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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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
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xx市《区县(自治县)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一般应当异地交流任职。
第五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听取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二)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乡镇(街道)党(工)委配合。
第七条 换届时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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