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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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编写目的 .......................................................1
适用范围 .......................................................1
微波传输电路的分类 .............................................1
第二章 运维体系 .............................................................1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运维管理体系 ...................................................1
运行机制保障 ...................................................1
维护机制保障 ...................................................1
人员队伍保障 ...................................................2
第三章 系统配置要求 .........................................................2
第一节
传输网络系统 ......................................................2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传输体制和组网 .................................................2
波道设置 .......................................................2
微波传输设备 ...................................................3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系统 .................................................3
第十二条 应急通讯 .....................................................3
第二节
供配电系统 ........................................................3
第十三条 外部电源 .....................................................3
第十四条 供配电 .......................................................3
第三节
信号系统配置 ......................................................4
第十五条 信号的接入和输出 .............................................4
第十六条 信号处理 .....................................................4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4
第十七条 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八条 设备运行监测 .................................................4
第十九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5
第五节
无人值守站 ........................................................5
第二十条 运行环境 .....................................................5
第二十一条 远程监控系统 ...............................................5
第六节
环境要求 ..........................................................5
第二十二条 站房传输环境 ...............................................5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范 ...................................................6
第七节
维护器材 ..........................................................6
第二十四条 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五条 维护工具 ...................................................6
第八节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
第二十六条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7
第一节
运行管理 ..........................................................7
第二十七条 运行指标 ...................................................7
1
第二十八条 技术指标 ...................................................7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 ...................................................7
第三十条 运行流程 .....................................................8
第二节
维护管理 ..........................................................9
第三十一条 维护计划 ...................................................9
第三十二条 维护操作规程 ...............................................9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 .............................................9
第三十四条 抢修管理 ...................................................9
第三十五条 线路组巡 ...................................................9
第三十六条 备件管理 ...................................................9
第三十七条 代维管理 ...................................................9
第三节
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八条 电路的频率和路由保护 ......................................10
第三十九条 试播期管理 ................................................10
第四十条
技术改造 ..................................................10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传管理 ..............................................10
第四十二条 运行变更管理 ..............................................11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 ..................................................11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 ..................................................12
第四十五条 重要保证期 ................................................12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 ..................................................12
第四十七条 报表管理 ..................................................13
第四十八条 技术资料管理 ..............................................13
第四十九条 技术安全管理 ..............................................13
第五十条 检查与考核 ..................................................14
第五十一条 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14
第五十二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 ............................................14
第五章 附则 ................................................................15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5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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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的技术系统
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分为两类:省际干线、省内干线
的微波传输电路为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其它微波传输电路为支线微波
传输电路。
第二章
运维体系
第四条 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相适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微波总站、
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称微波总站)负责全电路的运维管理工作。干
线微波电路可根据运维需要设置路段中心站承担相应路段的部分维
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系统管理、统一调度、
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负责全电路的运行调度,及时掌握电路运行情
况,指挥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负责统一向广
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微波站负责本站的运行保障,完成微波总站的各类指令。
发现电路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向微波总站汇报。无人值守站
的运行应由微波总站远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科学计划、统一标准、
责任明确、防护到位”的维护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根据全年维护任务科学编制全年维护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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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组织各微波站落实维护责任制,明确维护标准和维护任务,落实维护
组织、维护人员;
(二)各微波站应负责本站的日常维护,按照计划和统一标准完
成维护任务。无人值守站应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维护;
(三)各微波站应按照“预防为主”的维护原则,做好系统日常
维护和微波路由保护工作。
第七条 微波站应结合本站的任务定岗定责,建立相适应的运行
维护队伍。
(一)从事安全播出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考核;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
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章
第一节
系统配置要求
传输网络系统
第八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制
式。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以 N+1 方式配置保护波道。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宜按环路传输方式组网,或在可能的节点与光
缆干线传输网连通,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络。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宜
以树形或星形方式组网。
第九条 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1-30GHz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
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信部无[2000]705 号)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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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第十条 微波传输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 30 万小时;N+1
备份系统应采用无损伤切换开关;应选择采用空间分集、自适应均衡、
时域均衡、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等提高传输性能的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
在适当的节点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
合《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 GY/T 244,以下简称《运
维规程》)的有关要求。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
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
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网
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微波总站应使用公用通信网建立连接全电路各站的
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指挥中心应设置在首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
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计算机终端和专
用通信设备;各微波站应至少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第二节
供配电系统
第十三条
微波站宜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干线微波传输
电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
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
(三)微波电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电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备电源,
保障全部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无自备电源的微
波站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设备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总站、路段中心站应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为全电路
或路段各站应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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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五)微波站直流电源设备应设置冗余,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
足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交流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无自备发电机组的, 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8 小时
以上。
第三节
信号系统配置
第十五条
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配置不少于两路不同路
由的信号源,下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向信号使用单位输出两路信
号。
第十六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按 1+1 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
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
工跳线端口。
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
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
接口。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对发送信号的分配、切换以
及接收信号的输出等环节设置具备故障自动声光报警功能的监听监
看系统。首站应设置对信号码流的监测。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
