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

04-18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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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

廉洁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必须廉洁从业,做到“六个严禁”:

(一)严禁从事各种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活动;

(二)严禁参与发行量、点击量、票房、收视收听率、广告投放量等业务数据造假;

(三)严禁违规使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资金滥发津补贴、奖金、劳务费;

(四)严禁在未实际参与创作的非职务作品中以创作者身份署名;

(五)严禁借审批许可、评奖评估、出版发行、节目制播、广告经营、设备采购等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钱物及其他好处;

(六)严禁利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资源牟利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不当利益。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延缓职务职称晋升,暂停原岗位工作,实行关键岗位工作限制;

(三)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依法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对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依据相关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从业人员。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应将本规定要求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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