被害人借1494.2多万元,证明被告人邓雄明“对自己和聂莉已经不具清偿能力”是知情的。
4、在2014年5月13日,邓雄明借顾富华100万元的15天到期无法偿还后,邓雄明又虚构酒庄评估价格过低无法贷款,其实此时酒庄已经抵押给了他人,几年经营酒庄、腾基公司根本就是亏本的,仍大吹酒庄、腾基公司如何赚钱….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邓雄明“对自己和聂莉已经不具清偿能力”是知情的,是明知的。
(三)、邓雄明、聂莉夫妇诈骗4000多万元,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故意犯罪
2012年开始,聂莉就已经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了,而且2013年被告人邓雄明自己本人也无法还债了,夫妻整天是应付债主追债,为了实现继续诈骗被害人的目的:被告人邓雄明用诈骗来的资金于2013年12月主动为聂莉购买顶配运动豪华版奔驰E300L小车一台,对聂莉进行“包装”,后又于2014正月初九,被告人邓雄明组织广西女子篮球队与老家农村的青年举行篮球比赛,…2014年3月、4月被告人邓雄明又是自掏腰包组织他人去深圳参观……足以证明被告人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邓雄明通过采取组织篮球赛事,购买豪车,装修豪华酒庄,组织他人到深圳参观子虚乌有的聂莉或者“合作关系”的“我妻子聂莉与他人合作的深圳市汇融创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扬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同时通过购买并不是为了经营的需要的房产、商铺等,其目的是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获得他人信任,为2014年4、5、6月份大举借债、诈骗作准备。
被告人邓雄明以虚构妻子“赎楼、红本抵押、急需资金”为事由向广西的陈平、陈日甫债权人举债;聂莉虚构丈夫以“广西有个市政府招投标工程需要投标保证金,并承诺获利后分一半利润他”等为事由,向深圳的余养庞等人借款,夫妻夫唱妇随,配合默契,最终让他们达到了犯罪的罪恶目的:2014年4月后至2014年7月3日,短短3个月时间就累计“借款”诈骗4000余万元。
通过以上在案证据分析,被告人邓雄明是否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一目了然,而且已经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了,证明被告人邓雄明对聂莉拖欠巨额债务不但是知情的,而且邓雄明为了填补这巨大资金黑洞,不惜虚构事实,大肆举债,都足以证明被告人邓雄明和聂莉的所谓“邓雄明不知情”的辩解是完全不成立的。
三、 [2015]第30号司法会计鉴定证明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
五、鉴定意见:2013年至2014年期间,聂莉(邓雄明)向陈平等人借款共计9704.05万元(注:实际借款数合计为1.0562亿元,尚有李宁、李柏林等9人合计被骗906万元未报案),…至2014年7月,聂莉(邓雄明)归还陈平等人借款(包括资产折价归还)为6948.4125万元,尚有2755.6232万元(注:实际为3661.6232万元)尚未归还的财务事实存在。”
被告人邓雄明与聂莉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了巨额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四、诈骗陈平等被害人4000多万元财产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邓雄明伙同妻子聂莉共同所为
邓雄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原是广西北流市六靖镇旺坡村人,1991年至1996年在广州军区司令部车队汽车修理厂服役,1996年部队退役后开始在广东省深圳市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打工,1999年与聂莉结婚。
1、2003年,邓雄明夫妇交了9万元首付款在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润城花园购买111平方米7号楼1-401号房商品房一套(注:此房由于欠债,已于2014年4月1日公正抵押给了余养庞,2014年9月1日,邓雄明又以288万元价格转让给朱琳)。
2、2006年,聂莉开始在深圳做房地产中介生意。
3、2008年,聂莉许诺3至7分息向邱佩娜借钱炒房,造成严重亏损。
4、2009年,聂莉已经无法偿还邱佩娜和银行本息了,便又许诺7分至1毛息向余养庞借钱以归还邱佩娜本息。
5、2010年,聂莉为归还邱佩娜、余养庞本息,又许诺3分至5分息许海娟借钱,拆东墙,补西墙。
购置动产、不动产:期间, 2010年8月,聂莉在深圳市半宙城邦花园(二期)1栋2单元9B号购买房产(交易价196万元,首付20万元)。
6、2011年:继续向邱佩娜、余养庞、许海娟等人借钱,拆东墙,补西墙,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邓雄明夫妇又购置了三处商品房,大多数是只交首付款。
7、2012年:继续向邱佩娜、余养庞、许海娟等借钱,下半年开始向北流人陈全等人借钱,拆东墙,补西墙。为了让别人相信其“经济实力”,又用借来的钱购买了3间写字楼,大多数也是只交首付款。
