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区县通讯员稿件刊播及稿酬发放暂行办法

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区县通讯员稿件刊播及稿酬发放暂行办法

12-31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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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区县通讯员

稿件刊播及稿酬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区县通讯员是重庆网络广播电视采编队伍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培养全媒体记者、推动重庆广电媒体融合发展、提升各区县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区县通讯员”是指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拥有视听节目采编资质的各区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区县通讯员稿件刊播”是指区县通讯员采写的稿件在视界网首页及新闻频道、手机客户端“掌上重庆”等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直属媒体刊播。区县台工作人员按照重庆网络广播电视联盟相关管理办法上传的节目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

第四条  区县通讯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采写当地重大新闻,并向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提供首发稿件。

(一)稿件题材:具有全市、全国传播价值的区县新闻事件;

(二)报道形态:图片+简要文字说明或视频+简要文字说明;

(三)技术规范: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拍摄、写稿、传送。

第五条  区县通讯员发稿严格执行三审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区县通讯员一审;

(二)区县台领导二审:区县通讯员通过微信等方式送审,区县台领导审定后转发“台长之家”微信群;

(三)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终审并刊播。

第六条  区县通讯员按照本办法在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刊播稿件,享有作品署名权并获得稿酬。

(一)   稿酬计算标准(页面浏览量计算时间为7天):

稿件页面浏览量5000次以下:           50/条(税前)

稿件页面浏览量5000次——10000次:   200/条(税前)

稿件页面浏览量10000次——15000次:  300/条(税前)

稿件页面浏览量15000次——20000次:  400/条(税前)

稿件页面浏览量20000次以上:         另给予特别奖励

(二) 稿酬发放办法: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每月公布区县通讯员稿酬明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广播电视台指定一名联系人统一代领并向通讯员发放稿酬。

第七条  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各区县广播电视台共同对通讯员采编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区县通讯员出现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通讯员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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