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21-01-23 13:54:20 模板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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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1篇

森公刑诉字【 】第 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xx县xxx镇潭桥村谢屋组,居民身份证: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xx县xx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xx县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2日19时至24时,xxx县xxx镇谭桥村谢屋组村民xxx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xx镇潭桥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时至24时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xx林业站、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业站将警情报至xxx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在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展开现场勘察,对嫌疑人xxx捕获的蛙类数量进行了清点,经过清点,xxx捕获出售的活体蛙类38只,死体2只,合计40只。xxx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0只蛙类进行封存,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 31只蛙类(含死体2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蛙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图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页

2、犯罪嫌疑人xxx已取保候审

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篇

犯罪嫌疑人林勇,男,现年30岁(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09号109室。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男,现年35岁(一九六六年一月四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家住固镇县连站乡王岗村西组167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7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王东学,又名王晓东,男,现年23岁(一九七七年一月九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宿州市甬桥区芦岭镇北环五寨村坪里组93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8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熊波,男,现年33岁(一九六八年一月七日出生),云南省云威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北大公寓2座203单元。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6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岚,女,现年31岁(一九七O年八月十六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州市西二环荷泽新村9座307。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熊波、李岚有下列犯罪事实:

  1997年8月间,洪山所民警周侠(已死亡)与犯罪嫌疑人林勇经事先预谋欲绑架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钱财,由犯罪嫌疑人林勇在闽侯金桥租一套别墅用于关押人质,并物色帮手。犯罪嫌疑人林勇以招收联防员为名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8月29日晚10时左右,周侠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着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爱心卡拉OK门口跟上了驾车兜风的绑架对象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至新店收费站附近,周侠亮出公安证件伙同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以熊、李两人涉嫌卖嫖娼将二人戴上手铐,连人带车绑架到事先租好的金桥花园1区5号,犯罪嫌疑人熊波和李岚被关押在二楼不同房间内,由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看押。周侠向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放人。当晚,周侠和犯罪嫌疑人林勇分别强行与犯罪嫌疑人李岚发生两性关系。关押期间,周侠同犯罪嫌疑人林勇、王东学多次将犯罪嫌疑人熊波带出别墅,让熊打电话与家人及公司联系赎金。经多次联系并踩点后,于第三天下午,周侠等人确定赎金交付地点为潮福城后面的洋下新村,并决定次日拿赎金。犯罪嫌疑人强种田趁其他犯罪嫌疑人外出联系之际,也强行与犯罪嫌疑人李岚发生两性关系。当晚,周侠等人回到别墅后,周因劳累去睡觉。犯罪嫌疑人林勇将周侠拿完赎金后要把熊、李二人杀死的决定告诉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犯罪嫌疑人强种田听后便将在看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期间熊要求强等人帮助其逃跑以及愿意直接给他们60万元人民币的事告诉犯罪嫌疑人林勇。尔后,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一起到别墅二楼即关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的房间,共同商量把周侠杀死后,由熊提供60万元人民币给他们逃跑。接着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按照事先分工将犯罪嫌疑人熊波手铐打开,叫熊躲在卫生间内,由犯罪嫌疑人李岚假装大哭引周侠入内,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三人从背后将周侠压倒在地,用绳子勒周侠脖子,犯罪嫌疑人李岚协助按脚,直至周侠倒地无力反抗。这时犯罪嫌疑人熊波从卫生间走出,犯罪嫌疑人强种田拿出一把刀给犯罪嫌疑人熊波让熊捅周侠,犯罪嫌疑人熊波接过刀后就朝周侠腹部捅了一刀,致周腹部内流出许多分泌物。之后,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对现场进行了清洗,并开车外出准备将周侠的尸体扔掉,未果后回到金桥别墅,商量到晚上先分尸,再抛尸的计划,由犯罪嫌疑人熊波先带犯罪嫌疑人强种田一起去拿钱,并购买了分尸装尸的工具钢锯、编织袋等回到别墅交给犯罪嫌疑人林勇。犯罪嫌疑人熊波从60万元人民币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给犯罪嫌疑人李岚后,带着她离开金桥别墅回福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别墅内用钢锯将周侠的身体分成头、两手臂、躯干、左右大腿、左右小腿八大块,并将作案工具、周侠的衣物、尸块等分别装了六、七个编织袋,并加上石头。由犯罪嫌疑人林勇驾车伙同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将装有周侠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于闽侯及森林公园附近的水潭中。三犯罪嫌疑人带着现金回到福州后又与犯罪嫌疑人熊波联系,由熊用车将三人送到长乐国际机场,并交代他们逃跑。临走时犯罪嫌疑人林勇还将周侠的二把军用手及大部分现金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熊波处,犯罪嫌疑人熊波明知是支仍藏放于家中至次年的春节被犯罪嫌疑人林勇取回。2001年9月份,上述犯罪嫌疑人分别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3篇

起诉意见书

刑诉字[2012] 34号

犯罪嫌疑人许稳,男,出生于1991年12月6日,省份证号码340221199112062089 ,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是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大学一年级学生,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阜平县平阳镇燎原村28号.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许稳涉嫌盗窃一案,由王晶与2011年4月22日9时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许稳于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许文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22日早上许犯罪嫌疑人许文由于前天晚上在校外打了一夜的台球,所以在早上7时许才回到宿舍,在经过312宿舍时看见门没锁就进入了该宿舍,进入宿舍后发现宿舍只有王晶等三人在睡觉,同时看见三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书桌上,由于许稳家境不是太好,同时又沉迷于吃喝玩乐,经常手头紧张.而当天正好许稳身上没钱了,于是临时起了盗窃的意图,在经过一番挣扎后将3台笔记本电脑偷走. 然后回到宿舍将电脑藏于衣柜中.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许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许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印) 2011年6月7日

附:1,本案卷宗3卷12页

2,犯罪嫌疑人许稳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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