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年7月)

02-21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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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一年七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编写目的 .......................................................1

适用范围 .......................................................1

微波传输电路的分类 .............................................1

第二章 运维体系 .............................................................1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运维管理体系 ...................................................1

运行机制保障 ...................................................1

维护机制保障 ...................................................1

人员队伍保障 ...................................................2

第三章 系统配置要求 .........................................................2

第一节

传输网络系统 ......................................................2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传输体制和组网 .................................................2

波道设置 .......................................................2

微波传输设备 ...................................................3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系统 .................................................3

第十二条 应急通讯 .....................................................3

第二节

供配电系统 ........................................................3

第十三条 外部电源 .....................................................3

第十四条 供配电 .......................................................3

第三节

信号系统配置 ......................................................4

第十五条 信号的接入和输出 .............................................4

第十六条 信号处理 .....................................................4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4

第十七条 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八条 设备运行监测 .................................................4

第十九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5

第五节

无人值守站 ........................................................5

第二十条 运行环境 .....................................................5

第二十一条 远程监控系统 ...............................................5

第六节

环境要求 ..........................................................5

第二十二条 站房传输环境 ...............................................5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范 ...................................................6

第七节

维护器材 ..........................................................6

第二十四条 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五条 维护工具 ...................................................6

第八节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

第二十六条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7

第一节

运行管理 ..........................................................7

第二十七条 运行指标 ...................................................7

1

第二十八条 技术指标 ...................................................7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 ...................................................7

第三十条 运行流程 .....................................................8

第二节

维护管理 ..........................................................9

第三十一条 维护计划 ...................................................9

第三十二条 维护操作规程 ...............................................9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 .............................................9

第三十四条 抢修管理 ...................................................9

第三十五条 线路组巡 ...................................................9

第三十六条 备件管理 ...................................................9

第三十七条 代维管理 ...................................................9

第三节

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八条 电路的频率和路由保护 ......................................10

第三十九条 试播期管理 ................................................10

第四十条

技术改造 ..................................................10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传管理 ..............................................10

第四十二条 运行变更管理 ..............................................11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 ..................................................11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 ..................................................12

第四十五条 重要保证期 ................................................12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 ..................................................12

第四十七条 报表管理 ..................................................13

第四十八条 技术资料管理 ..............................................13

第四十九条 技术安全管理 ..............................................13

第五十条 检查与考核 ..................................................14

第五十一条 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14

第五十二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 ............................................14

第五章 附则 ................................................................15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5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的技术系统

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分为两类:省际干线、省内干线

的微波传输电路为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其它微波传输电路为支线微波

传输电路。

第二章

运维体系

第四条 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相适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微波总站、

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称微波总站)负责全电路的运维管理工作。干

线微波电路可根据运维需要设置路段中心站承担相应路段的部分维

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系统管理、统一调度、

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负责全电路的运行调度,及时掌握电路运行情

况,指挥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负责统一向广

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微波站负责本站的运行保障,完成微波总站的各类指令。

发现电路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向微波总站汇报。无人值守站

的运行应由微波总站远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科学计划、统一标准、

责任明确、防护到位”的维护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根据全年维护任务科学编制全年维护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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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组织各微波站落实维护责任制,明确维护标准和维护任务,落实维护

组织、维护人员;

(二)各微波站应负责本站的日常维护,按照计划和统一标准完

成维护任务。无人值守站应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维护;

(三)各微波站应按照“预防为主”的维护原则,做好系统日常

维护和微波路由保护工作。

第七条 微波站应结合本站的任务定岗定责,建立相适应的运行

维护队伍。

(一)从事安全播出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考核;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

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章

第一节

系统配置要求

传输网络系统

第八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制

式。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以 N+1 方式配置保护波道。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宜按环路传输方式组网,或在可能的节点与光

缆干线传输网连通,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络。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宜

以树形或星形方式组网。

第九条 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1-30GHz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

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信部无[2000]705 号)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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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第十条 微波传输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 30 万小时;N+1

备份系统应采用无损伤切换开关;应选择采用空间分集、自适应均衡、

时域均衡、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等提高传输性能的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

在适当的节点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

合《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 GY/T 244,以下简称《运

维规程》)的有关要求。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

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

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网

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微波总站应使用公用通信网建立连接全电路各站的

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指挥中心应设置在首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

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计算机终端和专

用通信设备;各微波站应至少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第二节

供配电系统

第十三条

微波站宜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干线微波传输

电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

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

(三)微波电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电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备电源,

保障全部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无自备电源的微

波站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设备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总站、路段中心站应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为全电路

