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第1篇
各位调解员:
你们好!我们尚武镇的人民调解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今天我们就进行这个一年一次的培训。这次培训很重要,一个是人民调解法从今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二个是我们的村级换届选举后,村两委人员变化比较大,村人民条件委员会的调解员相应的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三个是这次培训恰逢春耕大忙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化解,保障我们尚武镇春耕大忙的顺利进行,根据尚武镇关于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意见,今天我们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在正式培训前,我们先来学习两份文件。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有这么三个:
(一)、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可以避免因收费导致大量民间纠纷转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给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三、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是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主体,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如何,决定着调解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调解的成败。为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二是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随时有权在调解启动、进行中,放弃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三是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把调解公开或保密,作为当事人的选择,符合社情民意,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四是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当事人的义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人民调解员才可能掌握纠纷来龙去脉,发现客观真实,据此合法合理地居中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当事人既然接受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自觉遵守调解程序和调解员的工作要求,合情合理地表达诉求,以保障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解过程中,在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正常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愿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才能形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是当事人共同处分权利,维护权益的活动,双方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坚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才能真正保障人民调解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使用说明
(1)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一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2)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一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节申请书”。“纠纷类别”一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山林、土地等填写。“编号”一栏按有关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写适当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3)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其中“事由”一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参加人”一栏系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一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同时被调查人还应盖上指印。
(4)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一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事由”一栏同“调查笔录”。“当事人”一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5)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编号”一栏按有关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一栏应列明纠纷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纠纷简要情况”一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一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一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6)回访记录 “回访记录”是人名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一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回访事由”一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回访情况”一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7)调解终结告知书 “调解终结告知书 ”是指对一起纠纷不再进行调解而书面告知当事人的一种文书 。对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多次调解未果、当事人通知不到场的纠纷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在告知时不能明确说“你可以去打官司”,因为如此说对叫真的当事人他可能去打官司,官司打赢了他不会来找你,如输了他会来找你说是你叫他去打官司的。因此只能说“你可以继续维护你的权利”,
(8)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卷中类别”一栏同“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一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我简单介绍一下《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也就是将以前我们称的人民调解组织条升格为人民调解法。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共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第2篇
常见矛盾纠纷特点与调解技巧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种矛盾的发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错,不可能进行所有的分类。根据基本的类型可以进行简单的归类,这样便于把握矛盾的特点,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
比如:甲伤害乙。
如果伤害发生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我们可以归类到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如果发生在兄弟之间,由于双方都已成年,成为独自的社会个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们可以归类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如果上述的两种情况都存在呢?按照发生的主要矛盾来区分。但如果这种伤害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轻伤以上,触犯刑事附带民事的损害赔偿纠纷。
所以一个矛盾的定性,还要看它发生的全过程,而常见矛盾纠纷是依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目的是更准确地把握各类矛盾的特点。分类的方式上采取列举式,并将相近的纠纷归类的原则。有的纠纷按发生的原因定性,如争水纠纷、承包争议纠纷等。
黄湾乡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黄湾乡的实际情况,将常见矛盾纠纷分为离婚纠纷、家庭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生产纠纷、交通纠纷、消费纠纷、经济纠纷、坟山纠纷、相邻纠纷、其他侵权纠纷、公证见证等十二类。
第一讲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
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
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第二讲 生产经营纠纷
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性很强。所以要根据这类纠纷的特点,严格依法调解。
要处理好这类纠纷,需要把握各种法律知识和政策的规定。
一类是与家庭联产承包相关的纠纷。
(一)土地权属纠纷
要处理这类纠纷,要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权利证书。对权属纠纷注意事项如下:
我县是在82年—83年联产承包到户,耕地由于经过多次调整,很少有争议,主要是自留山、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村民耕作荒闲隙地,这种地如果发生争议要与附近的山、土区别开来,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补偿,而土地权属就是原产权单位的,属于河道的荒摊、荒涂,按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
但是国土法有一条规定,占用20年,而未主张权利的,原产权人丧失其权利,这一点在处理问题时要灵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产权集体单位长期占用和经营,不能视为所有权的变化。