8、2013年:继续向邱佩娜、余养庞、许海娟、陈全等借钱,下半年开始向北流人邓勇基等人借钱,拆东墙,补西墙。为了蒙骗债权人,彰显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又买了3间商铺,3间商品房和一间写字楼。
9、2014年:
2月,被告人邓雄明再在柳州市高新区万达金街购买2间商铺 。
※
3月、4月,被告人邓雄明组织顾富华、邓勇基等人先后两次开车、坐飞机从南宁到深圳市,考察参观“我妻子聂莉与他人合作的深圳市汇融创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扬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其实此两公司与聂莉无关,被告人邓雄明是明知的。
为了填补巨额资金亏损,在深圳的聂莉以“老公在广西有个市政府招投标工程需要投标保证金,并承诺获利后分一半利润给债主”为由继续向深圳的债主余养庞等人借钱,在南宁的邓雄明以“老婆在深圳做赎楼、红本抵押需要大量资金,利润高,无风险,许诺高额利息”大举向广西北流市的陈平、陈日甫等人借钱,借入资金4000多万元。
2014年7月19日、7月21日,聂莉和邓雄明分别因涉嫌诈骗罪(夫妻仅仅在2013至2014年便诈骗4500多万元),于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聂莉已于2015年8月24日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14年9月1日,才过5、6天,正在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邓雄明邓雄明来到深圳,闪电般地以288万元价格卖掉了夫妇所有的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润城花园7号楼1-401号房,并过户到了朱琳的名下,办好了房产证,后被告人邓雄明又处置了多处房产,说明邓雄明不但十分熟悉业务,系房地产方面的专家,而且对所谓“赎楼、红本抵押”业务也是了如指掌的,否则,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样从容地处置了其1000余万元房产及其他财产(包括商品房、商铺、汽车和大量珠宝等)。
正因为被告人邓雄明熟悉“赎楼、红本抵押”业务,才使许多受害人上当受骗!
五、认定被告人邓雄明是否构成犯罪,在案证据(聂莉诈骗案)已经确实充分
(一)、证人证言
1、2014年8月6日证人聂祥的证言证实:
聂莉不但在柳州为其弟聂祥购买了商品房和车位,还以聂祥的名义于2011年在广东惠州市碧桂园十里银滩购买过1间单身公寓,交了50万首付,2012年在柳州市高新区晨华路彩虹城天玺购买了3间写字楼,交了50万元首付,2014年2月,其姐夫邓雄明在柳州市高新区万达金街购买2间商铺,已付150万元……邓雄明在2014年7月15日左右交给聂祥一批珠宝给聂祥保管…
2、2014年8月14日证人许龙涛的证言证实:
许龙涛是专职帮老板开车的,在2010年开始,聂莉开始向许龙涛借钱,聂莉应付其本息700万元。
3、2014年8月14日证人张海兰的证言证实:
张海兰是深圳市中英文学校做后勤人员, 2012年12月19日聂莉向张海兰借了第一笔钱,承诺给予9分息…2014年3月份,聂莉已经欠张海兰本金4000多万元…
5、2014年8月14日、2014年9月10日证人余养庞的证言证实:
余养庞是深圳市金科利农付新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月28日前两三天,聂莉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余养庞,说她老公在广西有个市政府招投标工程需要投标保证金,并承诺获利后分一半利润给他,余养庞答应借280万元给她…
6、2014年9月22日证人朱琳的证言证实:
聂莉所有的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润城花园7号楼1-401号房要出卖,由于此房产权登记在深圳市腾基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经过协商,最终双方以288万元价格达成协议,朱琳购置了这一套房产, 2014年9月1日,办好了房产证。
(二)、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
1、2014年7月18日被害人陈平的陈述(被邓雄明夫妇骗400万元)
2014年4月,邓雄明虚构他们夫妻经营的公司在深圳缺钱做房屋解押,叫他继续借钱,并保证“绝对是真的,害谁都不会害你”陈平遂于4月21日、4月22日、4月26日,陈平借了400万元给邓雄明。
附书证:《借款合同》, 100万、100万元和20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
2014年8月14日被害人林卿宇的陈述(被骗120万元)
2014年4月初的时候,邓雄明带了林卿宇老公顾富华、邓勇基,梁泽喜三个人到深圳,邓雄明对他们三个人说,他老婆聂莉在深圳做赎楼生意的,做赎楼生意非常安全,而且利润很高,同时需要本钱也很大,可以说多少钱都用得着…邓雄明的妻子聂莉也跟他们三个说她在深圳有三套房产、两间办公室,在南宁有一个酒店庄、一个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左右,邓雄明问她老公要借100万元,只借15天…
