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后发现新犯罪事实要加刑吗?
08-04
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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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漏罪、新罪都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举例来说,嫌疑人盗窃5万元,量刑建议计算的基准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宣告后,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实际上盗窃了10万元,即除了原判决的5万元,又新发现了5万元。那么此种情况就属于同种漏罪(原罪、新罪都是盗窃罪),原罪、新罪数罪并罚后,基准刑大约是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七年。
受贿罪与此相同。比如某位落马官员涉嫌受贿30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判决宣告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新线索,查明该名落马官员隐瞒了数百万元受贿财物,那么依据同种漏罪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新罪——隐瞒的数百万元受贿财物,以及该名官员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再定罪量刑。
简而言之,只要查明有漏罪,那么肯定会一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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