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黔江财政发〔〕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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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财政发〔2020〕18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2019-2020年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落实“放、管、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8〕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黔江区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开招标限额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调整集中采购限额
已列入黔江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次采购金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次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三、调整进口设备限额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单次采购进口设备预算达到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书面材料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四、调整分散采购限额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相关工作要求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后,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50万元以下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限额内,属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货物类品目》、《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类品目》的项目,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后执行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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