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07-13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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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调整、辞职或退休等正常原因离开原任职岗位后,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相关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接任领导干部尚未明确的,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代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纳入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作交接。

1.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

2.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工作措施、重要的建设项目和大额的资金安排等;

4.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正在建设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财务交接。

1.任职期末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任职期末往来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存在或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将要履行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重大经济事项;

4.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三)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1.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及借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单位的房屋、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公共财物;

2.任职期间接受各项审计和检查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工作交接应准备书面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说明”,财务交接应填写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交接说明和交接表应附相关证明性业务及财务资料。

第五条  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组织。离任领导干部和原单位有关工作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交接内容作好准备工作,在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组织下进行,无纪检机构的由分管机关的负责人组织。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离任交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县委讨论通过领导干部离任决定后,由组织部门向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发出《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接任领导干部、离任领导干部现任职单位、以及县纪委、县审计局。

(二)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以及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应在收到交接通知书后,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三)领导干部任职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从离任、接任领导干部中后一个发文件的时间起算),由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或分管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移交,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填写《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核对有关交接资料。

(四)有关书面交接材料装订成册,由交接双方、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各保存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制发《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的组织部门及县纪委和县审计局备案存查。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是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凭证,应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接任领导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经济责任事项应负责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经济责任。

第十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

 

xx委组审XX  [XXXX]XX

 

          (单位)         同志:

根据《xx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有关规定,请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      同志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并及时通知接任的     同志(或主持工作的      同志)。办理交接手续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交接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审计局等单位备案存查。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抄送:接任领导干部,离任领导干部现任职单位,县纪委、县审计局)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

[XXXX]XX

 

按照《xx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有关要求,现对         (单位)       同志离任作如下经济事项交接:

一、任职时间:            月至            月。

二、具体交接事项详见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本交接书一式六份,    (离任领导干部)、    (接任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和    (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各存一份,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各一份

 

离任领导干部(签名):        接任领导干部(签名):

 

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名):

 

                                   所在单位盖章

                               XXXXXXXX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说明

(提纲)

 

一、介绍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和岗位职责范围,概要介绍其上任后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实现情况。

二、介绍离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制定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介绍离任领导干部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工作措施、重要的建设项目和大额的资金安排等。

四、详细说明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正在建设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包括需要进一步说明和解释的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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