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2021-03-02 16:54:16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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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第1篇

--调查单位:XXX局 调查时间:XXX年4月30日至5月15日。笔者通过对XXX建设服务型机关的实地调查,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如何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看法,笔者认为税收服务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税务机关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在更新服务观念、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着力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树立地税的新形象;有利于优化的发展环境。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准确把握税收征纳特性的基础上,发展税收理论,转变治税观念,调整思维模式,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真正建立起公正公开、廉洁高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地税新形象。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1、执法与服务的对立性。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对立的,有着本质区别的。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体现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越大,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就相应地越多。税收执法是代表国家利益行使职权,而税收服务则是以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为根本,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致,但出发点不同。

2、执法与服务的统一性。从严管理、依法治税、创造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其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税务部门尽可能地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征税成本,这是税收管理与税法的基本要求,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从根本上讲,两者又是完全统一的。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实现由单纯执法管理向执法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通过完善服务机制、更新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将执法和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不得超越税收职权范围行事,又要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强化征管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税收管理手段越来越先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将极大地改变原有的征管模式和管理方式,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对矛盾在这种条件下,将相互转化、相互融合。

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要肯定税收特征的有偿性。

在税收理论和宣传上由过去的税收“无偿性”向“有偿性”转变。传统税收理论认为“国家是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承担任何代价或回报义务的权力主体”。因此,我们以往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事实上,除了税收强制的绝对性之外,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无偿性是对单个纳税人而言的,就国家与全体纳税人来讲,税收其实是有偿的。这种有偿性,体现在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这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向国家交税是为了“购买”国家的公共服务产品。充分认识税收的“有偿”特征,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更加正确地认识税收,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则可以增强为纳税人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意识,让纳税人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成效。

2、要注重纳税人地位的主体性。

在治税理念上由“执法管理”型税收向管理服务型转变。长期以来,税收管理多考虑如何监控纳税人,对纳税人不够信任、不够尊重,弱化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也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的配合。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纳税人主体观念,把工作的主导方向由满足自身的征税需求为主转向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等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充分体现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要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需要在理论上确定税收的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确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税务机关在执法角色上,要实现从“执法+管理”的角色向“平等+服务”的角色转变。

三、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几点建议

1、转变观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切实做好纳税服务的具体工作。不断拓展服务渠道,以纳税人为核心,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通过大力推行税务代理、多元化申报方式、多媒体税法宣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2、完善征管模式,强化服务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是现行征管模式以征管查为核心,但目前在服务职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过程中,要完善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优质办税服务为重点,多元申报、集中征收、集约管理、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通过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是要建立一套由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估、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公开办税制度、首问责任制制度、限时服务制度、服务考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服务工作的有效运行。

3、不断更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措施。

一是税务机关在履行组织税收收入职责的前提下进行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建设,还要注意在服务上进行不断地摸索与探讨。

二是调控服务。要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源监控力度,促进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三是办税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功能,以信息化覆盖、统领、服务、支撑税收工作,简化办税手续、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四是维权服务。在税收执法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必须以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请求保密权、复议权、诉讼权、受尊重权以及对税收服务活动的监督权,并通过规范执法、公开办税、廉政监督等途径来履行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总之,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税收四观”的理论指导,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谋划税收工作;不断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使服务理念真正融入到税务工作中。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第2篇

税收服务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税务机关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在更新服务观念、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着力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全系统围绕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树立地税的新形象;有利于优化的发展环境。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准确把握税收征纳特性的基础上,发展税收理论,转变治税观念,调整思维模式,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真正建立起公正公开、廉洁高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地税新形象。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一)执法与服务的对立性。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对立的,有着本质区别的。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体现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越大,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就相应地越多。税收执法是代表国家利益行使职权,而税收服务则是以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为根本,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致,但出发点不同。

(二)执法与服务的统一性。从严管理、依法治税、创造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其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税务部门尽可能地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征税成本,这是税收管理与税法的基本要求,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从根本上讲,两者又是完全统一的。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实现由单纯执法管理向执法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通过完善服务机制、更新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将执法和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不得超越税收职权范围行事,又要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强化征管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税收管理手段越来越先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将极大地改变原有的征管模式和管理方式,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对矛盾在这种条件下,将相互转化、相互融合。

