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128号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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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技能、稳定就业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见习基地设立条件
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渝人社发〔2013〕192号)第九条第三款“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等设立条件限制,调整为“能提供一定技术含量和专业技能的见习岗位”,以此支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创业园区、电子商务区以及各类社会机构设立见习基地,扩大见习基地规模,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
二、简化见习基地设立程序
将《办法》第十条“见习基地设立认定制”,调整为备案制。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备案。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线上或线下提交《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申请单位和见习岗位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
三、增加见习人员待遇
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调整为“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扩大见习人员范围
将《办法》第十五条“见习人员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规定,调整为“见习人员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对口支援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包括自考、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大专及以上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五、调整就业见习期限
将《办法》第十六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规定,调整为“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1—6个月”。
六、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一)将现行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
(二)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
(三)将现行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标准由每人次50元提高到100元。
七、本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备案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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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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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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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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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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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岗位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专业要求 |
学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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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注明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年收入、技术力量、带教师资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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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声明 |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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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 2.具有技能带教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3.能够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专业技能的见习岗位; 4.积极吸纳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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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 本表格; 2.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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