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职改办〔〕98号关于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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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职改办〔2015〕98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77号)和《关于重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与职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88号)下发后,有关地区和单位来人来电咨询今年申报评审工作有关新规定和新要求,现将2015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渝单位人员申报评审
在渝单位人员是指中央或其他省市、地区派驻在重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管理的人员。
在渝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指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非行业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
1.在渝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重庆市代为评审各级职称,须由驻渝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或出具授权在渝单位自主委托评审的授权书,应载明授权委托评审的职称序列、专业、级别和有效期),经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2.评委会评审完成后,不再直接向在渝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下发任职资格通知文件,改为以便函(渝职改办函)形式单独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模板可在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拷贝电子件,由评委会挂靠单位填写电子件,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评委会共同签章)。委托单位在收到评审结果通知后,应及时将结果呈送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向其下发任职资格通知文件并办理职称证书。
3.委托人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评审审核情况”页中,“学科(专业)组或主审人意见”以及“评委会意见”栏由评委会挂靠单位负责完善,“核准部门意见”栏由在渝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章。
二、流动人员申报评审
流动人员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等。
1.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与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88号)执行。流动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推荐。
2.对于原集体所有制、国有制企业改制、转制以及多方出资形成的合资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如现企业未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管理档案,应将本企业人员档案移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后,按相应渠道申报评审职称。
3.对于与在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发生实际劳务关系,但人事档案关系管理在地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地方人力社保部门授权单位的人员,在申报评审职称时按照流动人员对待。
三、委托评审函出具
1.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含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档案的社会流动人员)向面向全市受理材料的高评委挂靠单位(《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注明评审范围“全市”)报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时,在完善有关表格签署意见和签章手续后,无需出具委托函。
2.市内单位中初级职称的委托评审:不同管辖范围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因评审专业限制需委托市内其他中评委挂靠单位代为评审本区县、本部门或本单位申报人员的中初级职称时,须按有关规定出具委托函,完善《评审表》“审核推荐情况”页中“基层单位纪检机构意见”、“基层单位意见”、“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交流机构意见”栏(非区县属单位此栏可置空)以及其他表格的签署意见和签章手续后方能委托(《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无须填写和签章)。评审完成后由代评的中评委挂靠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委托单位负责向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下发任职资格通知、为其办理职称证书,并签署《评审表》“核准部门意见”。
四、“三支”人员申报评审
根据《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23号)规定,“三支”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未享受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减免政策的,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1.职称外语。按照渝人社发〔2015〕133号文件规定,新的职称外语免试范围较往年有所扩大,任意具备免试条款中的一条即可免试(各条款不是同时具备亦非交集关系),主要涵盖基层、民营企业、艰苦边远地区、年龄较大及较少使用外语者等几类人群。对文件执行过程中易出现偏差的几种免试人员范围如何掌握,明确如下:
(1)乡镇基层单位人员。包含全市所有乡镇基层单位的人员,不分区县和行业,凡乡镇基层人员均免。
(2)在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工作的人员(不含高校、科研单位、三甲医院)。不分单位层级,无论市属、区县属或乡镇基层单位,凡在上述两个地区工作的人员均免。
(3)主城区以外中小学教师。指重庆范围内,除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外,其他所有区县的中小学教师。
(4)民营企业人员。指纯民营企业,国有参股的不包含在免试范围内。
(5)从事艺术、体育教练、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特指申报评审该系列职称的人员。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除乡镇卫生院外,还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生。
(7)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者。不分行业、区县和单位,凡达到该年龄者均免。
2.职称计算机。对于2015年申报评审职称时,按原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已达免试年龄,但按新渝人社发〔2015〕133号文件规定无法免试者,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参加今年职称评审。先评后补的办理分级审核,高级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中初级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
职称工作关系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职称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舆论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避免未能“吃透”文件精神的个人将有益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政策误解误传,进而引发新矛盾,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严格把关、悉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