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要肯定税收特征的有偿性。

在税收理论和宣传上由过去的税收“无偿性”向“有偿性”转变。传统税收理论认为“国家是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承担任何代价或回报义务的权力主体”。因此,我们以往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事实上,除了税收强制的绝对性之外,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无偿性是对单个纳税人而言的,就国家与全体纳税人来讲,税收其实是有偿的。这种有偿性,体现在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这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向国家交税是为了“购买”国家的公共服务产品。充分认识税收的“有偿”特征,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更加正确地认识税收,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则可以增强为纳税人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意识,让纳税人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成效。

(二)要注重纳税人地位的主体性。

在治税理念上由“执法管理”型税收向管理服务型转变。长期以来,税收管理多考虑如何监控纳税人,对纳税人不够信任、不够尊重,弱化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也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的配合。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纳税人主体观念,把工作的主导方向由满足自身的征税需求为主转向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等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充分体现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第3篇

税收服务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税务机关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在更新服务观念、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着力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全系统围绕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树立地税的新形象;有利于优化的发展环境。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准确把握税收征纳特性的基础上,发展税收理论,转变治税观念,调整思维模式,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真正建立起公正公开、廉洁高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地税新形象。

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一)执法与服务的对立性。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对立的,有着本质区别的。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体现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越大,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就相应地越多。税收执法是代表国家利益行使职权,而税收服务则是以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为根本,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致,但出发点不同。

(二)执法与服务的统一性。从严管理、依法治税、创造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其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税务部门尽可能地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征税成本,这是税收管理与税法的基本要求,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从根本上讲,两者又是完全统一的。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实现由单纯执法管理向执法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通过完善服务机制、更新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将执法和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不得超越税收职权范围行事,又要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强化征管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税收管理手段越来越先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将极大地改变原有的征管模式和管理方式,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对矛盾在这种条件下,将相互转化、相互融合。

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要肯定税收特征的有偿性。

在税收理论和宣传上由过去的税收“无偿性”向“有偿性”转变。传统税收理论认为“国家是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承担任何代价或回报义务的权力主体”。因此,我们以往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事实上,除了税收强制的绝对性之外,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无偿性是对单个纳税人而言的,就国家与全体纳税人来讲,税收其实是有偿的。这种有偿性,体现在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这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向国家交税是为了“购买”国家的公共服务产品。充分认识税收的“有偿”特征,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更加正确地认识税收,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则可以增强为纳税人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意识,让纳税人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成效。

(二)要注重纳税人地位的主体性。

在治税理念上由“执法管理”型税收向管理服务型转变。长期以来,税收管理多考虑如何监控纳税人,对纳税人不够信任、不够尊重,弱化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也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的配合。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纳税人主体观念,把工作的主导方向由满足自身的征税需求为主转向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等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充分体现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需要在理论上确定税收的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确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税务机关在执法角色上,要实现从“执法+管理”的角色向“平等+服务”的角色转变。

三、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切实做好纳税服务的具体工作。不断拓展服务渠道,以纳税人为核心,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通过大力推行税务代理、多元化申报方式、多媒体税法宣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完善征管模式,强化服务机制的有效运行。

1、现行征管模式以征管查为核心,但目前在服务职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过程中,要完善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优质办税服务为重点,多元申报、集中征收、集约管理、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通过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2、要建立一套由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估、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公开办税制度、首问责任制制度、限时服务制度、服务考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服务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不断更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措施。

税务机关在履行组织税收收入职责的前提下进行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建设,还要注意在服务上进行不断地摸索与探讨。

1、调控服务。要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源监控力度,促进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2、办税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功能,以信息化覆盖、统领、服务、支撑税收工作,简化办税手续、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3、维权服务。在税收执法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必须以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请求保密权、复议权、诉讼权、受尊重权以及对税收服务活动的监督权,并通过规范执法、公开办税、廉政监督等途径来履行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总之,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税收四观”的理论指导,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谋划税收工作;不断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使服务理念真正融入到税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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