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重庆市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重庆市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07-26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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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119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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