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76号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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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符合国家和我市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该职务职级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个月。
三、资金渠道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多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按其中最高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其他多个不同类别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提高或累加后的计发比例,加上本人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填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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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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