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区县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01-04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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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代表议案的注意事项

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内的议事原案。

(一)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2.内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要求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制定、修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2.需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3.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3.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或者立法案要旨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二、关于代表建议的注意事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一)代表建议内容的基本要求

代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2.司法个案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4.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5.没有实际内容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7.其它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注意质量,符合实际,意见明确具体,理由充分,具有可操作性。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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