或路段各站应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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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五)微波站直流电源设备应设置冗余,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

足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交流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无自备发电机组的, 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

以上。

第三节

信号系统配置

第十五条

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配置不少于两路不同路

由的信号源,下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向信号使用单位输出两路信

号。

第十六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按 1+1 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

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

工跳线端口。

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

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

接口。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对发送信号的分配、切换以

及接收信号的输出等环节设置具备故障自动声光报警功能的监听监

看系统。首站应设置对信号码流的监测。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

方式对本站所上、下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

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微波站应配置对本站信号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

系统。监测系统应具备故障自动报警、运行状态数据记录、查询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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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能,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站应配置电力和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控系统,对供配电

设备的分合闸状态、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对机房

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二)微波站宜对天线、铁塔、蓄电池室等播出重要部分设置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五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条

无人值守站的运行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

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三)应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自动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

统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无人值守站应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

源、供配电等系统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运行状态

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和远程控制

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六节

环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站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空间通路和电磁环境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

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的有关规定;

(二)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

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机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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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

计规范》(GYJ 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相

关要求,微波站的配电线路及信号线缆不得采用架空线方式进出机

房;

(四)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干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

电路所需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路段中心站应配备主要设备的备份

单元和抢修材料;对支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参照干线微波电路路

段中心站配置备品备件。

第二十五条 各微波站应配置系统设备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

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微波总站的仪

器仪表配置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微波站应配置必要的

仪器仪表。

第八节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第二十六条 微波电路的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微波站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灾物资;

(二)宜建立应急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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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正常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传输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干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9%,支线微波业务可

用度应不低于 99.97%;

(二)微波总站应将停播率指标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为对各

微波站运行维护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

要求;

(二)微波传输设备及天馈线等附属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运

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

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 212)、《数

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四)节目的 TS 流指标应符合《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

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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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

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对微波传输电路统一调度指挥的原

则、对微波总站指令的落实、对站间配合的规定等;

(七)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八)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三十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

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

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节目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

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

和文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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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微波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

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

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各微波站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

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设备、传输

设备、网管系统、天馈系统、信号源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总站应确定各微波站的维护任务和维护标准,明确站

间维护界面,以及应急抢修、故障查询和电路调测中的跨站配合要求。

应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微波总站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抢修时限,并根据抢修

时限要求制订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组织各微波站落实各类故障

的抢修、配合责任,落实参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微波总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每年组织

有关技术人员对微波传输电路进行线路组巡,检查、测量、调试系统

设备的技术指标,检查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天馈线、铁塔、

电源等易引发重大播出事故的设备及设施。

第三十六条 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

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

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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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微波站应按规定办理频率使用手续,并向当地规

划部门提出电路的空间路由保护申请。

发现本电路频率受干扰或被盗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

门,并协助开展干扰源查找、排除工作。微波总站应每季度组织路由

巡查,发现空间路由被侵占或将被侵占应及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新建微波电路需要试播的,应提前 7 个以上工作日

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

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告知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条

涉及站址迁移、扩容、更新的技术改造,国家干线

应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省内干线应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支线微波电路应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

准。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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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一)临时停传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

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

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

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

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二条 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

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

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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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分离。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总站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

各微波站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

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

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订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

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四)各微波站应增加值班人员配备,实行定时汇报,应加强对

无人值守站的巡视和监控。

第四十六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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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八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

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

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九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

规程》 GY 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 GY 63)

《运维规程》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13 (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天线和微波塔的维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

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微波总站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

各微波站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

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

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网管、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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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

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

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

措施,并根据安全需求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务可用度指所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正常传输时长占业务

传输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 各业务传输总时长(小 时) 

 

 某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 长(小时)×受影响的接收节点站数

 某业务传输总时长(小 时) 接收节点站数

事故次数

业务数

其中,每项业务传输总时长按 24 小时/天计,某项业务的“接收

节点数”按该业务下节目站数计算。如某业务在某下节目站接收时只

有部分节目中断,则该站“受影响的接收节点数”统计时按中断节目

数与业务所有节目数的比值计算;

(二)技术系统指微波站与安全传输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微波传输网络系统、信号源系统及监测、

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

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天线所在桅塔等);

(三)支线微波电路,是指由固定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移动微

波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不在其内;

(四)自台监控系统,是指微波站对本站信号源及下载信号质量、

15 ∑

各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 长(小时)

业务可用度 = 1 −  ×100%

∑ ∑

= 1 − 事故次数业务数

 ×100%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供配电及环境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

(五)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1-30GHz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

案》(信部无[2000]705 号)

《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 24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J 31)

《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 212)

《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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