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办法(渝人社发〔201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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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06号
重庆市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
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选派大学生(以下简称选派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能力,客观公正的总结选派大学生服务期间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和取得的工作成绩,根据《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大学生,两年服务或留用一年期满,需要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察。
第二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选派大学生到基层服务期满或留用一年期满聘用考察(以下简称聘用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察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察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察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大小以及给当地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聘用考察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聘用考察结论为合格:
(1)认真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决议,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指示,较好地完成上级和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
(3)安心基层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努力,积极利用专业所长,服务基层发展,全面履行服务期间协议,顺利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4)选派期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留用期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取得岗位所需的职业(执业)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1)政治品德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两年内累计30个工作日及以上未在选派时确定的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教师岗位服务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4)选派期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中有一年为不合格,留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5)未取得岗位所需的职业(执业)资格。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考察程序
第八条 聘用考察应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重实绩,重品行,重能力。
第九条 聘用考察由区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负责,与区县编办、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组成考察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选派大学生聘用考察工作。
第十条 聘用考察要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进行,考察方式以述职和民主测评为主。
第十一条 聘用考察的基本程序
(1)被考察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重庆市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聘用考察表》(见附表);
(2)服务单位根据被考察人平时、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个人表现,对被考察人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建议;
(3)考察领导小组派出3人以上的考察组,在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内进行民主测评;
(4)考察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分别对被考察人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5)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考察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将考察结果通知被考察人;
(7)将考察结果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选派大学生对聘用考察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察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考察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查,考察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对复查结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复查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结论意见为终审意见。
第四章 考察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聘用考察合格的选派大学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因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有一年为不合格或未取得岗位所需的职业(执业)资格,造成聘用考察不合格的,可继续留用一年。
第十四条 聘用考察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情况,对拟聘人员实行统一调配,原则上由现用人单位聘用安置。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批准的聘用人员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七条 选派大学生两年服务期满或留用一年期满聘用考察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八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领导小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对违反有关考察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考察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量化考察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聘用考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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