方式对本站所上、下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
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微波站应配置对本站信号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
系统。监测系统应具备故障自动报警、运行状态数据记录、查询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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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能,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站应配置电力和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控系统,对供配电
设备的分合闸状态、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对机房
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二)微波站宜对天线、铁塔、蓄电池室等播出重要部分设置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五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条
无人值守站的运行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
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三)应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自动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
统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无人值守站应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
源、供配电等系统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运行状态
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和远程控制
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六节
环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站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空间通路和电磁环境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
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的有关规定;
(二)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
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机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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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
计规范》(GYJ 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相
关要求,微波站的配电线路及信号线缆不得采用架空线方式进出机
房;
(四)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干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
电路所需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路段中心站应配备主要设备的备份
单元和抢修材料;对支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参照干线微波电路路
段中心站配置备品备件。
第二十五条 各微波站应配置系统设备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
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微波总站的仪
器仪表配置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微波站应配置必要的
仪器仪表。
第八节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第二十六条 微波电路的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微波站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灾物资;
(二)宜建立应急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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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正常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传输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干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9%,支线微波业务可
用度应不低于 99.97%;
(二)微波总站应将停播率指标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为对各
微波站运行维护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
要求;
(二)微波传输设备及天馈线等附属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运
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
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 212)、《数
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四)节目的 TS 流指标应符合《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
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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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
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对微波传输电路统一调度指挥的原
则、对微波总站指令的落实、对站间配合的规定等;
(七)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八)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三十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
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
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节目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
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
和文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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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微波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
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
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各微波站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
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设备、传输
设备、网管系统、天馈系统、信号源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总站应确定各微波站的维护任务和维护标准,明确站
间维护界面,以及应急抢修、故障查询和电路调测中的跨站配合要求。
应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微波总站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抢修时限,并根据抢修
时限要求制订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组织各微波站落实各类故障
的抢修、配合责任,落实参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微波总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每年组织
有关技术人员对微波传输电路进行线路组巡,检查、测量、调试系统
设备的技术指标,检查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天馈线、铁塔、
电源等易引发重大播出事故的设备及设施。
第三十六条 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
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
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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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微波站应按规定办理频率使用手续,并向当地规
划部门提出电路的空间路由保护申请。
发现本电路频率受干扰或被盗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
门,并协助开展干扰源查找、排除工作。微波总站应每季度组织路由
巡查,发现空间路由被侵占或将被侵占应及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新建微波电路需要试播的,应提前 7 个以上工作日
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
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告知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条
涉及站址迁移、扩容、更新的技术改造,国家干线
应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省内干线应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支线微波电路应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
准。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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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一)临时停传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
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
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
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
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二条 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
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
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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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分离。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总站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
各微波站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
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
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订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
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四)各微波站应增加值班人员配备,实行定时汇报,应加强对
无人值守站的巡视和监控。
第四十六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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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八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
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
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九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
规程》 GY 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 GY 63)
《运维规程》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13 ( 、《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天线和微波塔的维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
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微波总站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
各微波站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
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
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网管、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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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
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
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
措施,并根据安全需求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务可用度指所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正常传输时长占业务
传输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各业务传输总时长(小 时)
某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 长(小时)×受影响的接收节点站数
某业务传输总时长(小 时) 接收节点站数
事故次数
业务数
其中,每项业务传输总时长按 24 小时/天计,某项业务的“接收
节点数”按该业务下节目站数计算。如某业务在某下节目站接收时只
有部分节目中断,则该站“受影响的接收节点数”统计时按中断节目
数与业务所有节目数的比值计算;
(二)技术系统指微波站与安全传输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微波传输网络系统、信号源系统及监测、
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
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天线所在桅塔等);
(三)支线微波电路,是指由固定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移动微
波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不在其内;
(四)自台监控系统,是指微波站对本站信号源及下载信号质量、
15 ∑
各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 长(小时)
业务可用度 = 1 − ×100%
∑ ∑
∑
= 1 − 事故次数业务数
×100%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供配电及环境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
(五)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1-30GHz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
案》(信部无[2000]705 号)
《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 24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J 31)
《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 212)
《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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