2014年4月28日林卿宇从银行账户转给聂莉的账户100万元…邓雄明说让我放心,他是因为5.1期间没办法将他的铭瑞酒庄抵押才和我老公借的钱…到了2014年5月15日,林卿宇和老公打电话叫邓雄明还钱,邓雄明对我们说因为他嫌抵押酒店庄贷款钱太少了来欺骗他们,在顾富华夫妇的穷追猛打下,2014年6月初邓雄明汇来了2万元作为利息,邓雄明又跟林卿宇老公说急需50万元钱,只用5天…过了5天,顾富华夫妻猛追邓雄明还钱,邓推说现在资金紧张…因为林卿宇和老公摧得紧,邓雄明最终被迫还了他们20万…
附:2014年4月28日、2014年6月2日邓雄明亲笔写的100万元、20万元《借条》2张及银行转账凭证2张。
3、其他被害人陈日甫(被邓雄明夫妇骗460万元)、邓开庆(20万元)、李丽坤(60万元)、邓北生(110万元)、陈全(2778万元)、邓达明(88万元,)、邓裕松(50万元)、黄瑞海(20万元)、李飞(150万元)、伍秀玲(90万元)、陈华胜(20万元)、邓裕辉(25万元)、邓勇基(195万元)、梁林(330万元)、李毕艳(150万元)等16位被害人的陈述。
1、在本案诈骗犯罪案中,被告人邓雄明和聂莉均为主犯,而且被告人邓雄明是作用更重要的主犯。
2、被告人邓雄明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3、被告人邓雄明公然多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情节特别恶劣。
转移和处置犯罪所得,使绝大多数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严重侵害了
大部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邓雄明于2014年8月26日被释放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大量转移和处置犯罪所得,于“2014年10月中旬,邓雄明以聂莉出资购买的价值300多万元的玉石手镯、首饰一批抵押给伍某某...”2014年10月中旬,经邓雄明、陈某、陈某某、廖某某到深圳和吴小辉协商处理聂莉出资购买的翡翠海岸和资产折现23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万元汇到廖XX银行帐户......”其他上千万的财产不知去向(见2014年10月22日邓雄明的《资产抵债清单》等)
以上事实表明,被告人邓雄明不但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且恶意串通某些办案人员,为其案发后从容转移和处犯罪所得大开方便之门,其主观恶性较深应受法律最严厉之处罚。
5.从犯罪主体身份和主观恶性上看,被告人邓雄明是成年人,其主观恶性之深,不严厉处罚不足以促使其改恶从善。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邓雄明、聂莉两犯,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们都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所谓“赎楼、高额利息或者投标保证金”骗取被害人上当,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的4000多万元资金,客观上已经无法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从邓雄明犯罪前的一系列行动中可以看出,其是与聂莉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两犯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邓雄明是作用更重要的主犯。
被告人邓雄明犯罪事实清楚,是已经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和开庭审判,依法追究被告人邓雄明的刑事责任;但是,在被告人被不正常释放后,我们这些被害人也曾多次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请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雄明的刑事责任,但是有关部门置若罔闻,我们的申请和请求至石沉大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被迫提起刑事自诉,在此,我们再次强烈呼吁玉林甚至广西区公检法部门,请你们力排法外因素干扰,及时对邓雄明诈骗自诉案立案,并及时对被告人邓雄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使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使犯罪分子邓雄明受到应有的刑事法律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被告人邓雄明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已构成诈骗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三)、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自诉人依法提起自诉,强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名):
附:
1.