1、查产权归属,分三个时段:一看分田、土、山联产承包到户时,有无凭证,没有的话,再看“五领大包干”时,是不是进行过调整,这次还不能确认的,就看土改时的权属,当时是怎么划分的。
怎么查?看权利证书、查历史档案,走访知情人。
2、对于土、山有地界的,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沟等。
3、以上的活动仍然不能确认争议地段的,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依据管理现状,对方又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的,维持原状。二是按分配时亩积或人口的比例,在进行实地丈量之后,按比例划分。哪一种更适合,选择哪一种。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单位申请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集体与个人的经营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而承包经营纠纷,属于组上自治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或政府确权,由于村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责令村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
(二)斟田、土、山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双方争议的是承包经营权还是所有权,如果斟换的田、土、山分别属不同的村、组,同时涉及到所有权。
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同所有权人交换土地耕作,必须通过产权人书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内的村民互换经营承包权,只要是组上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又有斟换的事实,且长期无异议,这种斟换成立。
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国家对土地承包采取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效果,许多地方在征地时,习惯上将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都分给承包人,斟换后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很复杂,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依规,又要适应村级自治的村规民约,同时要注意当地习惯做法。下面举例说明几种情况:
一是斟换年满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约定,或期间有发包方提出异议,一般土地流转已成事实。个人侵占的荒闲隙地,原则上过了二十年原所有权人也“不能追究”。
至于二十年以内,又没有文字依据的,也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视为斟换无效,但一方已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厂,转包给第三方开发的,维持现状为好。后者有合法的手续,不能以其他理由相对抗。
所以处理的原则和步骤是:一是查法律依据,有法律凭证的优先确认;二是查双方协议,查原始记录或原始经手人的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则处理。
至于由此类纠纷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要分别处理,兼顾起因上的过错。
常见纠纷的调解技巧(二)
第三讲 人身损赔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我们根据发生的直接原因可以分为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斗殴纠纷、非暴力形成的人身损害,如婴幼儿吃了三鹿奶粉出现异常引起的纠纷。按责任人的主观意识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还有一种,是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属于没有过错的情形。故意造成的,好理解,过失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放在阳台上的花盘砸伤人,而没有过错的情形,如请人建房摔伤,由于雷电引起火灾,连累到邻居的房屋烧毁,烧伤了人。根据受伤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以及死亡等等。
人身损赔纠纷种类很多,起因多种多样,也是乡、村两级调解的典型纠纷。熟悉这类纠纷的处理,十分重要,也体现调解工作能力。
一、我们要了解通过诉讼的处理规则是谁致伤、谁负责。但人民调解体现其优越性的就是更多地考虑矛盾纠纷的发生经过。对纠纷发生作全面的分析,更能在情理上为群众所接受,明辨是非之后,作出调解的结论,更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二、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比如:
A:①乙有重大过错;②乙有违法行为;③乙先挑起事端;④乙正在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⑤双方系斗殴过程中;⑥乙多病;⑦乙在争执中摔倒致伤,疾病发作。
B:①甲蓄意伤人;②甲过失伤人;③甲为未成年或精神病人;④甲受人唆使;⑤甲酒后伤人;⑥甲间接伤人(包括动物)。
C:①双方系夫妻;②双方系亲友;③乙为公务人员执行职务。
三、对于损失的认定
轻微伤害原则上只考虑医药费用,住院治疗的按民法通则119条的规定酌情考虑。在认定费用时逐类考虑。
四、教育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使双方达成谅解,提倡互谅互让,并考虑兑现能力,以当即兑现为宜,数额大的,分期支付。
下面综合讲下调解技巧:
一、一般调解技巧
首先我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知道《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通俗地说就是:“谁致伤,谁负责”。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一方的责任。
这类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常见的纠纷,也是很复杂的纠纷。有的案件判决之后,仍然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有的判了上诉,有的申诉,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这就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1、顺藤摸瓜的调查技巧。村调委会在调查取证上有自身的优势,地方群众中的知情人,一般没有防备、抵触的心理,有利于就地调查。
但村调委会调查斗殴纠纷等复杂的纠纷,从传统的听一听、问一问,有必要转变为作书面的调查记录,用法学理论上的话来说,就是固定证据。深入群众的调查,还可以分析鉴别,反映的情况中,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别面的,不真实的。这和律师取证有很大差别,村调委会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
2、真实再现的分析技巧。事情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在一个环节中,双方的责任不一样。不能单纯从受损害来归责,这是人民调解和法院判决的立足点不同。法律的推定,首先是负全部责任,再根据情节判断是否有减轻、免除的情形。而人民调解综合各种因素,首先从无责任到有责任的思维模式。从事实逐一归责,并且将起因作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在分析案件中能明辨是非,使当事人信服,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也符合正常的心理思维方式。而如果首先将责任全部归于他,辩解的责任又在于自己,往往产生逆反、对抗的心理。
3、情理法交融处理技巧。对簿公堂可以说是冷冰冰,有时还有强烈的交锋,而人民调解不同,从调解员到当事人,都是邻里乡亲,调解计划灵活多样,调解的讨论活动是通过入情入理的疏导、劝解,以及有理有据的明确责任的方式,使纠纷当事人能感受到和谐相处的可贵,对自己过错的认识,起到以案受教育的社会作用。对结论上体现双方的互谅互让的的关系,从而促成了调解的成功。避免了诉辩对抗,减少了不必要按开支,由于有人民调解,也使当事人发生矛盾之后,有了息事宁人的想法。
二、几种特殊纠纷的调解技巧
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同。需要调解人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下面讲几点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狗咬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通过常用法律的宣传普及,很多人都认识到这类案件的责任,狗的主人应该推定为承担所有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定。这是一般人身损害的标准。
但也有特别情形,如被咬伤的人是侵入家中的小偷,有的是受伤的人故意招惹动物,以致受伤,可以不负责任。
而如果伤人的不是狗,而不牛、鸡,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由于这类动物本身不天生具有攻击性。比如甲养的牛,乙家做喜事放鞭炮而受惊吓伤了丙,要按照过错来判断各方责任的大小,如果均没有过错的,按公平原则处理,这就被前面所说的无过错类型纠纷的公平原则同。
(二)如见义勇为救人,而英雄在救兵中死亡,救火,在救火中受伤,这类怎么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标准是多少,接受损伤的程度,避免损失的大小,以及受益人的承受能力。
(三)由于争山、争水而引起的斗殴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清明坟山纠纷、春耕争水纠纷、田土山承包纠纷以及相邻纠纷相关联。处理这类纠纷,除了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处理之外,尤其要处理好相关纠纷,从源头上解决矛盾。涉及到有其他主管部门的,应该联合处理,哪个纠纷先处理,还是一并处理,按轻重缓急来安排。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第3篇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易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2013年3月
发言稿相关文章
-
在我中学学生会干部交流会上的讲话
-
安监局长关于安全生产发言稿
-
在年终烹饪协会厨师大会上的发言
-
地税局整顿机关作风会议发言资料
-
供应商代表在电信公司供应商答谢大会上的发言
-
副检察长在全市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2021年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
-
在营商环境推进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
人社局在人才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材料
-
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发言
推荐文章
中文范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