2、(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3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合同》等复印件
4、自诉人收集整理的《邓雄明诈骗案自诉证据清单》一卷
5、北流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邓雄明诈骗案的证据案卷
邓雄明诈骗自诉案证据清单
编号 |
证据名称 |
份数 |
页数 |
原件或 复印件 |
证明事实 |
1 |
邓勇基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单等 |
9 |
9 |
复印件 |
1、 资格. 2、被害人邓勇基等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
2 |
黄瑞海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单等 |
3 |
10 |
复印件 |
1、 资格. 2、同上。 |
3 |
李飞身份证、《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3 |
13 |
复印件 |
1、自诉人李飞主体 资格. 2、同上。 |
4 |
邓北生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2 |
16 |
复印件 |
1、自诉人邓北生主体 资格. 2、同上。 |
5 |
陈华胜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3 |
18 |
复印件 |
1、自诉人陈华胜主体 资格. 2、同上。 |
6 |
邓裕松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3 |
20 |
复印件 |
1、自诉人邓裕松主体 资格. 2、同上。 |
7 |
李伯林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4 |
24 |
复印件 |
1、自诉人李伯林主体 资格. 2、同上。 |
8 |
邓裕辉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6 |
28 |
复印件 |
1、自诉人邓裕辉主体 资格. 2、同上。 |
9 |
邓剑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4 |
35 |
复印件 |
1、自诉人邓剑主体 资格. 2、同上。 |
10 |
顾富华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6 |
39 |
复印件 |
1、自诉人顾富华主体 资格. 2、同上。 |
11 |
林卿宇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 |
4 |
45 |
复印件 |
1、自诉人林卿宇主体 资格. 2、同上。 |
12 |
邓雄明身份证、身份信息 |
2 |
49 |
复印件 |
被告人林卿宇邓雄明 资格. |
13 |
聂莉身份证、身份信息 |
2 |
51 |
复印件 |
1、同案犯聂莉的身份情况 |
13 |
北公提捕字[2014]00387号《提请批准逮捕书》 |
2 |
53 |
复印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邓雄明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 |
北检侦监不批捕[2014]79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
1 |
55 |
复印件 |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邓雄明刑事责任。 |
15 |
北公监居字[2014]00042号《监视居住决定书》 |
1 |
56 |
复印件 |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邓雄明刑事责任。 |
16 |
北看释字[2014]167号《释放证明书》 |
1 |
57 |
复印件 |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邓雄明刑事责任。 |
17 |
部分“快递单”《强烈要求追究邓雄明刑事责任》控告书等 |
2 |
58 |
复印件 |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邓雄明刑事责任后,自诉人已经多次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
18 |
(2015)南民初字第370号《民 事 判 决 书》 |
2 |
71 |
复印件 |
被告人邓雄明是故意犯罪。 |
19 |
玉检公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 |
1 |
73 |
复印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邓雄明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
20 |
[2015]第30号《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意见书》 |
1 |
78 |
复印件 |
证明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 |
21 |
(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3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1 |
90 |
复印件 |
1、生效判决证明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邓雄明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邓雄明刑事责任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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